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安市人民政府文件
集政发〔2015〕2号
集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优惠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
为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市政府分别对2014年12月31日前以市政府(政府办)名义制定的47件规范性文件及2005年以来我市出台的180件优惠政策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一)废止《集安市地方水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集政发[2010]12号)等8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宣布《集安市加强中朝边界集安段涉界工程管理工作》(集政发[2005]3号)等18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确认《集安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集政发[2009]11号)等21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执行(见附件3)。 2014年12月31日前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凡未列入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二、优惠政策文件清理结果 (一)废止《研究集中供热工程征地价格问题》(集政专纪[2005]35号)等170件优惠政策文件(见附件4)。 (二)保留《研究阳光花园建设有关问题》(集政专纪[2007]33号)等10件优惠政策文件(见附件5)。 2005年以前我市出台的各类优惠政策文件,出现与《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相抵触的,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全部停止执行。 集安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8日 ( 责任编辑:李铁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