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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8-3  来源:大安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直各有关部门、中省直驻大安承储政策性粮库点:

  为认真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管理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发〔2017〕19号)的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国家政策性粮食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国家政策性粮食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我市是省粮食主产区,肩负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责任。2008年以来,政策性粮食收储工作在促进农民增收、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方面显现了重要作用。目前,全市政策性粮食库存总量大、库点多、承储企业性质多元化。由于政策性粮食储存量较大,在执行政策、库存监管、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等方面工作形式严峻,特别是随着玉米收储制度改革和粮食去库存政策的逐步推进,一些风险和矛盾容易集中释放。为此,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要统一思想,落实责任,完善措施,严格管理,切实做好国家政策性粮食管理工作。

  二、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性粮食管理政策

  (一)严格执行收购政策。按照国家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合理布设库点,做好市场价格监测,确保及时启动收购,满足农民售粮需要。各收储库点要严格执行稻谷收购质价政策,不得压级压价损害农民利益、也不得抬级抬价损害国家利益,严禁先收后转、低收高转,杜绝“以陈顶新、新陈互混、以次充好”等违规行为。要优化为农服务措施,积极为售粮农民提供便利,严格执行收购业务和资金结算流程,不得拖欠粮款、给农民“打白条”,确保国家惠农政策落到实处。同时要加强市场化玉米收购的监督检查,做到“一手粮一手钱,现金结算”。粮商、市场监管、公安消防等部门及中省直粮食收储企业、农发行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政策执行和收购市场管理工作。

  (二)严格执行储存政策。库存政策性粮食的粮权属于国务院,要确保政策性粮食与农发行贷款相对应,承贷企业除在农发行办理动产抵押外,未经国家批准,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动用或抵(质)押。要不断改善储粮条件,提高安全储粮能力,配齐配全保粮设施,应用粮情远程监控系统,积极推广和应用科学保粮措施。要建立健全各项储粮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及时检查和处理异常粮情,做到问题早发现、早处置。政策性粮食承储库点开展市场粮经营的,要实施物理隔离,使用专用收购凭证,确保政策性粮库存安全。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主体责任,加大隐患排查和整治力度,确保生产安全。要强化政策性粮库存监管工作,谁监管、谁负责,保证各类国家政策性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

  (三)严格落实去库存政策。在今后较长一段时间内,去库存将是我市粮食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在国家政策性粮食集并、定向和竞拍销售、跨省移库等工作中,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中储粮大安直属库、各中省直承担政策性粮收储企业,要协调配合,合理挂拍出库计划,落实监管责任,妥善处理商务纠纷。各收储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有关规定和竞拍销售交易细则,严格执行合同,规范出库流程,确保国家政策性粮食保质、保量、及时出库,对以任何理由(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拖延、阻挠出库或额外收取其他费用的企业,要严肃问责、严厉追责。检察院、公安局、粮商局、市场监管局、农发行、中储粮大安直属库要加强对政策性粮食出库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查处出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采取欺诈手段导致政策性粮食亏库、挤占挪用收购资金,涉嫌违法犯罪的,要进行严厉打击,积极依法进行追偿,努力挽回损失;对倒卖或质押政策性粮食骗取贷款的,有关部门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对涉及国家政策性粮食粮权纠纷的案件,市法院要加快审理,避免粮食长期封存无法出库带来储粮安全问题。

  三、统筹协调,共同做好国家政策性粮食管理工作

  市政府成立领导组,统一协调、调度、指挥政策性粮食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共同参与监管体制,严格落实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企业储粮安全的主体责任,采取行政、司法、经济等多种手段协调解决当地政策性粮食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各监管部门和企业要进一步健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落实各项监管措施,完善监管手段,加大监管力度。管理好直属企业及其租赁库点储存的国家政策性粮食。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共同监管”的要求,协调农发行和中储粮直属企业,管理好委托企业储存的国家政策性粮食。农发行要及时足额安排、拨付执行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任务所需的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监管。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市财政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的指导,加强风险识别,防止借款人将国家政策性粮食作为抵(质)押物或反担保物,规避国家政策性粮食粮权纠纷案件发生。公证机构要对国家政策性粮食办理权属公证,出具国家政策性粮食权属公证书,避免和解决粮权纠纷。各收储库点对库存国家政策性粮食的管理安全、储粮安全、生产安全负主体责任。



( 责任编辑:王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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