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敦化市东西部扶贫协作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敦政发〔2018〕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敦化市东西部扶贫协作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守执行。 附件:《敦化市东西部扶贫协作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敦化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6日
敦化市东西部扶贫协作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吉发〔2015〕31号)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进一步加强东西部扶贫协作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农〔2017〕8号)《吉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吉财农〔2017〕309号)和国家、省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西部扶贫专项扶贫资金是宁波市及有关区县(市)、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支持我市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 第三条 东西部扶贫协作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出方向是扶贫发展,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口脱贫。 第四条 坚持资金使用精准,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五条 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具体管理部门责任分工: (一)项目建设单位:乡镇政府或项目实施部门作为建设单位及第一责任人,建立以政府为主导、部门联动、各司其职的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对资金管理、资金安全负全责。 (二)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配合乡镇政府及下属企业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及图纸,提供相关项目申报计划,整理申报要件,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及预算,需要进行投资评审的,出具评审报告,共同实施好、建设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 (三)项目主管部门:协作办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年度脱贫规划,及时组织建设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对扶贫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对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四)资金监管部门:财政局及乡镇财政所负责扶贫资金的收支管理。细化资金拨付流程,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支付管理方式,项目资金支出报表编制上报等工作。 (五)监督检查部门: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与下达 第六条 各乡镇应按照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村屯特色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因户施策、因地制宜确定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使用范围。原则上安排产业扶贫资金不低于专项资金的80%。 第七条 强化对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的管理责任,充分发挥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的引导作用,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统筹整合使用相关财政扶贫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 第八条 东西部扶贫协作专项资金来源包括: 宁波市及有关区县(市)、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支持我市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 第九条 东西部扶贫资金使用范围主要投向以下三个方面: (一)产业发展类 1、支持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贫困对象发展具有特色的种植业、养殖业、特产业、农产品加工业、农村服务业、田园经济和多种经营,开发农业多种功能; 2、支持保障扶贫对象持续受益,采取小额信贷、合作经营、企业带动、股份合作、委托管理、承包租赁等多种形式的产业扶贫。 (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类 1、支持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农村村路、农田路修建、农村水利设施、基本农田建设、贫困村屯安全饮水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2、支持贫困村提升到美丽乡村的建设资金。 (三)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及乡村旅游、特色村寨类 1、支持乡村生态环保、旅游观光、文化教育价值产业; 2、支持具有历史、地域、民族特点的特色景观、旅游村镇产业,打造形式多样、特色鲜明的乡村旅游休闲产品产业。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严格遵循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的原则,加强项目成本核算和资金核算。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在拨付东西部扶贫资金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或停止拨款。 (一)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金的; (二)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 (三)拒不接受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第三章 项目采集申报、审批及资金分配 第十二条 各乡镇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全市制定的脱贫攻坚计划,建立本乡镇、本部门扶贫资金项目库,认真执行《敦化市财政扶贫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操作流程》(敦脱贫办联字〔2016〕4号)规定,项目所在村(屯)按照“六步工作法”要求和程序,研究明确拟申报的扶贫项目并形成会议记录,对拟建项目应在上一年度提前申报。 申请文本、会议记录中必须明确项目建设内容,项目计划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扶贫方式方法、带动贫困户名单、项目建设地点、项目建设方式等关键环节,村委会对确定的申报项目进行不少于7天的村内公示。 第十三条 经村内公示确定项目无异议后,由村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进行申请,并由乡镇政府进行初审,乡镇政府初审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市脱贫办、市协作办及相关部门提出正式申请文件。建设单位须提交申报项目的建设内容和规模,详细准确的项目预算、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报标准文本,必要附件及项目绩效等有关情况的说明。由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审,需要由中介机构进行预算评审的,要出具评审意见。对通过的评审项目由脱贫办、协作办等项目主管部门下达批复。并及时将项目批复文件及全部项目资料报送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下达项目资金指标。 第十四条 同一项目不得多头申报,多头申请资金。 第四章 项目实施、验收及收益 第十五条 各乡镇、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具体实施项目的原渠道办理项目的立项审批、公示等实施前期手续;严格按照国家招投标法、政府采购等相关规定组织项目建设,并对项目整体实施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部门必须根据业务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预算、项目实施计划、项目责任书的要求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或缩减项目建设内容,不得随意停工。要制作项目公告公示牌,在项目实施地和乡镇、村长期公告。制作并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通俗易懂的项目宣传单,提高贫苦户对援建项目的知晓率和满意度。项目主管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及乡镇政府要落实责任、严格管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深入到项目施工现场,及时有效地开展项目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十七条 为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和扶贫资金支出进度,项目施工期必须严格把握建设时效性,对于能够在一个年度以内建设完工的项目,必须加快施工进度,保证完工并投入使用。对于跨年开工建设的工程必须保证于十二个月的周期内完工并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项目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乡镇政府、村委会联合组织人员或聘请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验收,确保项目达到原设计方案要求,质量达到相关技术标准,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报告。项目竣工后,原则上要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公示牌,并通过宣传单等形式,广泛向受益贫困人口宣传项目带动脱贫收益率和覆盖面。 第十九条 出现以下情况的,该项目不予验收或暂缓验收。 (一)未列入扶贫发展规划和未审批的项目; (二)项目实施未按事先确定的质量、规模要求进行的; (三)由于故意虚报项目预算,致使项目实际需要投入资金明显小于项目设计方案所列资金的; (四)由于客观因素,需要变更项目建设内容,项目投资额发生变化的,需向项目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复后实施,按实际投资进行结算。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进行施工的。 第二十条 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项目必须加强后续管理,交付使用财产要及时登记,建立会计账簿,办理移交手续。做到资产不流失,发挥长效机制。 第五章 资金报账及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东西部扶贫项目验收合格后,认真履行报账手续。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的意见》(吉财农〔2017〕387号)文件要求,加快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的支出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我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付管理方式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并授权乡镇支付,由过去的县级报账制改为乡镇报账制。乡镇财政所及行业主管部门每月向市财政局报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进度统计表》及文字报告,如实反馈项目资金支出进度及项目实施情况。当年的项目,当年的支出要达到95%以上,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切实加快资金拨付进度。 第二十二条 扶贫项目启动后,市财政局可根据项目实施形象进度和相关手续拨付项目资金。市审计局实施年度审计。乡镇财政所对能提供开工报告的中标施工企业可拨付30%的工程预付款,完工报账后预留5%项目质量保证金,在工程质保期满一年无异议后拨付到项目施工单位。 第二十三条 工程承建单位负责向乡镇及项目实施部门报送完整、真实的项目实施材料及报账手续,并确保相关材料及手续的合法性、真实性,乡镇财政所及项目实施部门负责工程承建单位上报材料的初审工作,出具初审证明并将相关材料报送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材料的复审,复审通过后,乡镇财政所予以拨付资金。 第二十四条 报账需提供以下资料: 1、招(投)标或承包合同副本、中标通知书: 2、阶段性工程结算单; 3、工程预决算或评审报告; 4、工程款完税发票; 5、工程验收报告; 6、施工前、中、后影像资料; 7、“六步工作法”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资金监管部门、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项目发包、项目实施、项目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扶贫办(市对口协作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根据(吉财农〔2017〕309号)文件精神,《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吉林省扶贫办关于印发<吉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吉财农〔2012〕198号)、《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部<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吉财农〔2001〕3224号)中的《吉林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农〔2006〕273号)中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执行本办法。 ( 责任编辑:李铁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