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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安市城市绿化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16-1-30  来源:集安市人民政府  

集安市人民政府文件

集政发〔2014〕12号

集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安市城市绿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

  现将《集安市城市绿化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集安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5日

集安市城市绿化管理实施细则

  一、制定依据及原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绿化覆盖率和绿化质量,建设更加适宜居住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任何人都应当爱护城市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并有权对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进行制止或检举、控告。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本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绿化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园林处)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
  
  二、城市绿化建设
  
  第五条 市住建局应根据集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城市绿地建设应合理布局,做到城区绿化与郊区绿化相结合,普遍绿化与重点提高相结合,逐步形成完整的城市绿地系统。
  
  第六条 各项建设工程,应当安排一定的绿化用地,其所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为:
  
  (一)新建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二)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的工厂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低于50米的防护林带;
  
  (三)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四)市区干道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
  
  市住建局在编制建设规划时,应按规定确定绿化位置和绿化面积。
  
  第七条 各单位和居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第六条规定的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绿化,不得闲置。
  
  第八条 各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
  
  第九条 市住建局依照本细则第六条规定,审核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
  
  第十条 城市绿化建设同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位置,应当由市住建局统一安排。
  
  绿化专业单位进行绿化建设和管理维护,应当兼顾市政公用设施、水利工程、道路交通、通讯和消防等方面的需要。
  
  敷设通信、输电电缆和燃气、热力、给水、排水管线等市政公用设施,影响城市绿化的,与园林处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市住建局参加审查。
  
  城市的公园绿地、道路绿地、附属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市住建局或者其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标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须按照批准的绿化设计方案,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施工。绿化工程竣工后,须经市住建局或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各类建设工程配套的绿化工程须与建设工程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十四条 园林绿化企业三级和三级以下资质须报市住建局备案。
  
  市住建局应当加强城市绿化行业的市场管理,严格查处无证施工和越级施工行为。
  
  第十五条 市住建局应当加强城市苗圃、花圃、草圃的建设,苗圃、花圃、草圃的用地总面积不得少于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之二。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建设实行以植物造景为主,以建筑造景为辅的原则。乔、灌、花、草及落叶、常绿植物合理配置,品种丰富。
  
  三、城市绿化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市住建局管理;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住建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单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第十九条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市住建局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因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造成花草、树木损失的,由占用单位依法赔偿。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害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禁止在城市绿地内实施以下行为:
  
  (一)攀折树木、采摘花草、践踏草坪、损坏绿篱;
  
  (二)在城市绿地内放养禽畜或乱扔废弃物;
  
  (三)在树木和绿化设施上栓挂牲畜、搭挂或晾晒物品;
  
  (四)在城市绿地内割草、挖坑、取石、取土;
  
  (五)在绿地内放牧、捕猎、开垦种菜;
  
  (六)围圈树木或就树建房;
  
  (七)在公园绿地或道路两侧绿地内设置摊点等;
  
  (八)在城市绿地上堆放物料、沙石、倾倒废弃物、停放车辆;
  
  (九)其他损害城市绿地、树木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中国公民,男11—60周岁、女11—55周岁(丧失劳动能力者除外),每人每年应当义务植树3—5株或完成一个工作日的育苗、管护及其他绿化任务。对11—17周岁的青少年,应当就近安排其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
  
  第二十二条 严格控制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确需砍伐或者移植的,必须经市住建局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三条 对古树名木应当严格保护和管理,禁止砍伐、移植以及其他损害行为。因特殊情况必须砍伐或者移植的,须经市住建局审查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以及建设工程需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市住建局审批,由绿化专业部门或者在其指导下进行施工。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和其他公用设施安全时,其主管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应及时上报市住建局。
  
  第二十五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园林处提出申请,经市住建局审查同意后,方可在指定时间、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树木、花草病虫害防治,实行谁管辖、谁防治的责任制度。市住建局负责监督、检查、指导。
  
  第二十八条 城市绿化引进苗木、花卉、种子必须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不符合检疫标准的不得引进。
  
  四、其他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相关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市住建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市住建局等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集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5日



( 责任编辑:李铁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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