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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步伐,确实改善我市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条件,加速推进小康社会和新农村建设进程,按照国家、省、长春市的文件精神,现将农村危房改造相关事宜介绍如下: 一、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应具备农村户口,由民政部门认证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市发改局扶贫办认证其他贫困户和残联认证的贫困残疾人家庭。 2、农户居住房屋应鉴定为C或D级的危险房屋。 二、政策要求 危房农户产权登记地址与户籍地址一致。一户多房的;没有危房的农户,不能列入危房改造。连续3年不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是非农业户口的农户,不视为改造范围。不按照政策要求建设房屋的不能列入危房改造。新房建设应按规划要求原址翻建和就近改造的原则。 三、改造标准 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 新建的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平方米以下,其他贫困户建筑面积原则上宜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建房面积可根据家庭人口规模适当调整,但3人以上农户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本着发展、节能、环保、抗震的住宅要求建设(彩钢房不能列入改造范围)。 四、补助标准 根据国家、省市分类补助标准,对于五保户D级危房补助标准不低于3万元;对于低保户和贫困残疾人家庭D级危房补助标准不低于2万元;对于其他贫困户D级危房补助标准控制在0.8-1万元;对于五保户、低保户和贫困残疾人家庭C级危房改造补助标准控制在0.4-0.6万元;对于其他贫困户C级危房改造补助标准控制在0.2-0.4万元 五、危房验收 改造后的危房,要经市政府组成的联合验收组验收合格,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发补助资金。 德惠市农村危房工作领导小组 2016年1月8日( 责任编辑:宣芮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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