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发〔2018〕7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牧渔场,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 《大安市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安市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的通知》(办建管〔2018〕130 号)精神,按照《吉林省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吉河办〔2018〕26号)、吉林省河长制办公室《关于明确全省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问题认定及清理整治标准的通知》(吉河办〔2018〕53号)文件要求,在我市已完成河湖“四乱”情况排查的基础上,制定大安市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方案如下: 一、专项行动范围 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范围重点为大安市境内洮儿河、嫩江河道、查干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及其它水库湖泊。 二、专项行动目标 在开展清河专项行动的基础上,进一步全面清理整治河湖管理范围内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四乱”突出问题,发现一处、清理一处、销号一处。2019年5月底前完成“乱占、乱采、乱建”清理工作,2018年12月前完成“乱堆”清理工作。通过依法清理恢复河湖自然状态,在专项行动基础上,不断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长效机制。 三、清理整治主要内容 以《水法》《防洪法》《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大安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等重要文件为依据,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四乱”问题进行清理整治。 乱占主要包括:未依法批准围垦河道;非法侵占水域、滩地;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 乱采主要包括: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土。 乱堆主要包括:河湖管理范围内乱扔乱堆垃圾、柴草垛;倾倒、填埋、贮存、堆放固体废物;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 乱建主要包括:水域岸线长期占而不用、多占少用、滥占滥用;未经许可或不按许可要求建设涉河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未经许可的阻碍行洪建筑物、构筑物。 四、清理整治标准与时限 (一)清理整治“乱占”。 1.围湖造地、围湖造田。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对未经批准围湖造田、围湖造地的,2019年5月底前退地还湖、退田还湖,并将违法建设的土堤、矮围等清除至原状高程,拆除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取缔相关非法经济活动 2.非法围垦河道。2019年5月底前拆除违法占用河道及其滩地建设的围堤、护岸、阻水道路、拦河坝等,铲平推高的滩地,恢复河道原状。 3.对于河湖管理范围内违法挖筑的鱼塘、设置的拦河渔具、种植的碍洪林木2019年5月底前全面清除,河道内高杆作物2019年开始全面禁种,恢复河道行洪能力。 4.对于河道管理范围内束窄河道、影响行洪安全和水生态、水环境的各类经济活动,2019年4月底前应清理整治并恢复河道原状。 (二)清理整治“乱采”。 重点打击河道内非法取土售卖行为,加强日常监管巡查。 (三)清理整治“乱堆”。 1.结合全市河道垃圾清理“攻坚月”建立的河道内垃圾台账,逐个落实责任,2018年12月中旬前必须完成全面清理,恢复河湖自然状态。 2.全市所有河道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河道保洁长效机制,做到随发现、随清理。对易发生垃圾倾倒的嫩江大赉乡河段每周至少开展2次以上保洁,其他河段应做到每周巡视一次。每年冬春之交河道解冻前,都要开展一次集中清理,防止冬季河滩冰冻垃圾进入水体。 3.对于涉及危险、有害废物需要鉴别的,河道管理机关要主动向市政府、有关市级河长汇报,主动协调、及时提交相关部门鉴別分类并由该河段市级河长负责组织清理。 (四)清理整治“乱建”。 1.处于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2019年3月底前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彻底清理整治。 2.未经审批和批建不符的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对于其中符合岸线管控要求且不存在重大防洪影响的项目,2019年2月底前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督促项目业主组织提出论证报告,2019年3月底前按涉河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审查,评判是否影响防洪、是否符合岸线管控要求,明确是否拆除取缔或整改规范、是否需釆取补救措施消除不利影响等。经审査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需补办相关手续,经审查未同意的,按照短期能改立改原则2019年5月底前拆除到位。难以立即整改的需由市政府提出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时间,报上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按期实施整改。 五、职责分工 按照牵头单位主抓、乡镇履行属地管理主体责任、相关责任单位协同配合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迅速开展“清四乱”专项行动。各专项整治行动牵头和配合单位明确如下: 1.由水利局牵头,沿江河各乡镇、环保、国土、住建、畜牧、林业、农业、公安、交通、湿地办、市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配合,负责组织实施清理非法围垦湖泊、围垦河道,非法侵占水域、滩地的乱占、乱建行为。 2.由水利局牵头,沿江河各乡镇、环保、公安、国土配合,负责组织实施清理河湖非法取土等乱采行为。 3.由沿江河乡镇牵头组织实施清理本辖区范围内种植阻碍行洪的高秆作物,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行为。 4.由沿江河湖乡镇牵头,实施本辖区内河湖管理范围内清理乱扔乱堆垃圾、柴草垛,倾倒、填埋、贮存、堆放固体废物,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等乱堆行为。 5.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政府网、电视、广播、大安通讯等新闻媒介加大河道“清四乱”的宣传。同时水利局、沿江河乡镇要通过广播、宣传车、发放宣传单、张贴公告等方式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6.市检察院、市法院、公安局要切实履行职责,对煽动闹事、阻扰干扰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及威胁、恐吓、报复执法人员的不法分子要结合“扫黑除恶”斗争依法给予坚决打击处理。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介入,对党员干部存在组织参与妨碍河道“清四乱”专项行动的违纪行为依纪查处。 7.信访局要做好专项行动的信访接待工作。 六、组织保障 为确保本次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取得实效,成立大安市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主要负责此次工作的组织协调、数据汇总、材料上报、档案管理等工作。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宣传、秩序维护、案件查处、信访五个工作组。综合协调组负责专项行动的整体综合协调;宣传组负责专项行动的宣传报道;秩序维护组负责专项行动期间正常秩序和治安稳定;案件查处组负责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处理;信访组负责信访接待。特别是沿江河各乡镇、水利局、公安局、环保局、国土局、住建局、市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安排足够的力量,全力投入到“清四乱”专项行动工作中。沿江河各乡(镇、场)要成立相应组织,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并明确专人负责,以确保此次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工作扎实开展,取得实效。 七、有关要求 (一)压实工作责任,加强日常监管。 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是推动河长制从“有名”向“有实”转变的第一抓手,是水利部、省委省政府强化河湖监管的重大举措,是各级河长湖长履职尽责的底线要求。各乡镇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务必务实推进,把“清四乱”进展作为各级河长巡河必巡内容,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并长期保持。 (二)强化工作职责,加强联合执法。 “清四乱”专项行动范围广、任务重、时间紧、要求高,各乡镇、相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担当,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开展工作,履行好中央、省明确的工作职责,牵头配合组织对围垦湖泊、非法取土、侵占河道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要积极推进河湖治理保护联合执法,探索建立健全定期会商、联合执法机制,提高河湖执法能力。强化对重点区域、敏感水域执法监管,对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建立案件通报制度,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对重大水事违法案件实行挂牌督办,严厉打击涉河涉湖违法犯罪活动。 市河长办将配合市委、市政府督查室不定期开展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督导检查,对发现隐瞒不报、弄虚作假,以及不作为、慢作为、工作组织不力的乡镇和部门,提请市委、市政府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5日印发 ( 责任编辑:马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