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扶政发〔2016〕1号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局、室: 做好国务院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工作,是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决策精神的重要任务。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吉政发〔2015〕47号),以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政府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落实监管工作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5〕80号)的精神,市政府对全市各部门执行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清理。市政府决定,取消、调整和承接行政审批事项27项。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调整和承接的行政权力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防止出现监管职能缺位或不到位现象。 继续保留执行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全部纳入市政务大厅集中管理,公开项目、设立依据、申请条件、审批数量、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申请材料的目录和示范文本等,并按要求建立配套制度,做好服务工作。未列入继续保留执行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不得再进行审批。 要依法对行政审批的设定实行常态化、动态化管理,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新设、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必须要有充分依据,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审查论证,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附件:1.扶余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暂停)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2.扶余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为政府内部管理的项目目录 3.扶余市人民政府决定不列为审批项目目录 4.扶余市人民政府决定承接省级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5.扶余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省级设定市、县级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6.扶余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省级设定市、县级实施的非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7.扶余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为政府内部管理的省级设定市、县级实施的非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8.扶余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部分行政审批事项项目目录 扶余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日 ( 责任编辑:李铁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