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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化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方案
时间:2018-12-15  来源:敦化市人民政府  

敦化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敦化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方案》的通知

敦政发〔2018〕47号

各乡镇党委(政府)、各相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敦化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敦化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6日

敦化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整治整改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工作部署要求,坚决执行全省“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视频会议要求。坚决坚持农地农用,不得改变农业设施用地性质和用途,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不得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别墅、商品住宅、休闲度假设施,不得搞餐饮、娱乐等经营性非农开发,不得建设与农业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设施。
  
  二、职责分工
  
  根据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的方案的通知》(农农发〔2018〕3号)(以下简称3号文件)、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8〕45号)和相关政策法律规定,各乡镇政府承担实施专项行动的主体责任,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市特产局对设施农业建设是否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布局、建设内容是否符合设施农业要求、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等予以审核确认。市国土局对设施农业建设选址是否合理、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是否超过规定面积、是否签订土地复垦协议、是否存在将非农建设用地以设施农用地名义备案等内容予以审核确认。对违法违规建设“大棚房”问题的责任主体,市国土局要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公安、司法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乡镇政府负责上述问题的督促纠正,需要拆除整改的由属地乡镇政府组织。
  
  三、整改标准
  
  设施农业项目用地要严格区分农业设施用地和非农业设施用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以下简称127号文件),以及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2号)(以下简称12号文件)制定的时间节点,对设施农业项目分类处理。
  
  (一)I类问题
  
  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特别是别墅、休闲度假设施的,一律拆除;对由工商资本投资建设的面积严重超标、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的看护房,一律拆除;对于原农业设施改变用途的要改回农业用途,否则予以拆除整改。
  
  (二)II类问题
  
  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文件执行(我市暂不存在此类问题)。
  
  (三)III类问题
  
  1.127号文件实施前(2014年9月29日前)。对于农民自建,用于农业生产的看护房,符合园区规划,未改变农业用途的,按照“单层占地面积不得超过80平方米,二层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标准,予以规范。
  
  2.127号文件实施后到12号文件实施前(2014年9月29日至到2017年12月7日)。生产看护房,按照127号文件要求,严格执行单层小于15平方米的规定;对于将生产看护房、技术设施和管理用房建成一体的,确为用于农业生产的,单层予以保留,二层以上的只能保留一层,且均需规范至80平方米以内。
  
  3.12号文件实施后(2017年12月7日后)。在继续执行127号文件的基础上,按照12号文件规定,进一步明确以下两个标准:
  
  (1)看护类管理房。执行单层、占地小于15平方米标准。
  
  (2)初加工设施用地。临时性烤烟、果蔬预冷、葡萄晾干等农产品晾晒、临时存储、分拣包装等初加工设施用地,占地不得超过400平方米。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纳入设施农用地管理,实行备案管理。
  
  超过上述标准的,应当予以拆除整改。
  
  4.对在耕地上建设农业设施,从事农业生产,持有相关手续的予以规范。对于原农业设施改变用途的要改回农业用途,否则予以拆除整改。
  
  (四)一园一策整改标准
  
  1.敦化市大德润鑫果蔬种植园区
  
  经核查,该园区建设温室大棚32栋,其中看护房二层25栋,三层的7栋。在该园区西北侧有4栋独立的二层建筑物,不属农业设施。在园区水库边建有办公加工综合楼1栋。
  
  整改措施:将25栋二层看护房和7栋三层看护房整改至一层,整改办公加工综合楼,拆除4栋非农设施,恢复院落耕作层。
  
  2.敦化市忆水田园蔬菜种植园区
  
  经核查,该园区建设一般温室71栋,园区看护房单层67栋,二层看护房4栋,现有19栋大棚从事农业生产。该园区内A区水岸2号大棚用地范围内存在擅自扩大建设的面积约170平方米的砖混结构2层非农业设施建筑物。
  
  整改措施:严格按照127号文件和6号文件规定要求,将4栋二层看护房整改至一层。拆除私搭乱建和擅自扩大建筑物或构筑物,恢复院落耕作层,达到耕种条件。
  
  3.敦化市财富水果蔬菜种植园区
  
  经核查,该园区建设一般温室55栋,看护房都是单层。现有23个大棚从事农业生产。在该园区内的2区2—06栋大棚用地范围内存在非农设施约85平方米的建筑物。
  
  整改措施:对将生产看护房、技术设施和管理用房建成一体的55个看护房予以保留,拆除园区内所有私搭乱建建筑物或构筑物,恢复院落耕作层,达到耕种条件。
  
  4.对于存在III类问题的其他园区
  
  (1)对将生产看护房、技术设施和管理用房建成一体的,原则上不得超过80平方米、单层(暂执行127号文件关于“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标准,待国家或省标准出台后执行新标准)予以规范。超出面积的,予以整改。
  
  (2)仅作为看护所用的,整改到15平方米、单层。
  
  (3)达到整改要求的,经农业、国土部门核准后,给予补齐备案手续。
  
  四、方法步骤
  
  此次整治不分阶段,各项工作同步进行。
  
  (一)实施审核确认。由市特产局、国土局和各相关乡镇组成联合审核组,按照“大棚房”问题排查统计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进行逐棚审核确认,对符合设施农业条件的予以备案,对存在问题的按本方案整改标准分类汇总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0433—6222596、0433—6210080。
  
  责任部门:特产局、国土局、各乡镇政府
  
  责任人:特产局、国土局、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
  
  完成时限:2018年11月7日—2018年11月20日
  
  (二)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市国土局根据审核确认进度,成立若干查处组,对审核确认后,存在问题的“大棚房”下达督促整改通知书,并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责任部门:国土局、各乡镇政府
  
  责任人:国土局主要负责人
  
  完成时限:2018年11月7日—2018年11月20日
  
  (三)实施强制整改。各乡镇政府作为强制整改的实施主体,负责对本乡镇辖区内拒不整改“大棚房”问题被执行人进行说服、劝解,组织人员设备实施强制拆除。组建由特产局、国土局、公安局、行政执法局等组成的整治保障组。保障组中行政执法局负责配合各乡镇实施强制拆除;公安局负责维持强制拆除现场秩序,制止妨碍强制执行行为,保障强制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严控现场人员的出入,维持强制现场交通秩序;特产局、国土局负责相关政策的解答及现场拆除标准的指导;宣传部负责强制拆除过程的录像、采访、报道;司法局负责现场物证保全的办理;卫计局负责拆除现场医疗保障;消防大队负责消防安全及其他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责任部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责任人: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
  
  完成时限:2018年11月7日—2018年12月10日
  
  (四)组织开展整改核查。由特产局、国土局和各相关乡镇组成联合核查组,对全市“大棚房”问题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对照本方案整改标准验收合格后,由市特产局、国土局和各相关乡镇填报联合验收意见书,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责任部门:特产局、国土局、各乡镇政府
  
  责任人:特产局、国土局、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10日—2018年12月15日
  
  (五)整理上报整治情况。各乡镇结合辖区内整改情况,形成本乡镇“大棚房”整治完成情况报告,经乡镇政府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
  
  责任人: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15日—2018年12月20日
  
  (六)完善长效监管机制。由特产局、国土局会同各乡镇就完善设施农用地监管机制、构建违法违规行为防范整治长效监管机制提出对策建议,报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责任部门:特产局、国土局、各乡镇政府
  
  责任人:特产局、国土局、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15日—2018年12月25日
  
  五、相关要求
  
  (一)落实属地责任。市政府承担全市专项行动的主体责任,各乡镇政府承担本辖区内实施专项行动的主体责任。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要亲力亲为,将整治工作列入政府重点工作,统筹协调、监管督促村屯及各相关部门落实清理整治工作。
  
  (二)强化信息报送。在整治期间,严格落实周报告制度。各乡镇政府要明确部门、确定专人负责。每周三上午10时前向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并按时间节点报送阶段工作总结和各类情况汇总表。
  
  (三)强化督导检查。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和特产局、国土局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乡镇整治进度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对各乡镇、各部门责任意识不强,工作落实不到位、措施不力、上交矛盾的,移交纪检部门,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依纪依法严肃追究问责。
  
  附件:敦化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领导小组



( 责任编辑:李铁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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