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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禁塑工作的通知
东府办发〔2015〕7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禁塑工作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5〕61号)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吉林省禁止生产销售和提供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塑料餐具规定》(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44号,以下简称“禁塑令”),认真践行绿色发展、创新发展战略,推进环境保护、提升食品安全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防止假冒、不合格产品扰乱市场和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回流,现就我县深入开展禁塑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主体责任 (一)各乡镇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由政府督导、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和经营者(市场主办方)为第一责任人“三位一体”的禁塑工作责任机制。加强对禁止生产、销售和提供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塑料餐具工作的领导,政府主要责任人要亲自组织推动,明确专人负责日常工作,细化分解落实工作任务,依法履职尽责,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积极稳妥开展工作,避免引发社会矛盾。将禁塑工作纳入2015年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建立评分标准,年末进行考核、检查和验收。 (二)县发展和改革局是开展禁塑工作的牵头部门,要统筹各方力量、调动各方资源,协调解决问题。及时调度“禁塑令”执行情况,建立信息互通和综合机制,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关重大事项要及时汇总并上报县政府。指导在县依法注册、取得相关行政审批手续、产品符合地方标准、生产聚乳酸等可降解塑料制品的企业,报备生产能力、产品方案、市场销售等企业信息。 二、加强监督检查,依法依规全面执法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监督生产企业建立原料进货渠道及数量、产成品产量、销售渠道及销售量台账,按照标准要求对产品进行出厂检验,指导企业申请商品条码。要进一步加强质量标准监督管理,完善检验检测能力建设。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加大对可降解塑料制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产品质量达标,满足市场需求。严厉打击生产企业违规生产行为。协调域外相关地区,打击冒用我县产品标识的假冒产品。要督促指导供应批发商、商业机构、使用单位建立商品来源渠道、数量、销售量及免费提供量台账。要加强市场日常监管,加大对一次性塑料制品的检查、抽查力度,增加抽查频次,对前期专项检查中发现的不可降解和不合格塑料制品进行查处和下架召回处理。对投诉举报的案件线索要组织专人调查,涉嫌违法的要依法查处。在市场检查中按照“四个一批”处理方式,即处罚一批、曝光一批、警告一批、督导一批,开展监管执法,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切实整顿市场秩序,保证“禁塑令”顺利实施。 三、满足市场需求,保障替代产品供应充足 (一)发改、经济、经合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协调解决要素配置,组织推进聚乳酸制品项目建设,缩小可降解产品与传统不可降解产品的差价。 (二)商务局要加强市场流通的产需衔接,组织好可替代产品市场供应,满足市场需求。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绿色消费氛围 (一)宣传部门要做好舆论导向工作,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实施“禁塑令”的重要意义,特别是要大力宣传“禁塑令”实施以来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提升食品安全等方面取得的积极成效,持续倡导绿色、低碳、安全、节约的消费理念。 (二)教育部门要在中小学日常学习管理中,加强节约资源、环境保护、食品安全教育,宣传减少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餐具等一次性制品的目的和意义,引导中小学生养成良好的日常生活和消费习惯。 (三)商务部门要继续组织好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开展“禁塑令”宣传活动,悬挂条幅、张贴画、标语等宣传品,号召商业主办方、消费者自觉执行“禁塑令”。 (四)机关事务管理局要组织公共机构开展“禁塑令”宣传活动,带头贯彻执行“禁塑令”,禁止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塑料餐具。 五、加强污染整治,推进监管与治理相结合 (一)环保局要开展防治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塑料餐具污染及其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二)住建局要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加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站)的标准化建设及运营管理。 六、强化督查检查,有效推进工作落实 县督考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禁塑令”落实情况不定期开展督查检查,并深入到企业、商场等进行实地检查,对拒不执行“禁塑令”,职责不落实,监管不到位的部门进行通报,对玩忽职守、虚假落实、变相落实和企业责令整改,并追究主管部门和当事人的责任。 东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4日 ( 责任编辑:李铁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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