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发〔2018〕34号 东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展 “放心消费在吉林”创建活动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开展“放心消费在吉林”创建活动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开展“放心消费在吉林”创建 活动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和改善我县消费环境,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按照全省《关于开展“放心消费在吉林”创建活动的工作意见》(吉工商联字〔2017〕3号)和辽消创字〔2018〕1号《关于开展“放心消费在吉林”创建活动的指导意见》的具体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引,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系列讲话精神和国务院《“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要求,通过政府主导,各部门各乡镇各行业的携手联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广泛参与,以提升我县消费环境安全度、经营者诚信度、消费者满意度和社会认同度为工作目标,切实使我县消费者的科学理性消费能力和维权意识得到有效提升,我县消费领域的各行业诚信守法经营能力得到明显改善,全社会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氛围更加浓厚,我县的消费环境得到持续优化和好转。 (二)基本原则 ——坚持消费者优先。始终坚持把消费者满不满意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维护消费者在消费领域的法定权利,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切实为消费者营造一个敢消费、愿消费、放心消费的消费环境。 ——坚持依法维权。认真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不断健全消费维权法律制度,依法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及时处置消费纠纷,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坚持市场导向。加快推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实现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坚持改革创新。坚持以改革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更新维权理念,创新维权方法,畅通维权渠道,提高维权实效,努力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水平。 ——坚持社会共治。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全社会共同责任。积极推动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经营者和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消费者参与共治格局,着力构建社会多元协同共治的消费维权工作新机制。 (三)总体目标。按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原则,到2020年底,使我县的市场秩序更加规范,消费环境更加和谐,消费领域诚信体系建设更加完善,着力培育和创建一批放心消费示范单位、放心消费示范商圈、放心消费示范行业、放心消费示范乡镇,把东辽县建设成为全市乃至全省消费最安全、最舒心的县城之一。 ——县域内市场监管合力进一步形成。整合监管资源,形成分工协作的市场监管机制,对辖区商业网点和经营服务单位开展随机性的监督检查,确保不发生因商品和服务质量引发的重特大消费安全事故。 ——县域内经营者自律意识进一步强化。深入推动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指导各类经营者依法、诚信、规范经营,建立健全经营者首问、先行赔付、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和下架退市等自律制度。 ——县域内消费市场环境进一步优化。建立健全消费纠纷多元解决机制,构建社会监督机制等工作措施,实现经营诚信自律、消费安全放心、投诉渠道畅通、政府监管到位的目标,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经营环境和发展环境,全面提升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四)创建标准。达到“放心消费在吉林”创建标准的示范商户、企业、商圈、行业、乡镇、需满足以下相关条件: ——商品质量得到明显提升。涉及日常生活的商品质量抽检合格率达到90%以上。其中食品、母婴用品等重点商品质量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 ——经营者自律机制基本建立。大中型商超全面落实经营者首问和先行赔付制度,食品、餐饮等重点经营单位全面落实企业自律制度,各类经营性行业全面落实承诺机制。 ——消费纠纷源头化解能力显著提升。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消费纠纷自行和解率达到90%以上。 ——消费维权网络进一步延伸。持续推动消费维权进商场、进超市、进市场、进企业、进景区工作,消费维权服务站数量每年递增5%以上。 ——消费诉求渠道进一步畅通。持续推动消费者诉求表达渠道建设,不断完善电话、互联网以及新媒体平台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功能,消费纠纷解决率达到90%以上。 ——监管信息资源进一步整合。各行政监管部门的企业信用监管信息、信用评价信息、消费者投诉举报信息基本实现互联互通。 ——消费领域行业管理进一步规范。加强对消费领域各经营行业组织的指导,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参与率达90%以上。 ——消费者维权意识进一步提高。不断扩大消费教育引导、舆论宣传等方面工作覆盖面,消费者对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的知晓率、认同率达90%以上。 ——消费安全得到有力保障。持续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人群、重点行业的监管执法力度,各乡镇辖区内制假售假、消费欺诈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打击和遏制,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质量满意率达到90%以上,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置率达到100%。 ——消费环境更加和谐放心。省、市创建办将组织社会第三方对全省各地消费环境安全度、经营者诚信度、消费者满意度和社会认同度进行评估,我县的综合评价指数要达到80%以上。 二、主要任务 创建活动采取先易后难、典型示范、逐步推开的方法推动,由点及面拓展,科学安排,注重实效。从侧重抓好商品和服务安全为主向提高居民整体消费质量延伸,从侧重创建放心消费示范单位为主向消费领域全面开展创建活动延伸,推动创建工作由点及面,向纵深拓展。 (一)重点推动。各相关部门要从自身实际出发,紧密围绕与消费者利益密切相关、消费者投诉举报比较集中、社会关注度高的行业和单位,以重点区域和薄弱环节为切入点,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重点推动以下“八项行动”: 1.商品质量提升行动。以商场、超市、市场为重点,严格落实产品或其包装上标识及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重点抽查检验食品、化妆品、服装鞋帽、家用电子电器、母婴用品、儿童玩具、装饰装修材料等民众关注度高的商品,稳步提高消费市场商品质量,培育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和放心消费示范商圈。(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商务局、各乡镇按职责分工负责) 2.食品安全保障行动。强化监管,全面推进餐饮业提升工程,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积极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突出强化原材料采购,进货查验、加工制作、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管控,全面提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加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力度,加大虚假违法食品广告查处力度,营造舒心的餐饮服务安全环境,培育放心消费的餐饮示范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卫生计生局、农业局、各乡镇按职责分工负责) 3.服务领域维权行动。以娱乐、休闲健身、洗浴、美容美发、汽车售后、有线电视、电信服务等经营单位为重点,严厉打击以不履行预付式消费约定、不公平格式条款、虚假或者误导宣传等形式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稳步提高服务领域经营者服务质量,营造舒心的服务休闲环境,培育服务领域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商务局、广播电视台、文广新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乡镇按职责分别负责) 4.诚信东辽旅游行动。围绕深入推进东辽旅游产业发展为重点,以旅游景区、旅游宾馆旅店和民宿、旅游度假区、旅行社、旅游购物店等经营单位为主体,强化旅游市场监管,打造东辽旅游行业品牌,培育和形成一批“放心旅游消费”示范单位。(文广新局牵头,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乡镇按职责分工负责) 5.金融安全消费行动。重点加强对银行、保险等金融行业和中介机构的规范管理,以消费者反映金融行业销售的问题多发频发产品为重点,不断强化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健全完善金融类维权保障体系,多层面开展金融消费知识的教育引导,为消费者提供安全、放心、快捷的金融消费环境。(人民银行东辽支行,县银监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6.品牌消费培育行动。围绕提升品牌和服务质量,促进消费结构转型升级,全面推进品牌消费培育行动。通过建立完善品牌商品与服务质量、正版正货、先行赔付等公开承诺制度与落实机制,提升市场主体的消费诚信度;通过继续加大对侵犯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涉外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伪造、冒用我县的吉林省名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等质量标识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营造放心消费、认牌消费的市场氛围;通过在全县各类市场推行“商标授权经营制度”,培育消费满意放心的品牌商品聚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局、农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公共服务规范行动。以营利性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房地产中介、公共交通、物流、寄递、民营医疗服务等行业为重点,坚持问题导向,持续加大监管力度,不断增强监管针对性,着力解决服务不规范、“霸王条款”等方面突出问题,组织开展经营者公开承诺、消费满意度社会评价等活动,切实提高经营者自律意识,提升行业服务质量,降低消费纠纷,着力提升公共服务行业社会满意度,培育一批放心消费的公共服务示范单位和行业。(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卫生计生局、各乡镇按职责分别负责) 8.消费价格放心行动。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依法规范和管理经营者价格行为。督促经营者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指导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按公平、合法和诚信原则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落实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倡导明码实价。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指导价、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价格违法行为。(价格监管局牵头,发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分步实施。坚持逐年开展创建放心消费示范单位,不断扩大创建范围,全面实施“放心消费在吉林”创建工作。 ——2018年7月至8月,准备动员阶段。按照东辽县“放心消费在吉林”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的总体要求,组织各相关单位(部门)围绕工作职责,分别制定“八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 ——2018年9月至10月,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创建阶段。以大型商场、超市、市场、企业、景区为重点,每项行动要在每个乡镇至少创建1个放心消费示范单位,持续扩大创建工作的覆盖面。 ——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放心消费示范商圈和放心消费示范行业创建阶段。在创建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基础上,每个乡镇至少创建1个放心消费示范商圈和1个放心消费示范行业。 ——2019年10月至2020年9月,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创建阶段。依托前期创建成果和综合评价,争取创建1个市级以上放心消费示范区,我县也要努力争创全省放心消费示范城市。认真总结放心创建活动阶段性成效,围绕我县消费环境安全度、经营者诚信度、消费者满意度和社会认同度等4个维度,对开展放心创建活动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三)健全机制 1.完善部门联动和社会共治机制。充分发挥东辽县“放心消费在吉林”创建活动领导小组作用,推动放心消费创建活动。支持各地创新维权方式,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 2.健全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机制。充分运用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强数据整合和信息共享,推动黑名单管理、经营异常名录管理、警示制度管理等措施和制度落实,强化教育引导,加强对失信企业和市场主体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 3.建立经营者主体责任落实机制。鼓励经营者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完善售后服务体系,强化“消费维权服务站”建设和作用的发挥,主动化解消费争议。落实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自觉履行消费维权主体责任。 4.加强行业协会自律建设机制。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引导行业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质量规范管理,提高行业服务水平,自觉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拓展行业发展空间。 5.强化社会监督机制。推动消费维权志愿者(消费维权义工)队伍建设,指导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教育、社区服务和社会监督等消费维权公益活动。积极推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发挥新闻舆论引导的“主阵地”作用。支持消协组织依法履行公益性职责,在调处消费投诉、组织消费调查、开展消费体察和比较试验,开展公益诉讼等方面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全县“放心消费在吉林”创建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具体承担“放心消费在吉林”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检查、考核等工作。各乡镇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组织和领导各乡镇创建活动的开展。 (二)统筹部署推进。各地各部门要围绕工作重点和目标任务,制定具体的创建实施方案,明确具体的创建内容、创建标准、考核验收和退出机制。全县创建活动领导小组每年要组织一次放心消费创建工作考核评价,对工作不力、超时限、达不到工作标准、任务指标的,由各参创成员单位分别在相关责任条线内予以通报批评,并纳入年终工作考评。 (三)注重舆论宣传。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公益广告、典型介绍等形式广泛宣传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报道先进典型,曝光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反面典型,努力营造创建活动的浓厚氛围,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创建热情,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主动地参与创建活动。评定为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发生消费纠纷的,由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受理、分转和处置,存在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且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取消其示范单位资格。 (四)强化考核验收。各年度的11月至12月,由全县“放心消费在吉林”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组成考评机构,对全县各参创单位开展创建活动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评定,认定年度“放心消费在吉林”创建活动的示范单位,并在下年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期间,对这些被认定为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的商户、企业、商圈、行业、给予通报表彰。 (五)侧重提高实效。在创建活动中,各部门要坚持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的原则,从自身实际出发,紧密围绕与消费者利益密切相关、群众投诉多、社会关注度高的单位和行业,以薄弱环节为切入点,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从注重抓消费安全向提升居民整体消费质量推进,要从注重创建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向消费领域全面开展创建活动推进,切实将“放心消费在吉林”创建活动引向深入。 浏览解读:东辽县“放心消费在吉林”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放心消费在吉林”创建活动指导意见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责任编辑:马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