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辉南县矿山临时用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辉政发〔2014〕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吉林辉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辉南县矿山临时用地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辉南县人民政府 2014年6月24日
辉南县矿山临时用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规范临时用地使用行为,更好地服务矿山企业,解决我县矿山用地历史遗留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矿山临时用地,是指因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需要临时占用土地的,由矿业权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政府、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共同确认后,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用地的具体范围为:甲类矿山堆放矿石料场,历史遗留矿山用地;乙类矿山开采区及附属设施;短期内能够恢复,不宜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矿山用地。 第三条 对已纳入县级规划文本清单内的矿山企业单独选址项目,视为其符合辉南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临时使用土地期限1年,临时用地期限届满后,用地单位确需继续临时使用土地的,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内,提前1个月申请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第四条 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缴纳临时用地管理费;对存在建(构)筑物的,租金标准比照《通化市征缴国有建设用地年租金暂行规定》、《辉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县新一轮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辉政发〔2010〕2号)中规定的国有土地收缴年租金标准收取(如地价更新按新标准执行)。 第五条 用地单位应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改变临时用地的批准用途,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第六条 临时用地遵循“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用地单位应将土地复垦与生产建设统一规划,把土地复垦指标纳入生产建设计划,并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后,用地单位负责在一年内恢复土地的原使用状况。涉及农用地复垦的,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共同组织验收,并办理或协助办理相关税费返还手续;验收达不到标准的,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的,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恢复,所需资金从用地单位缴纳的土地复垦费中列支。 第七条 各乡镇政府及发改、公安、国土、环保、农牧、水利、林业、安监、地税、工商等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完善矿山临时用地管理。 第八条 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责任编辑:李铁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