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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甸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6-2-24  来源:桦甸市人民政府  

桦甸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现将《桦甸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桦甸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桦甸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固定资产投资行为,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桦甸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其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招标投标、合同签订、设计变更、签证及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重要环节应遵守本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政府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等项目。
  
  (一)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
  
  (二)专项建设资(基)金;
  
  (三)国家主权外债资金;
  
  (四)土地出让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举借国内债务筹措的资金;
  
  (五)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使用的自筹资金等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工程造价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及规定,遵循勤俭节约、投资效益最大化原则;坚持数据准确、结果公正、实事求是、诚实信用原则;确保权益合法、价格合理原则。
  
  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统一核发的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或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在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加盖执业专用章。不得无证从事预算、结算、决算编制和审核工作。
  
  第五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造价,是指政府性投资项目从立项到竣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费用控制的行为。主要包括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四个部分。
  
  施工图预算,是指依据施工图纸、预算定额、各项取费标准等资料编制的建筑安装工程预算造价文件。
  
  招标控制价,是指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工程结算,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完成情况进行的工程价款结算。包括工程定期结算、阶段性结算、年度结算、完工结算等。
  
  竣工决算,是指由建设单位编制的反映项目实际造价和投资效果的文件,是从项目策划到竣工投产全过程的所有实际费用的总和。包括工程决算和财务决算。
  
  第六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项目主管部门业务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评审、审计机关监督的工程造价管理制度。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市水库移民管理办公室等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各自行业政府性投资项目的预算、结算、决算等项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按各自职责对本行业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造价进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进行评审,未经评审的招标控制价不得发布使用。
  
  市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预算执行情况、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依法开展政府性投资项目所涉及单位的审计或审计调查等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对评审报告进行抽审,对重大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程造价管理
  
  第七条 施工图预算是编制、确定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基础。应遵循数量真实、价格准确、费用合理的原则,确保预算内容不重、不漏,杜绝高估、冒算。
  
  施工图预算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各行业预算定额、费用定额等政策性文件,由直接费、措施费、规费、利润、税金五部分构成(具体按行业标准划分),其中:规费、税金项目必须按相关政策性文件计取,其他费用要执行费用定额中的相关费率。
  
  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单位应切合实际确定建设内容,优化建设方案,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据实编制施工图预算,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对需要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投资计划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预算报评审中心评审,按照评审结果上报审批。对上级主管部门在设计审查阶段优化设计方案导致分项工程或工程量发生增减变化的,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的结论为准。
  
  第八条 政府性投资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购置、材料等的采购事项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法律法规执行。严禁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招投标程序应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发包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建设单位按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法”编制招标控制价报评审中心评审,不再报审施工图预算。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能力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由其出具签章齐全的造价成果文件。对符合本款规定应招未招的项目,一律不予审计(评审),市政府及有关审批部门不予出具相关手续并追究建设单位责任。限额以下的政府性投资项目,除上级要求实行公开招标的情形外,其他项目均采取联席定标会议现场定标的方式确定。
  
  (二)采取联席定标会议现场定标方式的,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监察、财政及招投标管理部门,组织业主单位及若干施工单位召开联席定标会议现场定标。定标时以评审确定的施工图预算金额为最高限价,综合考虑各施工单位资质、信誉、施工能力、管理水平和让利优惠条件等因素确定最终的施工单位,出具定标报告并履行各方签字盖章程序。严禁以工期紧张等理由规避履行有关程序。如建设单位主观恶意瞒报投资额规避公开招标,导致结算金额超出合同金额20%(含20%)以上,超出合同金额20%(含20%)以上的部分不予审计(评审),市政府不予确认。
  
  (三)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履行公开招标程序。限额以下的,参照本条第(二)款履行有关程序,其中:合同额度以批复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金额为最高限价,体现让利优惠和公平竞争。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履行公开招标程序。
  
  (五)涉及国家安全、抢险救灾、专利技术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
  
  (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及有关规定。
  
  (二)设计图纸、地质勘查报告、招标文件、答疑文件及相关的技术规范等资料。
  
  (三)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四)施工方案、计划工期、施工工艺、规范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时,其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费率暂按费用定额中规定的标准计取。结算时施工单位须提供社会保险部门出具的当年实际缴费依据,才可按该施工单位《劳动保险费取费证书》中核定的相应年度费率标准进行调整。未办理该证书的施工单位(含外埠施工单位),或办理该证书后无法提供当年实际缴费依据的,不予审定和支付以上四项费用。
  
  第十一条 单项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至少提前七个工作日报送评审中心评审。评审中心按必要流程确定完成时限,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对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应着重对工程量清单编制的合规性、工程量的准确性、项目特征描述的全面性和综合单价的合理性进行评审。评审后的招标控制价以书面形式发到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据此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
  
  对由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并组织招标的项目,由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确定招标控制价进行公开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将评审后的招标控制价及其主要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发放给各投标单位,各投标单位参考招标控制价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在规定时限内编制投标报价进行投标。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当期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价格,也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中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和措施费、管理费、利润等可竞争费用必须体现自主报价,不得完全与招标控制价内容相同,行业为固定费率的除外;风险费按清单计价规范和招标文件规定执行;规费、税金等不可竞争费用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划分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工作,并自觉接受招投标管理、监督等部门的监管。评标委员会应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评标,并对评标结果负责。
  
  评标委员会未发现中标文件存在较大漏洞、低于工程成本或其他不合理的投标内容,导致结算出现争议或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在保持总价不变的前提下,合理调整各分项工程的清单单价后再进行结算,确保不形成损失浪费。调整后的分项工程清单单价应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签字盖章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追究评标委员会的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签订施工合同时对工程价款的约定,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文件的相关内容,依法依规确定合同价款调整方式。
  
  第十五条 订立施工合同的条款中应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或签证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
  
  (二)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三)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幅度以及超出时的调整办法;
  
  (四)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额度、预扣方式及时限等;
  
  按上级文件规定,施工合同补充条款中应注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或结束后,如审计机关依法对项目进行审计的,应当将审计结论作为项目的结算、决算依据。
  
  第十六条 中标金额是确定施工合同价款的法律依据,是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的基础资料,也是确保工程质量的基础。
  
  有关各方应严格依据中标金额并结合设计变更、签证等内容,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编制或审核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对由项目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定结算的,严格执行项目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结算审定结论;对由我市审定结算的,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章 项目中期工程造价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工程质量、材料物资、施工合同、工程造价等方面的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并保证执行有效。
  
  (二)协调设计单位做好设计变更的认定、报批工作,严格履行设计变更程序。
  
  (三)组织项目监理做好工程计量认定、工程质量监管、工程进度控制等工作。
  
  (四)督促施工单位确保工程质量、合理安排工期,加强施工资料管理,及时报送工程计量资料。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中标金额或审定预算组织施工,受市场因素变化导致材料价格和人工费、机械费大幅度上涨或下降的,应予以调整。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材料单价涨(降)幅不足10%时不予调整,达到10%(含10%)以上时,按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调查的各季度《建筑材料价格市场调查表》执行,调查表中未包含的材料单价参照吉林市建筑经济管理处下发的当期《工程造价信息》中的相应单价执行;人工费、机械费、规费、税金等涉及到政策调整的费用严格执行清单计价规范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结算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对工程量的调整,严格按照清单计价规范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因设计、地质情况发生变化,或由于改变项目用途等原因出现设计变更或签证时,应严格履行以下程序:
  
  (一)一般设计变更或签证。政府性投资项目发生对工程影响较小或造成投资额度增减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5%的设计变更或签证时,项目主管部门应定期或按批次上报市政府备案。
  
  项目主管部门分管领导(业务副局长)要亲自核实、签字确认,并组织好有关各方签字盖章认定及结算初审工作。建设单位如实记录设计变更或签证原因,细化到由何人提出、何人确定、何人参与、研究过程及发生的工程量等事宜,设计变更或签证所必需的地勘报告、会议纪要等前置要件应齐全、完整,保存好有关文字和影像资料。涉及变更原设计的,由建设单位协调设计单位出具完整的设计变更手续。监理人员履行旁站监督职责,如实记好监理日记。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批后的设计变更、签证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二)重大设计变更或签证。政府性投资项目发生涉及改变结构形式、调整使用功能、更改设计标准等对工程影响较大,或造成投资额度增减超过中标(合同)金额5%(含5%)以上的设计变更或签证时,项目主管部门需认真研究确定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后,向主管项目副市长汇报并明确设计变更或签证的发生原因、施工方案及估算金额。
  
  主管项目副市长根据上述材料向市长请示,由市长召集召开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是否同意设计变更或签证。同意设计变更或签证的,由主管项目副市长召集项目主管部门、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及财政等相关部门研究落实市长办公会议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确保正常的施工进度。项目主管部门需在会后7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上报追加(减少)价款报告并履行审批程序。项目完工结算时,最终追加(减少)价款以审计(评审)结果为准。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因设计变更或签证原因造成价款调整,应区别情况履行下列程序:
  
  (一)对地方投资项目,经市政府研究同意追加(减少)价款的,项目主管部门及时履行立项批复、价款调整等相关程序,再履行设计变更或签证程序。项目的初步设计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重大设计变更须上报原批复部门审批。
  
  (二)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及以上的,发展改革部门原则上应先商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待审计结束后再视具体情况作出调整概算的批复。
  
  第二十一条 未按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履行有关程序,财政部门不予评审,相关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审计部门不予审计,市政府不予追加此部分建设资金。
  
  人工费、机械费、规费、税金等涉及政策调整的费用及《吉林省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取费证书》中的四项费用,不在设计变更或签证的范围之内。
  
  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不再直接参与设计变更和签证的核实工作。但对审计机关全过程跟踪审计的项目,应及时通知市审计局核实,未经核实的设计变更或签证,审计时不予认可。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共同对设计变更或签证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准确性负责,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
  
  (一)项目主管部门负管理责任,其分管领导(业务副局长)为第一责任人。对设计变更和签证的核实结果及结算初审结果负责。
  
  (二)建设单位负项目法人责任,法定代表人和建设单位代表为第一责任人。根据项目实际合理确定设计变更,严格控制签证数量,对设计变更和签证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工程量负责,同时做好对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三)监理单位负监管责任,法定代表人和现场监理为第一责任人。严格履行旁站监督职责,记录并保存好监理日记等资料,认真做好设计变更或签证的技术审查和确认,坚决杜绝施工后补办手续。
  
  (四)设计单位负技术责任,对设计质量负责,法定代表人和设计人员为第一责任人。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设计变更,确保设计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五)施工单位负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严格按照经建设、监理、设计单位确定的设计变更或签证进行施工,必须保证施工质量。
  
  第四章 项目后期工程造价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审核程序,采用项目主管部门初审、评审中心评审和审计机关审计相结合方式。
  
  (一)项目主管部门初审。项目主管部门及时组织建设、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结算进行全面审核,审核完成后由项目主管部门主管领导(业务副局长)、建设单位负责人、审核人签字盖章并出具初审说明;监理单位须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评审中心评审。评审中心采取全面复查的方法对初审结果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审核,评审后出具评审报告作为结算依据。项目有多次结算的,完工后将各期结算统一报评审中心进行评审。建设单位对评审结论有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评审中心,否则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三)审计机关审计。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或市级领导机关交办的须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的,评审中心不再评审,建设单位直接将初审结果和有关资料报送市审计局进行审计,审计后方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审计报告抄送市财政局作为付款依据。
  
  第二十四条 报审工程结算时,建设单位应提交签章齐全、内容完整、资料齐备的原件报审资料。若有特殊原因出现资料遗漏,自收到通知后七日内补齐,超过时限不得补报。报审资料应包括以下资料:
  
  (一)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初审说明;
  
  (二)工程结算书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三)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及协议书;
  
  (四)完整的竣工图纸;
  
  (五)设计变更和签证资料;
  
  (六)手续完备的工程量清单漏项或增减工程量资料,经批准调整后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单价;
  
  (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料;
  
  (八)重要的隐蔽工程施工记录等技术资料(附影像资料);
  
  (九)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的内容包括:结算方式审查、工程量及单价审查、费用标准的审查、施工合同条款执行情况的审查、建设单位签发设计变更和签证的审查。
  
  (一)工程竣工决算方式的审查。包括审查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的计价模式是否与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相符;附属工程或合同外工程是否在合同中约定结算方式和计价方法。
  
  (二)工程量及单价的审查。包括审查工程量的计量方法是否符合合同及有关规则,计量内容是否符合相关的图纸和工程变更,计量是否有重复或遗漏,计量结果是否准确可靠;审查单价是否与定额单价或投标单价相符,是否存在高套单价情况。
  
  (三)费用标准的审查。审核费用标准是否按合同或有关规定执行,取费基数是否正确;费用标准是否严格按照中标文件中的相关费用标准执行。
  
  (四)施工合同条款执行情况的审查。审查施工合同中的约定条款包括各种优惠条款、质量和工程奖罚等是否按有关规定在工程结算或决算中正确反映。
  
  (五)设计变更、签证的审查。审核设计变更是否经原设计审批单位和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签证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各方签章是否齐全完整,工程量是否准确,计价是否合理等。
  
  (六)建设标准、规模及内容的审核。审核建设单位是否严格按照审批内容进行项目建设,是否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是否增加或者变更使用功能等。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筹集、使用方面的审计监督,由市审计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开招标项目的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严格按照清单计价规范执行,严禁违背招投标程序以其他方式另行结算;非招标工程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对施工中发生的设计变更或签证价款的确定,按下列方法进行:
  
  (一)合同中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二)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三)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施工单位按照招投标时的基础资料及相关规定提出适当的综合单价,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建设单位确认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照下列依据协商处理。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二)国务院、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标准、计价办法、政策文件等有关规定。
  
  (三)项目补充协议、设计变更和签证。
  
  (四)其他依据材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应健全审计(评审)质量责任制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令第8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财办建〔2002〕619号)等法规开展审计(评审)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局应细化工作流程,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规定开展立项批复、招标事项核准、调整概算等相关工作;对地方投资项目应按本暂行办法规定开展立项批复、招标事项核准工作。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市水库移民管理办公室等项目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严格核实设计变更、签证造成损失或未履行有关程序造成手续不全的。
  
  (二)对工程结算初审后,审计(评审)审减率高于以下最高限定比例的:
  
  1.结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项目为20%;
  
  2.结算金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项目为15%;
  
  3.结算金额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项目为10%。
  
  (三)串通下属单位高估冒算、虚报冒领政府性资金的。
  
  (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五)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暂缓或停止拨付建设资金,对建设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报批项目手续、未批先建、脱离实际报批项目估算和概算、不执行项目建设“四制”的;未严格履行招投标程序,或与投标单位串通投标,致使无资质的个体承包人靠挂施工单位等违法行为,造成政府性资金损失的。
  
  (二)违反规定,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采购、设备等应招标而未招标的,或肢解工程违法分包的;擅自指定中标单位、虚假招标,与投标者相互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利益的;定标后,改变中标实质内容另行签订合同造成政府性资金损失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或者变更使用功能,造成项目建设超概算的;违反规定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或者骗取政府性资金的;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或不及时纠正和制止的。
  
  (四)对设计变更、签证审查不细、管理不严造成损失或未严格履行立项批复、追加(减少)价款等相关程序造成建设手续不全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性投资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参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暂缓或停止拨付工程款、设计费、监理费、招标代理费,对相关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其列入诚信缺失企业黑名单,在一定期限内禁止或永久取消参与域内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建设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单位通过多计工程量、提高单价、超标准取费等方式虚报、冒领工程款情节严重的;利用虚假设计变更或签证骗取建设资金的;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或因偷工减料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其他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建项目情节严重的。
  
  (二)勘察、设计单位不按规定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或设计深度不够、设计与实际不符造成损失的;其他不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情况严重的。
  
  (三)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签证工程量不实,监理不到位或未按规定旁站监理的;伪造监理日记或以权谋私的;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骗取建设资金的;其他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相关监理规范履行监理职责情节严重的。
  
  (四)招标代理机构与建设、施工单位恶意串通,履行虚假招投标程序或其他违背国家和省有关招标代理规定的。
  
  (五)其他单位违反政府性投资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中的内容在上级文件有新规定时,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审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桦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桦政发〔2008〕13号)、《桦甸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管理的通知》(桦政发〔2012〕6号)同时废止。跨年度工程,2013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的工程量按《桦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桦政发〔2008〕13号)执行;2014年1月1日以后新发生的工程量,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附件:1.桦甸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造价管理流程图
  
  2.桦甸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设计变更、签证管理流程图
  
  3.设计变更通知单
  
  4.工程签证单
  
  5.政府性投资项目追加(减少)价款报告表



( 责任编辑:李铁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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