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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主岭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时间:2016-3-3  来源:公主岭市人民政府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主岭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公政发〔2014〕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公主岭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十七届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4日

公主岭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公主岭市空气质量,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有效解决扬尘、燃煤、机动车尾气、餐饮油烟及秸秆焚烧污染等大气污染问题,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紧紧围绕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这一根本目标,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集中力量推广实施清洁能源和集中供热,调整工业能源结构,解决工业、建筑施工、秸秆焚烧、机动车尾气等为主的大气污染问题,有效控制和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促进辖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防治新机制。
  
  二、工作目标
  
  到2017年,我市空气中PM10\SO2浓度年均值稳定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逐年下降,全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逐年提高;淘汰热力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小锅炉;规范建筑施工、矿石煤粉堆场等场所的扬尘污染管理,控制扬尘对空气质量的影响;加强垃圾、秸秆禁烧监管,确保不因焚烧垃圾或秸秆导致烟霾天气和大气污染事故,空气质量全面改善。
  
  三、重点任务
  
  (一)全面优化空间格局,实施企业退城进区。科学制订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将资源环境条件、城市人口规模、人均城市道路面积等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绿地率等审查,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严禁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有序推进位于城市主城区的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退城进区。2014年6月底前制定实施企业搬迁及“退城进区”总体规划;到2017年,基本完成主城区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改造任务。(规划局、发改局、环保局、国土局负责)
  
  (二)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严格产业环境准入。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严格执行重点行业节能环保准入条件,坚决遏制产能过剩行业盲目扩张,所有新、扩、改建项目,要全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违规建设项目,要依法进行处罚。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物排放指标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能评、环评有要求的项目,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项目单位一律不准开工建设;违规建设的,要依法处罚。(发改局、环保局、国土局、住建局负责)
  
  (三)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提前一年完成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到2017年,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经济局负责)
  
  (四)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热力和燃气管网建设,通过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替代,加快淘汰供暖和工业燃煤小锅炉,对现存的供热小锅炉实施撤并改造。到2017年底,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城市建成区淘汰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禁止新建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产业集聚区建设热电联产机组或大型锅炉房,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住建局、环保局、能源局、质监局负责)
  
  (五)加强工业污染治理。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对自备电站、燃煤锅炉加快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与改造,确保按期达标排放。2014年底前,2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要全部建成脱硫设施。到2015年,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要全部建成脱销设施并实现稳定运行,所有工业企业烟粉尘全部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到2017年底,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全部建成脱硫设施,所有燃煤机组实施低氮燃烧技术并安装脱销设施。(环保局、发改局负责)
  
  (六)加强扬尘污染治理。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强化城市施工工地扬尘环境监管,建筑工地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格敞开式作业,实现工地裸露沙土覆盖、工地路面硬化、出工地车辆冲洗车轮、拆迁工地洒水抑尘;渣土运输车辆采取密闭措施,散装物料运输要采取加盖篷布等措施,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大型煤堆、料堆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加强城市绿化硬化,推进道路绿化、居住区绿化、立体空间绿化。到2017年,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裸露地面。(交通局、城管局负责)
  
  (七)严格治理餐饮业排污,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环保局、住建局、卫生局负责)
  
  (八)严禁城区露天烧烤。(城管局、卫生局负责)
  
  (九)全面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推广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和秸秆还田、代木、制作生物培养基等技术装备以及秸秆固化成型等能源化利用装备。(农业局、环保局、各乡镇、街道负责)
  
  (十)禁止焚烧垃圾等固体废物。严禁露天焚烧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杂草、落叶等可燃烧产生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所有垃圾等可燃物应运到指定地点处置。做好宣传和督导工作,使禁烧垃圾等固体废物成为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群众自觉行为。(城管局负责)
  
  (十一)加强城市交通管理。大力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加快城市公交运能、公交基础设施、智能公交系统以及公共自行车服务系统建设,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能力和公交出行分担率。通过鼓励绿色出行、增加使用成本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交通局、公安局、住建局负责)
  
  (十二)大力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和清洁燃料汽车。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要率先推广使用电动、燃气、甲醇等新能源汽车。采取直接上牌、财政补贴等综合措施鼓励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在农村地区积极推广电动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加快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加注站的规划和建设,提升燃气供应能力,保障车用燃气供应。(公安局、经济局、财政局、交通局负责)
  
  (十三)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尾气排放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设置“黄标车”禁行区。对经维修和调整或采用控制技术后,强制机动车污染治理,对经维修和调整或采用控制技术后,仍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予以强制报废。到2015年,全面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的所有营运黄标车;到2017年,基本淘汰老旧机动车,低于国家同期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辆不得注册登记和转入落籍。(公安局、交通局、环保局负责)
  
  (十四)提升汽车燃油品质。2014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柴油;2017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销售不合格油品、燃气行为,加油(气)站不得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车用汽油、柴油、燃气。实施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到2015年,基本完成在用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任务。(商务局、能源局、工商局、质监局负责)
  
  (十五)加快清洁能源替代。积极有序发展水电,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光伏发电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加大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制天然气供应和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推广使用。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气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项目,限制发展天然气化工项目。提高清洁能源的供应和推广力度,逐步提高城市清洁能源使用比重。(能源局、发改局、城管局负责)
  
  (十六)全面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现有煤矿要加快建设与改造,新建煤矿应同步建设洗选设施。到2017年,原煤入洗率达到7%以上。加强煤炭质量管理,限制销售和使用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炭,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能源局、住建局、发改局负责)
  
  (十七)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定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规划,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到2017年,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65%以下。(能源局、发改局负责)
  
  (十八)划定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扩大城市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到2015年底,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和调整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到2017年,城市禁燃区面积不低于建成区面积的50%。(发改局、环保局、城管局负责)
  
  (十九)加快发展集中供热,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充分发挥现有供热公司的供热能力,在现有热力管网覆盖范围内推进实施集中供热,增加集中供热面积;实现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建立科学合理的供热计量收费标准和办法,新建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实施供热计量收费;加快实施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步伐。(城管局、发改局、能源局负责)
  
  (二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进一步加快循环经济试点建设进程,带动全市工业园区逐步实现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和土地节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加快我市循环型工业体系建设步伐。到2017年,我市50%以上的国家级园区和30%以上的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发改局、水利局、经济局负责)
  
  (二十一)加快培育节能环保产业。着力把能源资源节约和大气污染治理的政策要求有效转化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市场需求,促进重大环保技术装备、产品的创新开发与产业化应用。到2017年底,全市打造出一批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节能环保企业和名牌产品。(发改局、环保局、经济局、经合局负责)
  
  (二十二)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测、信息、应急、监察、科研、宣教等能力建设。到2015年,环境监测、环境信息、环境监察执法、宣教能力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要着重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完善的市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加强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客观反映空气质量状况。(环保局、财政局、城管局负责)
  
  (二十三)建立环境空气监测预警体系。建立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做好环境空气质量趋势分析和会商研判,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2014年底前,完成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能力建设;到2017年,完成全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环保局、气象局负责)
  
  (二十四)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制订和完善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及实施。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市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按照预警等级,确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适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在预警信息发布的同时,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实施重污染企业限产停产、建筑工地停止土方作业、机动车限行、中小学校停课以及可行的气象干预等应对措施,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环保局、教育局、公安局、气象局负责)
  
  (二十五)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创新环境监管机制,持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明确重点,加大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环保局负责)
  
  (二十六)实行环境信息公开。主动向社会公开空气质量改善的年度目标任务,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发布城市空气质量状况;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环保局、宣传部负责)
  
  四、保障措施
  
  城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任务艰巨。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推进和各项目标任务的如期完成,必须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严格考核。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加强对城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公主岭市城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副市长杨丽红任组长,市政府办、环保局、规划局、城管局、住建局、公安局、交通局、工商局、国土局、经济局、发改局、商务局、质监局、气象局、卫生局、广电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环保局,具体负责各项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对整个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要按照“统一领导,分步实施,协调配合”的原则,实行领导负责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职责,强化措施,密切配合,加强对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将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并签订目标责任书,责任到人,措施到位,使此项工作切实落到实处。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配合领导小组和有关职能部门抓好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同时,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强大合力,做到步调一致,确保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如期顺利完成。
  
  (二)深入动员,广泛宣传。要开展广泛的宣传动员活动,使广大居民充分认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新闻媒体要对此项工作进行认真宣传报道,制定宣传工作计划,开办专题节目和专栏,及时宣传报道有关规定和措施以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通报治理成效,表扬先进,曝光后进,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治理环境。
  
  (三)强化监督,严格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标准和验收办法,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严格的考核、验收。要建立检查督查机制,定期督查各部门、各单位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任务完成情况。对部门领导不重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四)落实经费,加强保障。除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大气污染防治各项经费所需之外,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大对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支持力度,在治理工作中,要拿出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所需,保障治理工作圆满完成。



( 责任编辑:李铁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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