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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扶贫项目和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7-5-21    

                                      白城市扶贫项目和资金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方略,加强对扶贫项目和资金的监管,构建精准监督,跟踪问效的责任体系,从源头上预防违规违纪和腐败问题的发生,确保扶贫项目和资金精准到位,精准落实,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是指利用中央、省、市、县财政资金,各国有(或控股)担保公司担保的国际、国内贷款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及社会捐助的扶贫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扶贫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县财政下达用于扶贫工作的各级各类专项资金,包括由政府募集、接收、保管、使用、分配的国内外各类捐赠款物。
  
  第四条本办法监管主要是指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相关监督部门、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单位依托白城市精准扶贫大数据云平台,对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使用、工程进度、质量保证、监督措施和力度、存在问题等一系列情况,开展预警纠错、层层监控、信息共享等活动。形成对扶贫项目和资金多角度、全覆盖、全过程、实时化、动态监管。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监督部门是指对扶贫项目和资金使用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的市、县两级扶贫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本办法所称项目主管部门是指对扶贫项目和资金使用单位进行直接领导的部门。
  
  第六条扶贫项目和资金监管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扶贫办统一协调、调度,财政、审计等部门各司其职,全面做好监管工作。
  
                                          第二章管理方式
  
  第七条实施网络预警纠错,注重预防。监管平台对项目建设和专项资金涉及的资金拨付使用,物资分配接收,工程竣工验收等重点环节预设报警,在预定时限内,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系统自动向相关管理部门发出预警信息,同时启动问题处理机制,督促相关部门解决问题,预防违规违纪问题发生。
  
  第八条整合行政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通过基本信息数据平台,将项目建设和专项资金拨付使用、分配接收、峻工验收等数据进行实时上传。相关监督部门实现网络信息资源共享,随时掌握项目和资金的详细信息,并适时利用网络平台,按职责分工,开展网上巡查,统一组织开展专项活动或联合监督检查,避免各监督部门重复检查,节约行政成本,提高监督效率。
  
  第九条加强政务公开,建立健全公开公示制度。把政务公开制度贯穿于扶贫项目和资金监督始终。对项目和资金到位、分配、拨付、使用等环节进行全方位公开。建立层级公示、确认制度,形成县(市、区)、乡、村、户四级公开机制,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涉及保密或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予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十条各地、各部门要将监管工作涉及的各项职责进行责任分解,落实具体责任人,将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一条市扶贫办负责综合协调和组织各地、各部门开展监管工作。
  
  (一)实时监督财政、审计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项目和资金的监管行为;
  
  (二)实时监督和调度各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项目和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三)组织对项目和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监督各部门项目和资金的各类资料和数据录入工作;
  
  (五)监督项目和资金信息公开公示工作;
  
  (六)组织协调制定和完善相关监管制度。
  
  第十二条相关监督部门应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做好监管工作。
  
  第十三条市、县两级审计部门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关注重点项目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通过大数据平台监控预警系统,了解重点项目资金到位、建设规模和进展情况,把握重点项目资金流向,以此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
  
  (二)关注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情况。对扶贫开发重点项目建设情况加大审计力度,揭示和反映重点建设项目程序是否合规,工程造价是否真实,有无高估冒算问题,严肃查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等问题,促进扶贫重点项目发挥实效。
  
  (三)关注重点项目投资效益情况。注意发现和纠正因脱离实际、盲目决策等原因导致扶贫项目建成后废弃闲置,造成重大损失浪费、重大环境污染和资源毁损等突出问题,促进提高投资效益。
  
  (四)关注制度建设情况。对项目和资金进行监督检查时,不仅要发现和反映各种违规违法问题,更要关注各地、各部门、各项目单位在项目、资金拨付和使用、工程管理等方面是否建立了严格的内部监管制度,责任落实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五)注重标本兼治。督促和监督被检查单位纠正整改问题,同时,将发现的违纪问题及时上报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四条市、县两级财政部门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扶贫资金确认。县级财政部门按系统规定及时拨付项目资金或专项资金,严格内部审批程序和按施工进度拨款,同时,在白城精准扶贫大数据云平台及时进行确认。
  
  (二)扶贫资金管理。县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时限,督促项目单位配套资金及时到位。督查项目单位或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按规定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单独建帐核算,专款专用。
  
  (三)县级财政部门监督检查项目单位或资金使用单位提供的原始票据收支记录、拨款文件及票据,及时发现解决存在的挤占、截留、挪用资金现象。
  
  (四)实时巡查。市、县财政部门针对下拨的资金实行网上巡查制度,加强对资金管理使用监管,督促相关单位按时限要求下拨和使用资金,及时进行网上确认。
  
  (五)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财政扶贫资金的监管。
  
  第十五条各县(市、区)扶贫办负责组织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资金使用单位完成以下工作:
  
  (一)及时上传、录入项目和资金各类资料及数据信息。
  
  (二)设置系统预警,协调处理相关系统报警信息。
  
  (三)按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时限,及时进行确认工作。
  
  (四)及时纠正解决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使用工作。
  
  (六)做好项目、资金信息公开公示工作。
  
  (七)结合本部门职能制定和完善相关监管措施,严密监管程序,开展监管培训工作。
  
  (八)各层级项目建设单位、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时效要求,及时对项目、资金进展落实情况进行信息确认。县(市)、乡、村、户的相关责任人和包保干部也要及时跟进,对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及时进行信息确认。
  
                                            第四章人员配备
  
  第十六条各部门、各项目主管单位应指定素质高、业务熟、能力强和有一定计算机操作基础的工作人员负责平台操作,避免因操作人员工作变动等原因造成空岗,影响正常工作。
  
  第十七条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监管培训。在规定的时间内,各部门要保证有一名操作人员始终在岗。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对涉及保密或不宜公开的信息严格保密。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除开展网络实时监督外,市扶贫办要定期组织财政、审计等部门开展综合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市扶贫项目和资金监管领导小组对扶贫项目和资金的监督检查进行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调度。负责制定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加强日常监管工作。
  
                                              第六章问题处理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各项目主管单位、建设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妥善处理职责范围内的项目和资金监管预警、报警信息。
  
  第二十二条市扶贫办对监管预警系统报警信息及存在的一般问题实行督办和转办制,向有关部门下发监管工作督办、转办通知单。
  
  第二十三条各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妥善处理市扶贫办督办和转办的问题,书面回复问题处理结果,并及时向系统上传有关文件。
  
  第二十四条实行问题通报曝光制,对全市精准扶贫云平台系统运行中存在的工作不积极、敷衍塞责造成一定影响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公开通报,对扶贫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通报,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办扶贫领域违纪违法案件。
  
  第二十六条扶贫项目和资金参与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纪检监察机关和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一)未按规定录入或上传相关信息的;
  
  (二)未及时提供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未及时处理系统预警、报警信息的;
  
  (四)未及时实施网上巡查或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的;
  
  (五)推诿或拒绝办理督办、转办事项的;
  
  (六)未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造成泄密的;
  
  (七)未按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的;
  
  (八)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
  
  第二十七条依照有关规定,责任追究采取以下方法: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其他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措施。
  
  上述各项追究的方法可单独也可合并使用。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责任编辑:王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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