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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甸市2015年清收还林鼓励政策
时间:2016-2-24  来源:桦甸市人民政府  

中共桦甸市委办公室桦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桦甸市2015年清收还林鼓励政策》的通知
  
  桦办发〔2015〕8号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办、局,各人民团体:
  
  《桦甸市2015年清收还林鼓励政策》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此件发至乡局级)
  
                                                                      中共桦甸市委办公室
  
                                                                     桦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30日

桦甸市2015年清收还林鼓励政策

  为扎实推进清收还林工作,切实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印发《桦甸市2015年清收还林工作实施意见》基础上,按照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将2015年清收还林鼓励政策明确如下:
  
  一、关于国有林地承包费征收政策。国有林地承包费(林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为每公顷每年缴纳75元,林地承包期为40年。
  
  二、关于集体林地还林政策。集体林地停耕还林的由村委会依法依规组织,在履行林地承包程序基础上(承包费由村集体收取,收费额度和承包年限参照国有林地承包标准),不受林种、树种限制,可营造防护林、用材林,也可营造经济林,或作为绿化苗木培育基地,但不得间种粮食作物。
  
  三、关于营造经济林政策。依据吉政办明电〔2014〕99号文件规定,原则上不允许利用国有林地营造经济林,若因结构调整受限确需营造经济林的,须农户提出申请,经林地所有权单位和所在乡镇同意后,本着适地适树原则,科学选定市场预期良好、生态效益明显的名优新特品种(不含藤本植物),以促进整体环境持续优化。
  
  四、公益占地暂缓还林政策。对于因农村修路、修河等公益事业无偿占用在册耕地,导致继续还林无法维持生活的,可对该户侵占林地中25度坡以下部分暂缓2年还林(暂缓还林地不得超过被无偿占用的在册耕地面积)。
  
  五、关于还林间种政策。依据吉政办明电〔2014〕99号文件规定,收回的林地禁止间种任何作物,但为做到以短养长,确需间种经济作物(粮食作物除外)的,须农户提出申请,并与林地所有权单位和所在乡镇政府签订苗木成活保证书(经济作物间种期限为5年以内,木本植物不限),待林业部门验收合格后,可发放还林补助资金。
  
  六、关于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凡利用清收待还林地块(包括纳入二轮承包应还林地块)发展新品种白瓜子、葡萄、中药材等特色产业且间作苗木的,其苗木成活率、三年保存率符合标准,经林业部门检查验收且与林地所有权单位签订承包还林合同,可发放还林补助资金,并享有间作林木所有权。
  
  七、关于超坡耕地还林政策。凡利用超坡耕地还林且经验收合格的,除享受现行清收还林政策外,所在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扶持。
  
  八、关于林权证发放政策。承包集体林地或国有林地还林后,经市林业局检查验收,当年成活率和三年保存率达到规定标准的,依法核发林权证。
  
  九、关于还林补助发放政策。当年验收成活率达到85%以上的,兑付补助资金的70%;当年验收成活率达到41%-84%的,兑付补助资金的50%;当年验收成活率低于41%的,不予兑付,重新造林。三年验收保存率达到80%以上的,兑付余下的补助资金;三年保存率低于80%的,取消相关责任人“谁造谁有”资格,由林地所有权单位收回造林。
  
  十、关于延续执行鼓励政策。中共桦甸市委办公室桦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清收还林工作的鼓励政策>的通知》(桦办发〔2014〕10号)中“一、七、八、九”四条政策继续实施(即:“一”、国有林地承包还林政策。凡农民主动停耕还林的,不论2000年前还是2000年后侵占的国有林地,均优先由该林地耕种农户承包还林。还林后林地所有权不变,林木的所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归还林农户所有。“七”、林权证提前发放政策。对全面完成年度停耕还林任务且急需林权证办理抵押贷款的,经农户申请林业部门验收合格,可提前发放林权证书。“八”、优先贷款政策。对农户还林特别是还经济林需要贷款的,信用联社、农业银行、邮储银行等金融单位要优先办理土地收益保证贷款和直补资金担保贷款。“九”、社会力量参与还林政策。允许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采取合资、合作、流转等方式参与停耕还林,以缓解农户经济压力,促进林业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本政策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2014年还林的仍执行原政策。



( 责任编辑:李铁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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