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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8-2-22  来源: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白山政办发〔2017〕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17﹞28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省委“三个五”战略部署,深入实施市委市政府“3331”战略,加快白山绿色转型全面振兴。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动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目标任务
  依托现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管理服务体系,2017年启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2018年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力争在“十三五”期末实现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全覆盖”,建立符合白山市实际的长期护理保险基本政策制度和管理服务体系。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人文关怀水平。
  (二)坚持基本保障。根据白山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科学确定基本保障范围和待遇标准。
  (三)坚持责任分担。遵循权利义务对等,多渠道筹资,合理划分筹资责任和保障责任。
  (四)坚持因地制宜。从全市层面统一明确长期护理保险的基本政策制度和管理服务机制。各县(市、区)结合实际,按照本意见适时启动。
  (五)坚持机制创新。探索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提升保障绩效,提高管理水平。
  (六)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社会保障制度的功能衔接,协同推进健康产业和服务体系发展。
  四、政策制度体系
  (一)统筹层次。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经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市本级和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负责辖区内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管理工作。
  (二)参保范围。长期护理保险参保范围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相一致。根据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进展,适时将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参保范围。
  (三)筹资机制。
  1.筹资渠道。长期护理保险资金,试点阶段主要通过划转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和费率等渠道筹集,同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补助。长期护理保险资金按照筹资渠道,分为城镇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和城镇居民长期护理保险两部分,实行统一管理、分账核算、统一支付。随着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推进,将逐步建立以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为主、政府补助等为辅、互助共济的多渠道动态筹资机制。
  2.筹资标准与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参保人员缴费到账的同时,从医保基金按比例划转。其中:参加统账结合医疗保险的,以当月职工医保缴费工资基数为标准,分别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中划转0.2个百分点、统筹基金中划转0.3个百分点,列入城镇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资金;参加单建统筹医疗保险的,从医保统筹基金中划转0.3个百分点,列入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资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按每人每年30元标准进行划转,列入城镇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资金。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启动的第一年,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历年结余中一次性划拨10%,作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运行的启动资金。划拨标准视资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四)保障范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以长期处于失能状态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人群为保障对象,重点解决长期重度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等所需费用。随着试点的推进,逐步将长期中度失能的老年人纳入保障范围。对短期失能人员的临时性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所需费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探索通过扩大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予以解决。
  (五)待遇支付。
  1.支付范围。入住定点长期护理机构接受日常照料和医疗护理的参保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床位费(指在养老或护理机构接受医疗照护期间,医疗机构除外)、护工劳务费用、护理设备使用费、护理日用品、舒缓治疗费用等纳入长期护理保险资金支付范围。
  2.支付办法。对入住定点的长期护理机构接受服务的,由医保经办机构依据支付标准制定包干协议。定点长期护理机构应根据患者病情提供合理的照料和护理,不得将费用标准包干到每个患者。入住定点的医院医疗长期护理机构接受服务的,实行按病种补偿。
  3.支付标准。入住定点长期护理机构接受长期日常照料和医疗护理的参保人,发生的照护费用不设起付线,支付标准暂按50元/日定额包干,卫材及用品限额标准10元/日。参加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补偿比例为70%。
  属于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长期护理保险不予支付。
  五、管理服务体系
  (一)基金管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参照现行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管理制度执行。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收入和支出计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不得与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相互挤占和调剂。按相关规定办理基金存储手续,实现基金保值增值。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二)服务管理。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实行协议管理,试点阶段可以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方式,建立申请、评估、签约、考核、退出等机制。
  (三)认定管理。建立长期护理需求认定和等级评定标准体系,制定工作规则,成立由人社、卫计委、财政、民政参加的专家认定委员会,综合评估申请人的疾病与健康状况、生活自理能力等情况,作为申请和支付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依据。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长期护理机构可对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参保人的病情和自理情况进行定期复审,对不具备长期护理条件的停止享受待遇。
  (四)支付管理。长期护理保险付费原则上实行预算管理、总额控制,根据定点机构的服务范围、服务质量、服务能力等实际情况,结合接受护理人员数量等因素探索采取人头付费、床日付费、定额付费等复合式付费方式,加强费用控制管理,提供便捷高效的结算服务。
  (五)信息系统建设。依托现有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实现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一体化经办管理。建立“智慧长护”信息服务平台,逐步实现与养老护理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领域信息服务平台的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
  (六)经办能力建设。加强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建设。制定经办规程,优化服务流程,细化服务项目及质量标准,创新管理服务机制。
  (七)监督管理。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多层次管理体系,制定完善监管政策,严厉打击欺诈骗保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基金运行安全。要规范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准入条件和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格退出机制。要严格待遇资格认定程序和标准,防范道德风险。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通过投拆举报、聘请社会监督等方式,重点对参保人员享受待遇资格、定点机构提供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督。经办机构要根据服务协议,通过实地检查、智能监控等措施,加强对定点机构及其护理人员履行协议情况的日常监管。
  六、政策制度衔接
  (一)加强与其他保障制度之间的统筹衔接。做好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在筹资、待遇等方面的政策与管理衔接。按国家法律规定,应纳入其他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范围的护理项目和费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不再给予支付,避免待遇重复享受。
  (二)探索建立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制度。积极发挥社会救助、商业保险、慈善事业等对长期护理保险的有益补充作用,解决不同层面护理需求。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适销对路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发展与长期护理保险相衔接的商业护理保险,满足多样化、多层次的长期护理保障需求。
  (三)协同推进长期护理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积极推进长期护理服务体系建设,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社会组织参与支持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平台建设,促进长期护理服务产业发展。充分利用促进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资金,鼓励各类人员到长期护理服务领域就业创业,对其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加强护理服务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加大护理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力度,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逐步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专业人才培养机制。探索保障对象利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促进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向社区和家庭延伸。
  七、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试点的重要意义,对试点工作高度重视,建立政府领导牵头的有效工作机制。要明确部门分工,压实相应责任,在人员、经费等方面统筹做好相应安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指导经办机构做好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拨付结算工作,对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管理中的财务会计科目设置作出相应调整,对定点长期护理机构的评估费用和对失能人员等级认定费用纳入预算管理,并加强对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民政部门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老年护理服务的衔接等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的护理服务行为,不断提高护理服务质量。
  (二)结合实际,周密部署。各县(市、区)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充分论证,周密测算,积极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
  (三)完善机制,稳妥推进。要建立信息沟通机制,通过简报、情况专报、专题研讨等方式,交流试点情况,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要建立工作督导机制,要按季度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工作进度和试点情况,定期集中组织督导调研,及时总结经验,发现、研究和解决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试点中遇到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7日

( 责任编辑:张丽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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