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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和加强动物运输监管通告
时间:2018-12-20  来源:珲春示范区网  
  珲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使用餐厨剩余物(泔水)饲喂生猪和加强动物运输车辆备案监管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有效切断非洲猪瘟传播渠道,切实维护全市免疫无口蹄疫区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使用餐厨剩余物(泔水)饲喂生猪和加强动物运输车辆备案监管的通告》(吉政明电〔2018〕20号)和农业农村部公告第64号、第79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实际,决定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使用餐厨剩余物(泔水)饲喂生猪和进一步加强动物运输车辆备案监管,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餐厨剩余物(泔水)饲喂生猪监管
  
  (一)生猪养殖企业、场(户)及个人要严格遵守国家和我省关于畜禽养殖和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养殖防疫档案,不得到餐饮企业等餐厨剩余物(泔水)产生单位收集餐厨剩余物(泔水),不得从餐厨剩余物(泔水)收集运输、处置企业购置餐厨剩余物(泔水),全面禁止使用餐厨剩余物(泔水)饲喂生猪。
  
  (二)餐厨剩余物(泔水)产生单位应签订餐厨废弃物管理承诺书,建立泔水管理台账,与餐厨剩余物(泔水)收集运输单位依法签订收集运输协议,约定餐厨剩余物(泔水)的数量、收集时间、收集地点等内容,严禁将餐厨剩余物(泔水)交给生猪养殖企业、场(户)或个人。
  
  (三)餐厨剩余物(泔水)收集运输单位要建立收集运输台账,将餐厨剩余物(泔水)运输到市生活垃圾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填埋,生活垃圾处理场要建立餐厨剩余物(泔水)无害化填埋台账。严禁餐厨剩余物(泔水)通过收集运输或处置单位流向生猪养殖企业、场(户)或个人。
  
  (四)对生猪养殖加强排查登记和监督管理,杜绝养殖环节用餐厨剩余物(泔水)饲喂生猪,依法查处养殖者使用餐厨剩余物(泔水)饲喂生猪行为由畜牧部门负责(举报电话:7550068)。
  
  (五)城市餐厨剩余物(泔水)收集、运输工作由城市环境卫生部门负责;各乡(镇)餐厨剩余物(泔水)处理工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管。
  
  (六)查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举报电话12331--5)。
  
  (七)查处餐饮企业等餐厨剩余物(泔水)产生单位售卖或赠与餐厨剩余物(泔水)的违法行为由商务部门牵头负责(举报电话:7712312)。
  
  (八)依法受理、侦办有关涉嫌犯罪案件,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由公安部门负责。
  
  (九)严格监督国际运输工具的消毒以及餐厨剩余物(泔水)的无害化处理由海关部门负责。
  
  (十)严格落实寄送渠道疫情防控各项责任措施,督促寄递企业不得收寄活猪和未经检疫、未制熟猪肉产品由邮政部门负责。
  
  二、动物运输车辆备案监管
  
  (一)鼓励畜禽产品冷链运输、冷鲜上市,运输生猪、牛羊等活畜禽的车辆不再享受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
  
  (二)动物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采用专用机动车辆,车辆载重、空间等与所运输的生猪等动物大小、数量相适应;
  
  2.厢壁及底部耐腐蚀、防渗漏;
  
  3.具有防止动物粪便和垫料等渗漏、遗撒的设施,便于清洗、消毒;
  
  4.随车配有简易清洗、消毒设备;
  
  5.具有其他保障动物防疫的设施设备。
  
  (三)动物运输车辆应当在承运人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动物运输车辆备案申请表;
  
  2.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工商营业执照;
  
  3.备案申请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4.5吨以上车辆);
  
  4.备案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
  
  5.备案车辆的车辆营运证(4.5吨以上车辆);
  
  6.备案车辆照片3张(1张能清晰分辨车牌照的整车外观照片,1张备案车辆箱体内部照片,1张防疫消毒设施设备照片);
  
  (四)承运车辆备案程序:
  
  1.承运人提交备案材料,申请动物运输车辆备案;
  
  2.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留存相关证件复印件,5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检查动物运输车辆,核实相关信息和车辆条件;
  
  3.动物运输车辆符合条件的,出具动物运输车辆备案表,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及全市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不符合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备案编号由“发证机关所在行政区划代码”+“4位数字顺序号”组成;
  
  5.备案有效期暂定为半年,申请人在备案到期前30日内到原备案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复核,逾期申请的,需重新申请备案;
  
  6.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保存备案材料,并对动物运输车辆实施监管。
  
  (五)动物运输承运人应遵守以下要求:
  
  1.承运人通过公路运输生猪等动物的,应当使用已经备案的生猪等动物运输车辆,并严格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数量等内容承运生猪等动物;未提供动物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2.承运人运输生猪等动物时,应当为生猪等动物提供必要的饲喂饮水条件,通过隔离使生猪等动物密度符合要求(每栏生猪的数量不能超过15头,装载密度不能超过265公斤/平方米;运输牛羊时按照中华人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0014.11-2005)。当运输途经地温度高于25℃或者低于5℃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生猪等动物发生应激反应。停车期间应当观察动物健康状况,必要时对通风和隔离进行适当调整;
  
  3.承运人应当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及时对运输车辆进行清洗、消毒。做好动物承运登记,详细记录检疫证明号码、生猪等动物数量、运载时间、启运地点、到达地点、运载路径、车辆清洗、消毒以及运输过程中染疫、病死、死因不明动物处置等情况;
  
  4.规范承运人承运行为管理和有关车辆防疫管理,要严格控制人员、车辆出入养殖场所,加强消毒处理,防止人为传播疫情,必须进入场区的车辆应该严格清洗消毒。
  
  (六)跨县(市)调运动物的车辆申请备案时,应录入吉林省的车辆定位跟踪系统,并检查其是否配备车辆定位跟踪系统,未配备的不予备案。同时明确告知承运人,车辆定位跟踪系统的相关信息记录须保存半年以上。
  
  (七)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官方兽医接到动物产地检疫申报后,应当严格查验运输车辆备案情况,发现运输车辆未备案的,应当责令改正,并通报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八)发现运输动物车辆未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承运未附有动物检疫证明的生猪等动物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并建立运输动物车辆“黑名单”制度。
  
  全市区域内产生、收集运输餐厨剩余物(泔水)的单位、个人和生猪养殖企业、场(户),均须遵守本通告。本通告所指动物运输车辆包括运输生猪、牛、羊的车辆。
  
  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严格落实餐厨剩余物(泔水)全链条监管和动物运输车辆备案监管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管方案,依法依规实施监督管理,务必切断疫情通过餐厨剩余物(泔水)和运输车辆传播的链条。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珲春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4日

( 责任编辑:李铁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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