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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
时间:2018-12-14  来源:安图县人民政府  

安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

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社区,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30日

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

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等文件精神,有序有效地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通过开展排查摸底、全面整改、督促检查,依法维护学生权益,坚决治理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的行为,加快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确保全县中小学生健康成长。
  
  (一)治理有安全隐患和无资质的培训机构
  
  1.坚持把确保学生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加强消防、食品、公共卫生等安全管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立即停办整改。
  
  2.对已取得办学许可证、也取得营业执照,但未经过批准,私自建立分校的培训机构,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分校,要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
  
  3.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要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
  
  4.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对虽领取了营业执照,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要指导其办证;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
  
  5.对拒不执行国家及省、州相关规定,不按照法定程序获取办学许可证且继续违规办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治理语文、数学等学科类超纲教超前学等“应试”培训行为
  
  1.坚持把减轻学生校外负担放在最突出位置,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等)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
  
  2.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要向县教育局进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3.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有关人员责任。
  
  (三)治理学校和教师中存在的不良教育教学行为
  
  1.坚持把强化学校和教师管理提到更重要位置,在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的同时,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和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坚决查处一些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严厉追究校长和有关教师的责任。
  
  2.坚决查处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并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坚决查处教师利用职务之便,动员、诱导、暗示、强制学生参加校内外举办补习班行为。
  
  3.严禁在职教师在民办学校、社会培训机构兼职兼课,严禁在职教师利用假期及其他课余时间组织、参与办班补课或进行有偿家教。一经查实,一律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由各学校校长与教师签不违规办班责任书。
  
  二、工作分工
  
  建立由县分管领导为组长,县教育局牵头,县民政、人社、市监、文化、公安、安监、消防、综合执法、社区等部门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抓好组织实施。
  
  (一)责任分工
  
  县教育、民政、人社、市监、文广新、安监、公安、消防、综合执法和社区等相关部门密切协作,摸清情况,集中整治;中小学校负责全面普查登记每一名学生报班参加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情况,为专项治理工作提供重要参考。
  
  (二)部门分工
  
  1.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由县教育、民政、人社、文体和市监部门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
  
  2.对虽领取了营业执照,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由教育部门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办学许可证;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由县市监、民政、文广新等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
  
  3.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由县公安、消防、综合执法、社区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和各自监管类别互相配合,责令其立即停办整改。
  
  4.对无证无照且不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由市监部门牵头,联合县公安、教育、民政、人社、文广新、安监、消防、综合执法和社区等部门,按有关法规强制其停止办学,并依法罚没全部非法收入,坚决打掉非法校外培训机构。
  
  5.公安部门负责检查整改过程中对培训机构(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消防安全出具相关检查合格证;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牌匾及宣传字画的规范和清理;社区负责辖区内民办教育机构的基本情况摸排及平时的监督管理。
  
  三、工作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分三个阶段进行并如期完成。
  
  (一)全面部署和摸底排查(2018年11月底前)。县政府组织教育、民政、人社、市监、文体、安监、消防、公安、综合执法、社区等部门召开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工作联席会议,全面部署。通过召开民办教育机构负责人动员会、社区走访调研、中小学生和家长问卷调查、培训机构申报等多种途径,对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全面摸排,分门别类逐一建立工作台账。
  
  (二)全面整治和集中整改(2018年12月底前)。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针对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严格审核分析,区别不同情况,分类提出处理意见,逐一进行整改落实,该办理证照的依法依规办理,该停业的必须停业,该吊销证照的坚决吊销证照,全面纠正各种不良行为,摸排情况和整改落实结果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教育局负责每半个月统计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上报县政府和州教育局,并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通报各成员单位。
  
  (三)建立专项督查和常规检查(2019年6月底前)。县教育局负责牵头建立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和黑名单”,公布无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建立“黑名单”,公布有安全隐患、无资质和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
  
  四、保障措施
  
  (一)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按照县政府统一部署,各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工作治理方案,明确治理步骤,细化分工,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任务如期完成。
  
  (二)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相关工作。县教育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会同县民政、人社、市监、文体、安监、消防、公安、综合执法和社区等部门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建立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三)畅通群众反映渠道。向社会公布专项治理举报电话和信箱,确保群众反映情况的渠道畅通,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举报电话:0433-8970012897000;邮箱:atxjyjspb@163.com;联系人:韩龙。
  
  (四)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理性看待参加校外培训的作用,不盲目攀比,切实减轻子女校外培训负担。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规范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工作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专项治理工作作为履职尽责的重点,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精心组织,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组织、亲自部署,按照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明确工作职责,注重持之以恒,突出细节,环环相扣抓落实。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任务,牵头部门要统筹负责,其他部门要主动做好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认真学习,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家、省、州关于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准确把握政策界限,结合实际,认真完善审核标准,突出治理重点,不搞“一刀切”。对培养学生兴趣、发展学生特长、发展素质教育、培训行为规范、手续完备的校外培训机构,要鼓励支持其发展,不能因为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影响正常的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培训等工作。
  
  (四)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时间紧、任务重。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突出问题导向,加强调查研究和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治理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 责任编辑:李铁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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