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林区人民检察院“破坏环境资源”案件办案规定
为全力打造敦化林区人民检察院“绿色生态基层院”品牌,将“两诉两补两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职务犯罪线索移送,全面纳入涉林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逐步形成融合互动、沟通协作的绿色生态检察核心品牌,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破坏环境资源”案件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包含的所有罪名。 第二条“破坏环境资源”案件的办理,以保护环境、修复生态为原则,以平等自愿、造福社会为基点,以保障人权、惩罚犯罪为目的,实现“破坏环境资源”案件恢复生态、警示犯罪的效果,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相统一。 第三条“破坏环境资源”案件办理,必须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法定程序内,简化办案工作程序,缩短办案期限,在保证提高诉讼效率的同时,使每起案件都严格依照程序进行。 第四条承办检察官要集中精力做好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制作起诉书和量刑建议书,拟定相应的出庭预案,并负责协调分工配合。指定专人集中提讯,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到看守所集中提审;犯罪嫌疑人不在押的,通知其集中时间段来检察院接受讯问。 第五条承办检察官在接案后,应对犯罪嫌疑人破坏环境的主观因素、破坏情况、未向侦查机关交代的情节等具体情况予以讯问、听取辩护人的意见。特别要注意审查嫌疑人在作案被侦查后是否有相关补救措施,例如补植林木、与被害单位达成补偿或赔偿协议、恢复被破坏客体原貌等情况,以此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并建议审判机关适当量刑。 第六条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如果犯罪嫌疑人有补救、赔偿等措施而侦查机关没有列为证据的,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核实后应当通知侦查机关补充该类证据。 第七条“绿色生态”检察办案组,在审查起诉的同时,对侵害国家、集体利益的需要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或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要及时相关部门移送,并向院领导汇报。 第八条对确需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破坏环境资源”案件,应当依程序报请主任检察官、提请检委会讨论决定,并报分院。 第九条加强“破坏环境资源”案件的后续监督,在判决生效的三个月内,应当监督被告人恢复被破坏的环境情况,恢复未达到如期效果的,联系相关部门进行补救措施。 第十条对于案情复杂的案件,可以由民事、行政检察部主任检察官与刑事案件主任检察官,共同组成办案工作组,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审查起诉工作,并按照《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暂行办法》办理案件。 第十一条如本办法有与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相悖之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为准。 ( 责任编辑:李铁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