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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岭县推进林地清收还林工作实施意见
时间:2016-3-31  来源:长岭县人民政府  

长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岭县推进林地清收还林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4〕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区),县政府各办、局,各直属部门:
  
  《长岭县推进林地清收还林工作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4日

长岭县推进林地清收还林工作实施意见

  为扎实推进林地清收还林工作深入开展,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林地清收还林工作的意见》(吉政办明电〔2014〕99号)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林地清收还林范围
  
  全县林地清收还林范围主要包括:2003年资源二类调查未进入档案的林地(包括已用于二轮承包耕种的和规划未造林的林地)、国有林场职工田及其他毁林开垦和侵占蚕食的林地。
  
  二、准确把握林地清收基本政策
  
  对全县范围内被违法改变用途的林地进行彻底清理,核查摸清底数,区分不同情况,把握政策界限,有序清理收回。
  
  (一)强化林地清收基础工作。根据林权证、1984年林业规划图、2003年二类调查资料、土地台账、承包合同等相关有效资料,将已违法改变用途的林地落实林班、小班,用GPS定位,测量面积,建立台账,更新到电子版林相图上,以此作为清收林地的重要依据。
  
  (二)依法清收违法改变用途林地。凡被违法改变用途的林地,原则上都要由林权所有者依法收回。对已经纳入二轮土地承包或享受粮食直补的林地,可以用适宜造林的不稳定耕地、预留的耕地或其他土地进行置换;不能置换或不具备置换条件的,林地所有者与林地使用者签订林地使用合同,待承包期结束后依法收回。
  
  (三)加大对非林业用途承包林地清收力度。各乡镇政府(场、区)、村及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对外承包用于耕种的林地、用作职工工资田的林地及用作其他用途的林地,林权所有者要依法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林地。
  
  (四)认真清理收回管理偏差造成的流失林地。因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等原因流失的林地,清理收回后要纳入林地范围进行管理,更新森林资源档案并落到电子版林相图上。对林地收回后已经还林的,地类确定为未成林造林地;暂时未还林或未收回的,地类确定为无立木林地或宜林地。
  
  三、切实加大清收林地还林工作力度
  
  对收回的林地及时还林是巩固林地清收成果的根本之策。各乡镇政府(场、区)要因地制宜,鼓励支持采取各种方式,严格按造林技术规程对清收林地进行还林。
  
  (一)落实清理收回林地还林政策。要按照“谁造谁有”和“谁还林、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清收林地的各项权利归属,落实培育管护责任,确保成活、成林、成材,发挥效益。收回的林地严禁间种,确保林地用途不变,性质不改,面积不减。对清理收回的集体林地,按照林改工作程序,确定林地使用者后还林,并由林权所有者与林地使用者签订还林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还林标准及培育管护要求。收回的林地不限林种、树种,可营造防护林、用材林也可营造经济林,还可作为绿化苗木培育基地。对清理收回的国有林地,由本单位还林,也可视情况对外承包造林,参照耕地承包费标准收取林地有偿使用费,承包年限原则上为还林树种和林种一个经营周期,待经营周期结束后由林权所有者收回,收回的国有林地还林时,原则上不得营造经济林和灌木林。按照“适地适树”的原则还林、还草、还湿。营造用材林和防护林的,造林苗木质量要达到国家一级、二级标准,造林标准按现行的技术规程执行。对林地范围内违法开垦的湿地和草地,清理收回后要采取封育措施,恢复湿地和草地。
  
  (二)放宽停耕还林采伐政策。清理收回的集体林地或承包国有林地营造用材林或防护林的,成林后需要采伐时,优先解决采伐指标并给予审批。主伐或更新采伐的林龄可比现行采伐技术规定的林龄降低一个龄级;抚育采伐可以不受现行采伐技术规程的限制。
  
  四、加强林地清收还林管理
  
  各乡镇政府(场、区)要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加强对林地清收还林成果的管理,确保清得回、稳得住、不反弹。
  
  (一)切实加强林地清收还林权属管理。承包清理收回的集体林地或国有林地还林后,当年造林成活率和三年保存率达到规定标准的,经县林业局检查验收合格后,依法核发林权证。对清理收回的林地还林后违反规定间种或连续三年不达到保存率规定标准的,由林权所有者收回林地重新发包造林。对纳入二轮土地承包和享受粮食直补的林地,以及土地属性和权属存在争议的林地,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过程中,不能作为耕地进行登记,不得核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保林地的地类不改,属性不变。
  
  (二)严格执行检查验收和还林补助兑现政策。清理收回林地的造林质量由县林业局检查验收,2015年秋季造林成活率和三年后保存率达到规定标准的,经检查验收合格后,兑现造林补助资金。
  
  (三)依法打击非法占用林地行为。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营造法律政策氛围。要依法加强林地保护,严厉打击毁林开垦、侵占蚕食、非法占用林地行为。对在林地清收和还林过程中强种、抢种、复耕、违规间种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厉查处,依法清除非法耕种的农作物。对毁林复耕、拒不交还非法占用的当事人,要依法严厉打击。对在林地清收还林中滥用职权的,要依法处理。对林业涉法涉诉案件,通过诉讼途径依法妥善解决。对此类案件司法机关要各负其责,依法快立、快审、快判,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确保全县林地清收还林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健全完善林地清收还林工作机制
  
  林地清收还林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充分运用激励约束机制调动全社会力量,确保林地清收还林工作顺利开展。
  
  一要强化组织领导。为推进清收还林工作顺利进行,县政府成立了由县长褚春彦任组长,县委常委、副县长张志岭任副组长,县林业、监察、公安、农业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长岭县推进林地清收还林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政府(场、区)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切实把林地清收还林工作摆上重要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推动林地清收还林工作扎实有效开展。乡镇林业站要发挥职能作用,搞好协调,做好调查摸底、清收还林和政策法规宣传等工作。县国土、农业、农经等部门负责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台账、承包合同等相关资料及涉及土地方面的政策解答、合同仲裁等工作。
  
  二要建立考核追究制度。要把林地清收还林工作纳入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林地清收还林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各工作环节的目标责任,对林地清收和还林目标严格进行考核。对任务完成不好的,要依据《长岭县清收还林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三要建立完善林地管护机制。各乡镇政府(场、区)要把林地保护管理摆上生态建设的重要位置,加强对现有林地的管理,防止侵占蚕食林地行为,坚决走出“边治理、边破坏”的恶性循环。深入开展非法林地的清理整治工作,有效防止林地流失。加强林地管护队伍建设,落实林地管护责任,依法强化林地日常保护管理,从根本上解决林地流失问题。



( 责任编辑:李铁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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