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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实施方案
时间:2017-9-12  来源:长春市人民政府网站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0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7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长春市第十三次党代会和十三届一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五个一”战略布局,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引导作用,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促进全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基本原则。坚持乘客为本、改革创新、统筹兼顾、依法规范的原则。
  二、明确出租汽车行业定位
  (三)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鼓励实行公司化经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客运服务。网约车的车辆标准应明显高于巡游车。
  三、深化巡游车改革
  (四)实行运营许可无偿有期限使用。新增巡游车运营许可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发放,实行无偿有期限使用,且不得变更经营主体。
  现有的巡游车运营许可到期后,实行无偿使用。对符合许可条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合格的经营者,重新发放许可,许可期限为8年。
  对我市巡游车个体经营者,原许可到期后,给予8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符合相关许可条件,经批准后,可以变更1次经营主体。过渡期结束后,全部实行运营许可无偿有期限使用,许可期内不得变更经营主体。
  (五)健全利益分配制度。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要利用互联网技术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
  (六)理顺运价调整机制。对巡游车运价继续实行政府定价。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科学制定、及时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结构。
  (七)促进巡游车转型升级。鼓励巡游车经营者与网约车平台公司合作,整合巡游车经营者线下能力和网约车平台公司线上能力,实现优势互补。鼓励巡游车提供网约车服务,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提高运营效率,方便乘客约车,带动传统行业服务转型升级。鼓励经营者共同组建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司,实行组织化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降低管理成本,增强抗风险能力。
  四、规范有序发展网约车
  (八)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制定《长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对在我市注册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自有车辆,在运力配置、办理相关许可证件时给予政策支持。对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九)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加强对车辆和驾驶员的生产经营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合理确定计程计价方式,保障运营安全、乘客、驾驶员合法权益。
  五、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
  (十)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私人小客车合乘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按照《长春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六、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十一)完善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候客泊位、加气站、充(换)电站等配套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在机场、车站、商场、医院等大型交通枢纽、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应当划定巡游车候客区域,为乘客出行提供服务。
  (十二)建立行业退出机制。建立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为依据的运营许可配置和管理制度,对运营许可期限内或者经营过程中出现不符合许可条件、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依法取消其对应的运营许可。
  完善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和乘客信用记录,纳入征信平台。强化信用评价信息收集应用,设立不良信用黑名单。对纳入黑名单的经营者及驾驶员,5年内不得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
  (十三)强化市场监管。创新监管方式,简化许可程序,逐步实行许可网上办理。公开出租汽车经营主体、数量、许可取得方式及变更等信息,定期开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向社会发布。建立完善监管平台,强化对巡游车、网约车运营全过程监管,依法查处妨碍出租汽车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十四)加强法制建设。加快推进《长春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长春市出租汽车车辆运营技术标准》、《长春市出租汽车服务规范》、《长春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等条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法和修订工作,明确管理职责和法律责任,形成较为完善的出租汽车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实现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经营服务和市场监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七、加强组织保障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各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起草《长春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实施方案》、《长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及《长春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指导意见》,制定网约车许可条件及程序,制定网约车车辆安全运营技术标准,及其他改革配套相关政策,做好出租汽车行业市场监管工作。
  市工信局:协调省级通信主管部门对网约车平台经营者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用户有关信息,以及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国家网络安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市公安局:负责预防和处置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事件,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享出租汽车行业有关信息,维护治安秩序与社会稳定。属地公安机关负责对出租汽车从业人员有无前科劣迹、违法犯罪、暴力犯罪等记录进行核查。交警部门负责出租汽车车辆和驾驶员资质、交通违法犯罪记录的核查工作。协调省公安厅,确定负责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备案手续的受理机关。制定网约车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相关政策。
  市商务局:做好网约车经营领域外资准入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优良营商环境。
  市工商局:制定网约车经营过程中无照经营行为的认定标准及处罚依据,对网约车经营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查处。
  市质监局:规范网约车计程计时方式,加强对网约车计程计时的计量检定和平台的培训,落实网约车平台公司和车辆所有人计程计时的法律主体责任,确保网约车计程计时准确可靠。加大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和车辆所有人计量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市网信办:及时了解掌握网络舆情动态,收集、分析、研判相关舆情。组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单位开展宣传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监管,营造新政出台的良好舆论环境。配合公安等部门,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危害国家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行为进行认定,依法加强网约车平台公司发布信息监管,及时处置有害信息。
  市人社局: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遵守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管。
  市总工会: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出租汽车企业集体协商,维护出租汽车企业驾驶员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市发改委:贯彻落实国家和省规定的网约车价格管理形式和管理办法,适时理顺巡游车运价体系,认真执行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
  市财政局:做好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经费保障工作。
  市法制办:加快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立法工作,对拟出台的相关政策按规定进行审查。
  市国税局: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出现的具体涉税问题,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予以解释处理。
  市信访局:畅通信访渠道,组织和协调相关部门对信访人做好新政的宣传解释工作。
  市维稳办: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全市出租汽车行业不稳定因素进行摸排,加大情报和信息收集力度,化解不稳定因素。指导相关部门修订完善专项应急工作预案,明确各部门维稳工作重点,加强信息互通,形成工作合力。遇突发事件做好协调工作,妥善处置。

( 责任编辑:王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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