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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17-7-22  来源:东丰县人民政府网  

                    东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经县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东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5日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能力,控制、减少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吉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吉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吉政办函〔2016〕241号)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家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保部令〔2011〕第17号)执行。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以下各类事件应对工作:
  1.4.1  Ⅳ级及Ⅳ级以上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1.4.2 超出事件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的应对工作;
  1.4.3 跨县、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1.4.4 县政府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需要协调、指导的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环境事件。
  1.5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
  县政府成立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对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一般情况由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环境保护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必要时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分管副县长任副总指挥。在发生环境突发事件启动应急预案后,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由县环境保护局、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水源供水管理中心、县林业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局、县经济局、县农业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域内通信公司、县电力公司、县气象局等部门和单位以及事涉地乡镇政府组成。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收集、分析和研判。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水源供水管理中心、县林业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经济局、县农业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气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风险评估,编制预案,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向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蓝色(Ⅳ级)预警: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
  黄色(Ⅲ级)预警: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橙色(Ⅱ级)预警: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红色(Ⅰ级)预警: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3.2.2预警信息发布
  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县政府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应用、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地区。
  3.2.3 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县环境应急指挥部视情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1)分析研判。组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影响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指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质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3.2.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县政府报告,并通报指挥部各相关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县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县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发生下列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对周边地市或更大区域造成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4  应急响应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县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1  响应分级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Ⅰ、Ⅱ级响应时要按程序向省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省应急指挥部牵头负责应对工作;Ⅰ级响应时向国家应急指挥机构直至国务院报告;初判为Ⅲ级响应时要按程序向市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市应急指挥部牵头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的应急响应由县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负责具体处置工作。县政府必要时向市环保局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请求支援,甚至向省环保厅及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请求支援。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影响不足或响应过度。
  县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接受省、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
  4.2  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指挥部各有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  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县政府组织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以确保切断污染源。
  县政府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取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储、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2.2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健康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条件。
  4.2.3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疗物质,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2.4  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和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2.5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等产品、加工、流通和食品,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2.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2.7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格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要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4  响应终止
  当突发环境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指挥部终止应急响应。
  5  后期工作
  5.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工作按照环境保护部相关规定执行。
  5.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牵头,可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5.3  善后处置
  县政府要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赔偿。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环境应急监测队伍、公安消防部队、重点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任务。发挥环境应急专家作用,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县政府要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强化救援队伍与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6.2  物质与资金保障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县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年度更新信息逐级上报。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县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县政府要会同通信管理部门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公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6.4  技术保障
  增强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等装备建设,加强应急监测和动态监控能力。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依托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包括县政府专项预案和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部门预案(实施方案)。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有县环保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责任编辑:王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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