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扶余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出)纪检组监察室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直各纪检组(纪委、纪工委)、各集中区、园区纪工委: 现将《扶余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出)纪检组监察室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扶余市纪委 扶余市监察局 2015年3月17日
扶余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出)纪检组监察室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派驻纪检组监察室正确履行职责,充分发挥派驻纪检组监察室对驻在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作用,促进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对市直纪检监察派驻(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派驻纪检组监察室根据党内法规、行政法规及其它相关规定,按照职责开展工作。 第三条 派驻纪检组监察室受市纪委、市监察局直接领导,对市纪委、市监察局全面负责。遇重要事项,及时向市纪委、市监察局请示报告。 第四条 派驻纪检组监察室与驻在部门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参与驻在部门工作分工。监督的主体是派驻纪检组监察室;监督的对象是驻在部门的党政组织、党员、行政监察对象,重点是领导班子及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派驻纪检组监察室要突出加强对驻在部门权力运行的重点环节和关键岗位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职责和任务 第五条 监督检查驻在部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决策部署的情况。 第六条 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内监督条例、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维护政令畅通及廉政勤政的情况。 第七条 监督检查驻在部门的重要决策制定、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指按财务制度规定需提交单位党政领导会议研究决定使用的资金)情况。 第八条 指导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督促检查惩防体系建设和反腐倡廉各项工作的落实,提出加强和改进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受理对驻在部门党政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驻在部门党政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 第十条 经市纪委、市监察局批准,初步核实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参与调查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参与查处驻在部门党员、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 第十一条 加强对驻在部门工作性质、职责等情况的调研,了解驻在部门相关业务知识,根据其工作特点,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十二条 积极配合市纪委、市监察局机关各室在驻在部门开展的各项工作。承办市纪委、市监察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方式和方法 第十三条 参加有关会议。派驻纪检组组长、监察室主任或派员参加驻在部门下列会议,对领导班子执行议事规则情况进行监督,并积极提出相关意见或建议。 1、研究全局性工作部署、长期性规划、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干部任免、奖惩及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 2、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3、研究对违反党纪政纪人员进行处理的会议; 4、研究涉及纪检监察工作的信访、举报、检举等问题的处理意见; 5、其他需要派驻纪检组监察室参加的重要会议或活动。驻在部门召开上述会议时应提前1天通知派驻纪检组组长、监察室主任。 第十四条 开展调查研究。围绕驻在部门重大决策、重点工作的落实,围绕“人、财、物”管理和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围绕腐败行为易发、多发领域,围绕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等,开展调查研究,弄清问题根源,提出治理对策。每月检查督查、调查研究不少于2次。驻在部门应积极配合派驻纪检组监察室开展下列工作: 1、派驻纪检组监察室到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进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调查研究; 2、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文件、会议记录等有关资料; 3、因初核、调查案件和履行监督检查时需找人谈话,召开座谈会及查阅有关文件、会议记录、财务财目等资料; 4、通过询问、质询、函询等方式要求有关工作人员就有关问题作出回答、解释、说明; 5、按权限、程序参与初核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性党风党纪政纪的问题。 第十五条 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根据驻在部门工作特点和工作重点,不定期确定专项督查内容,报市纪委、市监察局批准后,对驻在部门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开展专项检查前,应向驻在部门领导班子通报,驻在部门应积极支持和配合;事后及时反馈检查结果和建议,督促驻在部门整改提高。对驻在部门的专项督查可与调查研究结合开展,也可单独开展。 第十六条 参与驻在部门重点工作。根据需要,可参与驻在部门有关重点工作,增强监督实效,但不干预其日常工作,不处理具体事务。 第十七条 建立重大事项监督制度。驻在部门发生以下情况应及时向派驻纪检组监察室报告: 1、本部门及下属单位发生的重大事故、突发性事件、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和发生上级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 2、接到的有关对本部门及其所属党组织、党员干部的信访检举、控告; 3、本部门干部拟任和奖惩应在本单位党组研究前征求派驻纪检组监察室的意见; 4、本部门领导干部本人重大事项; 5、其他需要向派驻纪检组监察室通报的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按程序受理检举和控告。派驻纪检组监察室对群众检举、控告驻在部门的党政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信访件应及时受理、登记。对反映非驻在部门的信访件,转交市纪委、市监察局信访室。对检举、控告驻在部门党员、监察对象的一般问题,由派驻纪检组监察室直接办理。违规违纪问题,由派驻纪检组监察室按照纪检监察办案规定做好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市纪委监察局。 第四章 保障和纪律 第十九条 市纪委常委会每季度听取一次派驻纪检组监察室的工作情况汇报,并对派驻纪检组监察室日常工作加强监督和检查指导。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要积极支持集中派驻纪检组监察室正确履行职责,为其充分履行职能创造良好条件。 第二十条 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对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驻在部门要明确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并确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纪委、市监察局办公室及驻在部门及时将中央、省、市有关文件、有关材料等送派驻纪检组监察室。按要求通知派驻纪检组监察室参加相关会议。派驻纪检组监察室要把收集驻在单位文件、资料作为全面掌握驻在单位工作情况的重要途径。驻在单位向派驻纪检组监察室报送下列文件、资料: 1、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2、单位工作人员基本信息、领导班子分工情况及领导班子及成员述职述廉报告; 3、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季度报告、半年小结、工作总结; 4、重要工作部署、专项或主题活动和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重要督办任务的贯彻落实情况; 5、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报告及整改措施; 6、“三重一大”事项(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干部任免奖惩及大额度资金使用)、“三公支出”情况、重要规章制度等相关资料; 7、各项资金管理使用和重要业务工作的安排部署及开展情况; 8、其他需向派驻纪检组监察室提供的重要文件、资料; 第二十二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一定影响的派驻纪检组监察室工作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凡发现下列情况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 1、对驻在部门发生严重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2、对明令禁止的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失察或发现后不制止、不报告、不查处的; 3、对市纪委监察局部署的工作落实不力的; 4、驻在部门发生重大问题的; 5、自身管理不严,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 第二十三条 驻在部门要尽快适应派驻纪检组监察室实行统一管理的新体制,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主动接受监督;尽快健全完善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机制,全力配合集中派驻纪检组监察室行使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及时办理派驻纪检组监察室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过程中安排的工作任务。市纪委监察局将各驻在部门执行本办法情况纳入党风廉政考核内容之一,对拒绝或规避监督及有其它违纪违法行为的,一经发现,将视情节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责任编辑:李铁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