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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时间:2019-1-9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网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82号)精神,健全完善吉林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提高全省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能力,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建立制度体系构架、完善交易管理规则、创新监管追责机制,进一步推进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确立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维护权益的鲜明导向,通过加强依法管理和用途管制,加快建立健全全省市场配置、产权明晰、权能丰富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切实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为促进全省提升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平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体系得到总体完善,能够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服务监管作用,切实维护所有者和使用者权益,显著提升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平,在全省基本建立产权明晰、权能丰富、规则完善、监管有效、权益落实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实现全省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确权登记和空间规划体系建设。
  
  1.完善确权登记制度体系。在延边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工作基础上,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构建全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体系,实现对所有自然资源统一进行确权登记,逐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明晰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建立统一的自然资源登记平台。
  
  2.优化国土空间管控。编制全省国土空间规划,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在资源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的基础上,科学有序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功能布局,合理配置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落实用途管制制度措施,依法执行严格的空间准入审批条件和程序,为自然资源全面实行有偿使用奠定基础。
  
  (二)完善国有土地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1.扩大国有建设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制定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具体政策,逐步缩小划拨用地范围。对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能源、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支持市(州)、县(市)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向非营利性项目配置土地要素。
  
  2.完善事业单位建设用地资产处置政策。事业单位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实行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政策。事业单位改制土地资产划转,按照分类推进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办理。鼓励以出让、租赁等方式进行处置,实行有偿使用。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抵押等。
  
  3.规范推进国有农用地有偿使用。制定全省国有农用地有偿使用制度,明晰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明确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方式、供应方式、范围、期限、条件和程序。农垦企业改制中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人可以承包、租赁方式使用。结合国有农场、林场(区)、牧场的改革,涉及国有农用地的比照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方式,采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进行。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抵押等。
  
  4.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方式。对工业用地使用权采取先租后让方式供地的,项目达到约定条件后再转为出让方式供地。也可以施行租让结合,部分租赁、部分出让,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出让年期。
  
  5.完善国有土地基准地价体系。制定公共服务用地和国有农用地基准地价制定指导意见,指导各地根据土地取得成本、开发成本和各项税费及市场供需、产业政策等因素制定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制定并组织实施国有农用地基准地价和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以及标定地价,提升土地资源资产价值,降低用地成本。
  
  (三)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
  
  1.加强水资源保护与监控。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强化水资源节约利用与保护,加强水资源监控。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生态功能。大力实施国家节水行动,落实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十三五”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方案》(水资源〔2016〕379号),全面推进各行业节水,建设节水型社会。
  
  2.严格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完善水资源费征收制度,综合考虑全省水资源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以及不同产业和行业取用水的差别特点,区分地表水和地下水,支持低消耗用水、鼓励回收利用水、限制超量取用水,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支持合理用水,鼓励水资源循环利用,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水不征收水资源费,超过规定限额部分从低征收水资源费;对本企业回收利用的疏干排水、地源热泵取用水从低确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对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的免征水资源费。大幅提高地下水特别是水资源紧缺和超采地区的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严格控制和合理利用地下水。超采地区和严重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照非超采区标准上调;严格执行超计划或超定额取水累进收取水资源费政策,除水力发电、城市供水企业取水外,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的取用水量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征收额度。严格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确保应收尽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
  
  3.鼓励引导开展水权交易。探索设立水权交易平台,鼓励通过依法规范设立的水权交易平台开展水权交易,区域水权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大的取水权交易应通过水权交易平台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充分发挥市场配置水资源的作用,在保障粮食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工业企业通过投资农业节水获得水权,鼓励灌区内用水户间开展水权交易。各地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可以通过政府投资节水形式回购水权,也可以回购取水单位和个人投资节约的水权;回购的水权应当优先保证生活用水和生态用水,尚有余量的可以通过市场竞争方式进行出让。
  
  (四)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1.强化矿产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全面落实禁止和限制设立探矿权、采矿权的有关规定,强化矿产资源保护,对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实行分类处置。制定全省保护区内矿业权处置工作方案,指导相关市(州)、县(市)政府和矿业权人签订退出协议,稳步推进全省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分类处置工作。
  
  2.完善矿业权有偿出让。以“竞争出让更加全面,有偿使用更加完善,事权划分更加合理,监管服务更加到位”为目标,开展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合理划定探矿权、采矿权区块,明确权利义务。严格限制矿业权协议出让,除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省政府批准的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列入专项的老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已设探矿权需要整合或因整体勘查扩大勘查范围及周边零星资源的五种情况之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招拍挂方式为主,全面实行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并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3.建立健全矿业权监管制度。建立矿业权出让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制度。落实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建立矿业权人“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督促其落实主体责任,促进矿业权人诚信自律。完善矿业权分级分类出让制度,贯彻落实“放管服”“只跑一次”改革要求,进一步下放矿产资源行政审批权限,合理确定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矿业权出让审批权限。
  
  4.贯彻落实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和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在矿业权出让环节,取消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确定我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地方分成比例以及缴纳标准等有关事项,制定我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完善矿业权有偿占用制度,在矿业权占有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调整为矿业权占用费。积极推进落实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出台的矿业权占用费征收管理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确定的矿业权占用费收取标准,利用经济手段有效遏制“圈而不探”等行为。完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落实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要求,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
  
  (五)建立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1.严格保护国有森林资源。充分发挥森林资源在生态建设中的主体作用,严格执行森林资源保护政策。国有天然林和公益林、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国家湿地公园的国有林地和林木资源资产不得出让。对确需占用的要严格确定可利用的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的范围、期限、条件、程序和方式。控制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林场林地,大力推进生态保护、生态修复建设。打击破坏国家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
  
  2.探索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对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国有林地使用权,原则上按照划拨用地方式管理。借鉴试点省份经验,探索制定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的配套用地政策,制定国有林区、林场改革涉及的国有林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探索依托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森林康养,以及以森林科普教育、森林体验示范等方式有偿使用森林资源资产的实现形式。全面清理已经发生的国有森林资源流转行为,规范国有林场(区)内部职工承包经营林地行为。制定全民所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六)建立国有草原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1.健全国有草原资源生态保护措施。严格执行国家草原资源保护的相关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征用、占用基本草原或改变其用途,严控建设占用和非牧使用。严格查处非法征占用草原、非法开垦草原等违法案件,严厉打击破坏草原资源的违法行为。
  
  2.探索国有草原资源有偿使用办法。明确国有草原所有权主体,明晰国有草原所有权边界,加快推进国有草原使用权确权发证工作。稳定和完善国有草原承包经营制度,规范国有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对已确定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有草原,继续依照现有土地承包经营方式落实国有草原承包经营权。国有草原承包经营权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单位和个人流转的,制定相关规定,实行有偿使用。全民所有制单位改制涉及的国有划拨草原使用权,按照国有农用地改革政策实行有偿使用。制定国有草原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落实责任分工。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调指导,明确责任主体和时间进度,主动与国家有关部委对接,积极跟进,抓紧研究制定配套政策,确保各具体领域改革任务落到实处。省自然资源厅要加强对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督促落实,跟进各省直部门工作进展,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
  
  (二)开展资产清核,夯实工作基础。要以各类自然资源调查评价和统计监测为基础,协同推进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核算,研究完善相关指标体系、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做好与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的衔接,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目录清单、台账和动态更新机制,全面、准确、及时掌握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家底,为全面稳妥推进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和监管提供依据。
  
  (三)注重衔接协调,增强改革合力。要切实加强与自然资源产权制度、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空间规划体系、自然资源管理体制、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政府资产报告制度等相关改革的衔接协调,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四)推进法治建设,实现有效监管。要立足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全局,推进完善土地、水、矿产、森林、草原等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的政策规章体系。要全面履行政府监管职能,构建依法监管与信用激励、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的新格局,完善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实现对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的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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