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政发〔2015〕1号
珲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珲春市突出发展民营经济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珲春市突出发展民营经济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珲春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6日
珲春市突出发展民营经济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和省、州关于突出发展民营经济相关政策精神,针对我市民营经济发展实际,现制定珲春市突出发展民营经济实施细则,具体如下。
一、总体思路
按照“扩大总量、提高质量、优化结构、增加效益、富民强市”的发展要求,全面实施“全民创业、招商引资、素质提升、集群发展、市场培育”五大工程;积极开展“六个一批”活动,即服务一批重点企业,推动一批重点项目,做强一批重点产业,扶持一批小微企业,培育一批规上企业,盘活一批存量资产;着力做大总量、做优结构、做强龙头、做精产品、做长链条,不断增强民营经济整体实力和竞争力,为建设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2012年至2017年末,实现民营经济主营业务收入、民营经济增加值、上缴税金翻一番,分别达到500亿元、100亿元、13亿元以上;民营经济市场主体数量达到30000户以上。其中民营企业数量达到3000户以上,个体工商户达到27000户以上。(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合作区国税局、市地税局、合作区地税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改局、市商务局、市住建局)
三、优惠政策及实施细则
(一)放宽准入领域和条件。
1.坚持“非禁即入”。鼓励民营企业进入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社会事业、保障性住房等建筑业、金融服务和社会服务等领域。(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银监办、市工信局)
2.从事一般经营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可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自主选择经营项目;从事许可经营的,除须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外,可“先照后证”登记。(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不限出资数额、货币比例和缴纳期限,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年度报告制度。(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允许“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登记。除法律、法规对经营场所有特殊规定的行业外,经有利害关系的行为相对人同意,可将住宅用于经营场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鼓励全民创业。
5.鼓励开展全民创业,对创业者有培训意愿的,可到人社部门认定的定点机构免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SIYB培训(创业培训)。市工信部门免费为创业者提供企业技能人才培训、“万名创业者、万名小老板”培训和企业经营管理培训。(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工信局)
6.加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对小企业创业基地(微型企业孵化园、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等)建设的支持力度。鼓励大中型企业带动产业链上的小型微型企业,实现产业集聚、抱团发展。(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商务局)
7.对小型微型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社保局、市残联)
8.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或者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的,其档案可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免费保管。(责任单位:人社局)
(三)加强财政支持。
9.设立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专项资金1000万元。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技术改造、公共服务体系、孵化基地、兼并科技型企业、开放技术资源、开拓市场、人才培训、金融服务等方面。具体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局)
10.对新增销售收入300万(规模、限额、资质)以上民营企业,可由市财政按当年该企业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一定额度的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11.鼓励企业开发各类新产品,争创名牌产品。获省级著名商标品牌企业,两年内其上缴增值税增量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返还企业;获国家驰名商标或省级名牌的企业,三年内其上缴增值税增量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返还企业;同时,市财政还将给予相应数额的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2.鼓励企业上市融资。企业与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签订财务顾问协议后,市政府给予扶持资金10万元;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获得工商登记注册后,给予扶持资金20万元。企业在新三板正式挂牌后,募集资金全部在市内投资的给予扶持,其中,第一户给予扶持资金50万元,第二户给予扶持资金40万元,第三户起给予扶持资金25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局)
(四)提供税费优惠。
13.对经过认定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合作区国税局、合作区地税局)
14.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含9万元),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合作区国税局、合作区地税局)
15.自2013年2月23日至2015年12月31日,新办的民营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自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两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省级主管部门认定的孵化基地和创业基地,五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合作区地税局、市工信局)
16.小型微型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进口项目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关税。(责任单位:珲春海关)
(五)强化金融服务。
17.落实和完善金融机构民营企业融资量化考核奖励机制,确保民营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每年对前三名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10-20万元的奖励。同时,对民营企业贷款余额同比每增加5000万元,奖励金融机构(含小额贷款公司)1万元。对民营企业担保贷款同比每增加2000万元,奖励担保机构1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办)
18.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典当、拍卖等融资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办)
19.创新金融产品,推动质押融资业务发展,促进民营企业多途径融资。鼓励各金融机构创新动产、合同、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税收返还等质押融资方式,充分发挥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平台的作用。(责任单位:市人民银行)
(六)加强组织领导。
20.成立“珲春市突出发展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民营经济工作的组织与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工信局局长刘彦兼任,具体负责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责任单位:珲春市突出发展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珲春市突出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珲春市突出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现将突出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 长:金春山 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韩长发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成 员:刘 彦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赵增峰 市财政局局长
杨晓冰 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王艳辉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张 成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郭成喜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崔 林 市商务局局长
张光林 市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
徐 磊 市社会保险局局长
赵英哲 延边银监分局珲春办事处主任
王者富 中国人民银行珲春市支行行长
关建辉 市国税局局长
崔学哲 合作区国税局局长
方龙云 市地税局局长
武晓帆 合作区地税局局长
王 旭 珲春海关关长
孙国印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成员除市领导外,其他成员如有变动,由领导小组自行调整。此项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不再另行发文。
珲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16日 ( 责任编辑:孙立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