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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立玉米生产者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吉财粮[2016]522号)规定,为推进玉米收储制度改革,做好我市建立玉米生产者补贴制度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立玉米生产者补贴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自2007年实施玉米临时收储政策,对于稳定粮食生产、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市场平稳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随着国内、国际市场发生变化,玉米临储制度暴露出库存积压、加工企业亏损严重、财政在流通环节支出负担不断增加等突出问题。在东北三省一区执行的玉米统一的临时收储政策不利于引导调整种植结构,影响东北三省一区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玉米等粮食收储制度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都有相关要求。2016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按照‘市场定价、价补分离’原则,积极稳妥推进玉米收储制度改革,保障农民合理收益”。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规定“建立玉米生产者补贴制度”。 加快建立玉米生产者补贴制度,是推动实施玉米收储制度改革、实现“市场定价、价补分离”的有效支撑,有利于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发挥市场在配置粮食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是改革完善我国农业补贴政策、改进财政补贴方式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在新形势下运用财政补贴手段保障农民种粮合理收益、维护粮食市场供求基本平衡,更好地推动实现“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是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东北三省一区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推动农产品由低水平供需平衡向高水平供需平衡跃升,有效促进当地玉米加工业、畜牧业发展,提升农牧业产业链和价值链,构建新型农业产业体系,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为指导,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并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财政厅文件精神,推进玉米收储制度改革,建立我市玉米生产者补贴制度,促进玉米实现供求基本平衡与上下游产业协同发展,保障农民种粮收益基本稳定,促进种植结构调整,加快实施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农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二)基本原则 1.市场定价、价补分离。积极稳妥推进玉米收储制度改革,玉米价格由市场形成,同时对玉米生产者发放一定补贴。 2.差异补贴、调整结构。将补贴资金向玉米优势主产区集中,保障优势主产区玉米种植收益基本稳定,促进非优势产区种植结构调整,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3.明确责任、分级落实。省政府对全省建立玉米生产者补贴制度负总责,市政府责成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里要求制定我市玉米生产者补贴实施方案、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补贴面积核实方案,核定我市补贴总额,确定补贴对象、补贴范围、补贴依据及补贴资金管理等原则,落实补贴政策,兑付补贴资金。 4.公开透明、加强监督。补贴资金拨付要做到补贴标准明确,操作流程规范、实施过程透明,自觉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切实加强组织实施,充分利用此前粮食直接补贴的工作基础,确保财政补贴资金安全和补贴资金发放快捷有效。 三、主要内容 积极推进玉米收储制度改革,玉米价格由市场决定,同时,建立我市玉米生产者补贴制度,对玉米生产者发放补贴,保障优势产区农民种粮收益基本稳定,促进种植结构调整,加快实施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一)确定补贴额度 1.中央对各省核定的补贴额度。国家每年综合考虑粮食供求平衡、农民种粮基本收益、中央财政承受能力、产业链条发展等因素,测算确定当年中央财政亩均补贴水平,并依据各省(区)基期玉米播种面积,测算确定各省补贴总额。玉米播种面积基期为2014年,2016-2018年三年保持不变。 2.省对市县核定的补贴额度。补贴资金核定原则体现向玉米优势主产区集中。省对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补贴资金不集中调剂用于种植结构调整。省对市县补贴额度核定以2014年统计年鉴数据为基础,按照玉米播种面积和产量各占50%权重,测算核定对各市县的补贴额度,对统计年鉴中市县玉米播种面积和产量汇总数大于全省部分按统一比例折算,补贴测算核定的玉米播种面积和产量数据2016-2018年三年保持不变。 3.市补贴额度的确定。根据省里核定下达的补贴资金,确定为本地玉米生产者的补贴额度。 (二)明确补贴内容 l.补贴对象。补贴对象原则上为全市范围内玉米生产者(包括农民、农业合作社、农场等)。 2.补贴范围。补贴范围为全市范围内合法耕地上玉米种植面积。包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和其他拥有与村集体、乡镇以上政府或有关单位(农林牧场)签订承包、承租、或开发使用合同的耕地面积,不包括国家及省明确退耕的土地上的种植面积、未经批准开垦耕种的土地或者禁止开垦耕种的土地上的种植面积、已被政府征用并得到补偿的耕地,暂时未被开发使用的种植面积、虚报的种植面积等。具体范围包括: (1)农户(包括农场职工)玉米种植面积。农户(包括农场职工)若签订耕地二轮平均承包合同,则以合同上的耕地面积为准;农户(包括农场职工)若未签订耕地二轮平均承包合同,则以耕地计税面积为准。 (2)非平均承包的耕地上实际玉米种植面积。以耕地非平均承包合同为准,但需同时具备三个要件:一是实际玉米种植者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法承包合同或有合法收据;二是承包费纳入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账簿;三是实际种植者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合法承包合同在乡镇(街)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经管站)备案,方可纳入统计范围。 (3)学校等小单位的耕地上实际种植玉米面积。以耕地承包合同为准,但需同时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实际种植者与学校等小单位签订合法承包合同或有合法收据;二是承包费纳入小单位账簿凭证。 3.补贴依据。玉米生产者符合补贴范围的当年实际玉米种植面积。 4.补贴标准。根据省厅拨付的补贴总额和玉米生产者实际种植面积确定本市统一的补贴标准。 (三)补贴资金的管理 1.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玉米生产者补贴纳入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与专户内其他补贴资金分账核算,单独反映,不得相互混用。 2.补贴资金实行公示制度。要继续坚持与完善此前行之有效的补贴公示制度,由乡镇政府负责补贴公示,对玉米生产者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补贴信息必须要在所在村屯和乡(镇)政府或农场(单位)张榜公示。完善补贴信息档案,充分利用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数据信息库等已有基础,建立并不断完善补贴信息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掌握土地流转情况,对补贴对象信息动态更新,确保相关补贴信息完整真实。 3.补贴资金发放管理。要充分利用原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现行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基础,乡镇财政部门利用“一折通(一卡通)”等形式,或利用现有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发放渠道,由乡镇财政部门负责,将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给玉米生产者,严禁发放现金。 4.其他。通过转包、转让、租赁、土地入股、托管等形式流转土地的(包括乡村机动地),补贴资金应发放给实际玉米生产者;流转双方另有商定的,经流转双方确认同意按双方商定意见办理。如土地承包者领取的,地方政府要引导承包者相应减少土地流转费,真正让玉米生产者收益。 四、工作要求及组织实施 各乡(镇)、街和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建立玉米生产者补贴制度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注重宣传引导,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抓好补贴政策落实并及时上报政策落实情况。 (一)强化组织领导 市财政局、发改局、农业局、粮食局、统计局等部门要建立部门间协调机制,统一组织实施建立全市玉米生产者补贴制度工作,明确部门职责分工。财政部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农业、粮食、统计部门研究制定全市建立玉米生产者补贴制度实施方案和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指导乡镇财政部门做好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农业部门、统计部门研究制定玉米种植面积统计方案,指导做好玉米种植面积统计核定工作。市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玉米生产者补贴政策具体落实工作,确保补贴及时、足额发放给玉米生产者。 (二)加大政策宣传 研究制定具体宣传方案,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手机、明白卡、宣传手册等媒体工具和宣传手段,以及通过干部走村入户与基层农民交流等方式,使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广泛宣传补贴政策,增强政策的透明度,使广大群众清楚地了解玉米生产者补贴政策的重大意义,掌握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补贴依据、资金兑付等政策要点,赢得广大群众对玉米补贴制度的理解和支持。 (三)严格监督检查 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及监督电话,广泛接受群众监督。禁止集体代领“一折通”、“一卡通”或补贴资金,禁止用补贴资金抵扣相关费用。在每年补贴资金兑付后,要对补贴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挪用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 (四)认真做好信访工作 各乡(镇)、街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包保责任制,即包发放、包信访。认真做好农民群众举报个案的调查处理工作,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建立信访处理反馈机制,组织信访快速处理工作队,对农民来电来访实行首问负责制、信访反馈制,及时排查隐患,掌握动态。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注意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化解,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责任编辑:马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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