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实现管护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和目标化管理,全面提高森林管护质量和成效,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增长,根据省林业厅下发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天保工程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局天保工程实施单位的森林管护工作。 第三条森林管护,是指对纳入天保工程二期范围内的森林资源进行看管、保护和森林培育以及相关的组织管理。 森林管护人员,是指工程实施单位在工程区内从事森林资源管护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专业管护人员、森林防火人员、森林病虫害防治人员、林政人员及其他管护人员。 第四条森林管护应本着有利于保护生物多样性、有利于促进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恢复和提高的原则,根据森林生态区位的重要程度实行分类管护,重点区域实行重点管护。 第五条各工程实施单位应优先安置本单位富余职工从事森林管护工作,并根据不同季节和不同区域,确定管护工作重点,合理安排管护人员,降低管护成本。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辉南森林经营局天保工程管理中心作为全局天保工程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全局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能是: (一)负责全局森林管护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综合考评工作; (二)负责全局管护人员的考录、登记备案工作; (三)负责全局管护信息资料档案保存和统计分析工作; (四)负责工程区内管护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七条辉南森林经营局天保中心作为全局天保工程实施的综合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森林管护工作,要从森林管护责任、管护效果、管护队伍建设及管护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入手认真抓好落实工作。 第八条各基层管护单位要加强对森林管护工作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护管理规章制度,确保管护工作有序稳步开展。 第九条为加强管护队伍建设,局天保中心下设森林管护大队,具体负责全局的森林管护工作。 第十条为提高管护人员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建立健全管护人员培训制度,每年对管护人员定期组织学习培训,对新聘任的管护人员要组织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能聘任上岗从事森林管护工作。 第十一条加强管护信息档案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管护信息档案管理制度,并及时准确提报有关报表和信息。管护资料档案要立卷归档,要逐步实现档案信息管理数字化,进一步提高工程管理水平。
第三章 管护责任制
第十二条森林管护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工程实施单位与落实有管护任务的基层单位签订森林管护目标责任状,明确管护任务,落实管护责任,确保管护成效,把管护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把管护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由专业管护、承包经营管护及管护站点管护等组成的森林管护责任体系,确保管护责任全面落实到位。 第十四条各工程实施单位根据工程区内森林分布及地理环境特点,对不同区域和不同地段,可采取不同的管护模式进行管护。 第十五条森林管护责任区的区划。各工程实施单位要坚持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的原则,以森林分类经营区划为基础,根据森林资源类型、地形、地貌、交通、火险等级、人畜活动等条件,按林班、山脉、沟系等对管护责任区进行科学合理划分,实行分类管护,对重点区域实行重点管护。 第十六条森林管护应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对森林管护人员实行合同制管理,明确管护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应的报酬,明确森林管护的四至界限、管护面积、管护质量要求、管护年限、管护措施及奖惩措施等内容。 第十七条森林管护人员要按照管护合同的要求,认真履行管护责任,做好管护责任区巡护工作,并按照巡护规定要求认真填写巡山日志,巡山日志及有关管护资料要归档管理。 第十八条建立和完善管护责任公示制度。基层管护单位要把管护人员及管护责任区、资源状况做成平面展示图(表)上墙公示,进一步明确管护责任。 第十九条森林管护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广泛宣传工程重大意义和有关保护森林的法律法规; (二)制止偷砍滥伐森林和林木、非法毁林开垦和侵占林地的行为,及时报告情况; (三)负责森林防火巡查,制止违章用火,发现火情要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报告情况; (四)及时发现和报告森林病虫害情况; (五)阻止猎杀野生动物和破坏野生植物的违法行为,并及时报告情况; (六)阻止人畜进入管护区毁坏林木及林下植被。
第四章 设施建设
第二十条管护基础设施建设是开展森林管护工作的前提和重要保障,要加强管护站点和必要基础设施建设,并配备必要的管护设备。在重点地段要设置森林管护警示标牌,编制管护责任区分布图,配备管护人员,做到图册和实地一致。 第二十一条管护站建设要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确保实效的原则,要与管护区域的地理特点和自然景观相协调,并结合森林防火、林政监察、森林病虫害防治等工作实际进行规划建设。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加强对各基层单位森林管护工作的监督和检查,逐步实现管护监管手段现代化,确保森林管护责任和各项措施落到位。 第二十三条森林管护实行场级自查、局级复查验收制度。森林管护检查、验收实行不定时抽查与定时定点侯查制度。 第二十四条局成立天保工程森林管护监督检查组,负责全局森林管护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第六章 评价与奖罚
第二十五条对各工程实施单位森林管护成效进行年度考核和评价,不断提高管护工作整体水平。 第二十六条对森林管护效果好、考评结果达到良好以上管护中队给予表彰;对森林管护成效差、保护森林资源不利经考评不合格的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本年度管护责任区森林资源未受到破坏,出勤率达到规定时间,相关内业材料完成优秀的专业管护人员局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对玩忽职守、造成森林资源严重破坏,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012年3月 ( 责任编辑:孙立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