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切断病源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64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通告。 一、全市行政区域内产生、收集餐厨垃圾(泔水)的单位、个人和生猪养殖场(户),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全市禁止使用餐厨垃圾(泔水)饲喂生猪。 三、全市宾馆、饭店、食堂等餐饮企业不得将产生的餐厨垃圾(泔水)出售或者赠与用于以饲喂生猪为目的的餐厨垃圾(泔水)收集单位、个人和生猪养殖场(户)。该环节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四、收集餐厨垃圾(泔水)的单位、个人不得将收集的餐厨垃圾(泔水)运送至生猪养殖场(户)用于饲喂生猪。该环节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公安交警部门配合。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法监督管理,落实责任,组织相关部门做好餐厨垃圾(泔水)饲喂生猪情况的排查和清理工作,逐场逐户登记,加强餐厨垃圾(泔水)全链条管理。该环节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畜牧和公安部门配合。 六、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于阻碍执法人员执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此项工作由市畜牧业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桦甸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8日 ( 责任编辑:管理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