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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珲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修改
时间:2016-1-19  来源:珲春示范区网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提高办事效率,全力推进项目建设,不断加快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发展步伐,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珲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珲政发〔2012〕5号)第三章第八条内容作如下修改:

  第八条依法列入招标范围的珲春市(含合作区)各类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入市公管中心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的;

  (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万元)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万元)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万元)的;

  (五)政府采购项目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的。

  请各部门按照修改后的《珲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珲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珲春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17日

  珲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建立统一、开放、透明、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延边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含合作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活动及对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三条珲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市公管委)是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决策协调机构,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和管理。市公管委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分别由常务副市长、市纪检委书记、合作区常务副主任担任,市政府办、监察、发改、住建、国土、水利、交通、林业、财政、审计、文体、教育、卫生、农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第四条珲春市公共资源管理中心(以下称市公管中心)是市公管委的常设机构,承担市公管委的日常工作,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负责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的场所及相关服务,按照规则和程序组织交易活动。

  第五条市公管中心隶属于珲春市人民政府,正科级单位,机构性质为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是我市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的指定场所。

  第六条市政府办、监察、发改、住建、国土、水利、交通、林业、财政、审计、文体、教育、卫生、农业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对交易项目进行备案,处理交易活动中发生的争议和纠纷。

  第三章交易范围及额度

  第七条全市范围内(含合作区)凡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的公共工程建设、城市公共资源、政府采购、国有资产、国有土地、矿产资源、林业资源、医药用品采购、产权交易和水利、交通工程等项目(含国家、省、州、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全部纳入到市公管中心统一进行招投标。主要招投标事项包括: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含水利、交通、市政、各类房屋工程建设及其附属设施、装饰装修、配套线路、管线、设备安装等)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定以及与项目有关的设备和材料等的采购。

  (二)户外大型广告经营权,地名冠名权、特种行业经营权、市区占道经营权、出租车经营权、城市公交线路营运权。

  (三)政府采购、医疗机构药品、医疗设备采购和进口机电设备采购。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权出让,土地整理项目招投标。

  (五)国有产权的转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执行财物的拍卖。

  (六)机关事业单位的房屋租赁、资产处置。

  (七)农业综合开发和扶贫、科技重大项目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实施单位的招标选定。

  (八)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家融资项目的规划编制、工程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招标选定。

  (九)社会单位委托的交易事项。

  (十)其他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的项目。

  第八条依法列入招标范围的珲春市(含合作区)各类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入市公管中心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的;

  (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万元)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万元)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万元)的;

  (五)政府采购项目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的。

  第四章交易流程

  第九条公共资源交易按下列基本流程进行:

  (一)工程建设交易流程:

  项目受理→交易登记→发布招标公告→开、评标时间安排→招标文件发放→交纳投标保证金→接收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组建→开标、评标→公示中标候选人→交纳交易服务费→发放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退还投标保证金→资料汇总、存档→招标代理评价。

  (二)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受理登记→签订委托交易书→发布公告→投标人资质审核→收取服务费和保证金→组织产权交易→公布中标结果→签订产权交易确认书→退还保证金→整理归档。

  (三)政府采购交易流程:

  项目登记→发布采购公告→投标人报名、收取投标保证金→开标活动的组织安排→评标委员会组建→评标→中标通知书发放→资料汇总、存档。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市公管中心建立快捷透明的信息发布制度。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除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在国家、省、市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上发布外,市公管中心应当同步在市公管中心网站上发布。

  第十一条市公管中心应建立投标企业、中介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单位和人员的从业信用评价制度,实现动态化管理,凡违反规定或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按照《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纪行为处罚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市公管中心应加强对各类公共资源交易过程的监督,各职能部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对公共资源交易进行监督执法,确保交易活动公开、诚信的规范运行。

  第十三条实行公共资源交易统一监督制度。市监察部门在市公管中心设立常驻监管窗口,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立非常驻监管窗口,对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统一集中管理。

  第十四条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必须纳入到市公管中心进行,做到统一进场,公平交易。对于必须进中心而未进入的,市公管中心不得为其受理业务,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资金拨付和使用等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各行业部门根据上级规定,由省州相关单位统一招标的项目,须经过市公管中心核验和备案后,方可进行项目招投标。否则,有关部门不准为其办理后期手续。

  第十六条未经市公管中心交易或备案的项目,审计机关不予受理。已招标项目没有变更的审计机关不必审核。

  第十七条建立违法违纪案件联动机制,由监察局负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和对有关监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市各职能部门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加大对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及时纠正和查处违法乱纪行为。

  第十九条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专项监督。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市公管中心按规定收取交易服务费,统一代收代退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公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珲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17日印发



( 责任编辑:刘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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