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时间:2016-1-26 来源:敦化市政府门户网站 |
敦化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机动车污染减排工作的意见
敦政发〔2014〕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切实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机动车污染减排工作的意见》(吉政办发〔2012〕78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推进我市机动车污染减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为目的,统一规划、防治结合、部门联动、公众参与,加快高排放、重污染机动车淘汰更新;建立健全机动车污染防治和淘汰报废制度;实现我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确保完成我市“十二五”机动车污染减排任务。 二、目标任务 实现“十二五”期间削减机动车排放氮氧化物500吨的目标。到2015年底前,淘汰所有2005年12月31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 三、主要工作 (一)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 1.加强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监管。加强对营运和高频率使用机动车的排放监管,对颗粒物和氮氧化物超标排放的机动车进行专项治理;根据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对“黄标车”采取限制行驶区域、时间、路段或车型等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 2.开展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抽检。由市环保局协同市公安局对在本辖区范围内停放的在用机动车辆进行排放污染物抽检。对尾气排放检测不合格的车辆,由市公安局配合市环保局收回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并限期治理。 3.积极开展机动车尾气治理。落实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与维护制度(I/M制度)。对尾气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必须到经环保和交通部门资格认定的维修企业进行维修治理。从事机动车尾气治理的企业,在维修质量保证期内承担相应的维修责任。对维修后仍达不到尾气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按有关规定处理。 机动车尾气维护治理企业须具有国家规定的开业技术条件,并按环保要求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具备执行国家及行业技术相关标准,经环保和交通部门资格认定后面向社会公示。 4.积极推广节能和低排放机动车。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事业,鼓励和支持民众使用低能耗、低污染的节能环保机动车型。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公用车辆和城市公交,应当优先选用节能、污染物机动车型。对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高排放、高污染的营运客、货车辆要尽快更新淘汰。 (二)加大老旧机动车淘汰力度 1.严格落实机动车报废制度。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具有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的单位,由机动车回收单位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2.加强报废机动车的管理。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经检测不符合标准且无法修复的,按照国家机动车报废规定予以报废。对已经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要严格监督其回收拆解,并逐台登记造册,防止报废车重新上路。已报废机动车继续上路行驶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三)严格实行环保合格标志管理制度 1.加强环保合格标志管理。对机动车实行环保合格标志管理,市环保局要严格规范环保合格标志核发程序,加强环保合格标志核发监管,检测机构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建立检测机构与市环保局信息共享和监控平台,实行电子信息化管理。 2.执行环保检测和安全检测同步管理。市公安部门应将机动车排放检测情况纳入在用机动车定期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的审核内容。新车注册可凭落籍证明到机动车尾气环保检测机构免检领取环保合格标志。在用机动车排放检测周期应当与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不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公安部门不予核发牌证、通过年审。 3.规范环保检验机构管理。市环保局负责我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日常监督性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问题,规范机动车尾气环保检测秩序。根据机动车污染减排的需要,我市在2014年底前完成简易工况法检测线建设并投入运行。 4.推进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不合格,未取得环保合格标志或者环保合格标志失效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四)加强机动车燃料管理 1.切实加强油品质量监管。加强对我市成品油销售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销售的油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加快提升车用燃油品质,在全市范围内逐步供应符合国Ⅳ标准的车用燃油。 2.积极开展油气回收综合治理。结合我市实际,在2014年12月底前完成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政府主导、部门联动 成立敦化市机动车污染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牵头,成员由发展改革局、经济局、公安局、财政局、交通局、环保局、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物价局等部门组成,定期研究机动车污染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机动车污染减排工作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市环保局,负责协调机动车污染减排日常工作。 根据我市机动车污染防治任务、目标,动员车主及时淘汰老旧机动车,督办淘汰进度。鼓励、支持和推广使用优质车用燃油、燃气。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事业,控制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总量。 (二)明确分工、认真履职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机动车污染防治及污染物减排工作。负责协调省环保厅相关机构对我市环保检验机构资质的委托和监督管理;明确检测方法,适时调整制定我市排放标准限值;负责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和监督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组织开展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抽测;会同交通局认定机动车尾气维护治理企业的维护治理资格;对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人员和环保检验机构人员进行培训。对机动车污染减排进行核查核算。 市发改局负责协助做好机动车污染防治和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工作。 市物价局负责监督管理机动车尾气排放环保检测服务收费情况。 市经济局负责制定汽车产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配合市环保局制定储油库、油罐车、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配合工商局和质监局对车用燃油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市公安局负责配合市环保局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防治监管。落实“黄标车”的限行工作。严把机动车入户登记注册关、审核关,对未达到国家同期排放标准的,一律不予登记挂牌;对营运车辆达到使用期限的,不再办理改作他用手续;在办理机动车定期检测和道路交通执法时,依法同时检查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情况,并每年向市环保局提供机动车保有量、淘汰、更新等明细信息。 市财政局按照国家老旧汽车报废给予补贴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车主报废车辆有关资料,积极向国家申请补贴,及时拨付发放补贴资金,同时将机动车环保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市交通局负责加强营运车辆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营运车辆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的审核标准,对未达到国家同期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得办理营运手续;加强对道路运输、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管理;引导企业加大节能环保车型的投入,促进高污染、高排放营运机动车加快淘汰更新。 市商务局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对机动车回收、拆解数量进行汇总统计。 市工商局负责加强车辆交易市场交易秩序的监管。对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或已淘汰机动车进入车辆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依法进行查处;加强对流通领域车用燃油、燃气质量的监督管理。 市质监局负责对机动车技术检验机构实施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加强对生产环节车用燃油、燃气质量的监督管理。 (三)加强宣传教育 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教育引导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人员加强对机动车的维护保养,鼓励使用节能、低排放机动车,有效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量,努力改善空气环境质量。 ( 责任编辑:李铁民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