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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安市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程序规定
时间:2016-1-30  来源:吉林集安网  

中共集安市委关于市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市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的必然要求,是扩大党内基层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增强党组织生机活力的客观需要,是实践党的宗旨、密切党群关系、促进党内民主建设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党内监督、规范权力运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
  
  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党委领导班子配备改革后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党务公开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委工作实际,通过理清职权、规范程序、公开运行、有效监督,不断增强市委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健全市委科学决策、阳光用权的权力运行机制,努力实现决策科学化、运行规范化、公开多元化、监督立体化、问责常态化。
  
  第二章 市委权力运行程序中的主体
  
  第一条 市党代会、市委全委会、市委常委会是行使市委权力的机第二条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是经市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党内监督专门机关,在上级纪委和市委统一领导下,履行党的纪律检查职能。
  
  第三条 市委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政法委、市编办是市委的职能部门,在市委统一领导下行使职权。
  
  第四条 市委书记、市委副书记、市委常委,以及受市委委托执行权力的其他组织和个人都是市委权力运行程序中的主体。
  
  第三章 权限与运行
  
  第一节 市党代表大会
  
  第五条市党代表大会的职能是: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听取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讨论本地区范围内 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六条 市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建议实行党代会常任制和党代表任期制)。
  
  第二节市委全委会
  
  第七条 市委全委会是全市的领导核心,由党的代表大会选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市委全委会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市委的领导机关,负责贯彻执行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市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市工作。市委全委会的议题由市委常委会确定。
  
  (一)对全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及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二)制定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市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措施,听取和审议市委常委会的工作报告,研究部署全市重要工作。
  
  (三)监督、评议市委常委会及其成员的工作。
  
  (四)选举市委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通过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
  
  (五)决定召开市党代表大会或市党代表会议。
  
  (六)对市委常委会提请决定的事项或必须由市委全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策。
  
  (七)受理市党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属于全委会职权范围内的提议或有关工作意见和建议;按照党内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向市党代表大会代表通报贯彻执行上级党委的决议、决定的情况及党内其他重要情况。
  
  会议议题确定前,一般应征询委员的意见。市委全委会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5天前通知到各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第八条 市委全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九条 市委全委会议的出席人员是全体市委委员、候补委员。列席人员为市纪委委员、各单位负责人。
  
  市委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市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根据需要,市委常委会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市委全委会。
  
  第十条 市委全委会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
  
  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
  
  决定干部任用时,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委员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但不得另提他人。市委候补委员和列席人员不参加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不得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得另行投票。
  
  市委全委会审议干部任用方案时,全委会成员是拟任人选或推荐人选的,或与拟任人选、推荐人选是近亲属关系,需执行公务回避的,本人必须回避。回避的市委委员待讨论结束后,参加投票表决。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对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作出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决定,必须由全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经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常委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全委会时予以追认。
  
  第三节 市委常委会
  
  第十一条 市委常委会在市委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全委会职权,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和全委会的决议,主持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召集全委会,向全委会负责、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对应由全委会决定的事项事先进行审议和提出意见。
  
  (二)组织实施上级党委的指示、决定和全委会的决议。
  
  (三)对涉及全局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人事任免、大额度资金使用、管理体制的重大变革、重要民生问题和社会稳定事项、涉及全市范围和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措施和工作部署等进行研究,决定全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党的建设等方面经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对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等机关,工青妇等人民团体,各类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领导机关党组请示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负责推荐、提名、任免干部;负责教育、管理和监督干部;讨论决定有关干部奖惩。
  
  (六)以市委名义向上级党委请示、报告工作,向所属党组织发布指示、通知、通报,制定以市委名义发出的其他重要文件。
  
  (七)对必须由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常委会要严格实行集体领导制度。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常委会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常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之前,应当进行充分的酝酿。需要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可先由书记和有关常委进行酝酿,也可由书记委托有关常委进行酝酿。会前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常委会决策。
  
  第十四条 涉及干部人事任免事项,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要求,在民主推荐、考察的基础上,经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常委共同酝酿后向常委会提名,为常委会决定干部任免做准备。
  
  第十五条 市委常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市委常委会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六条 市委常委会会议的议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由书记、副书记、常委根据分工提出,或由市人大、市政协主要负责人提出。议题建议方案经市委秘书长审核后报书记。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常委意见的基础上确定议题。
  
  市委常委会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2天前通知到各常委,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除干部议题和须保密的相关材料以外)。
  
  第十七条 常委会会议的出席人员为常委,列席人员为市人大、市政协主要负责人,市委非实职领导干部。召开市委常委(扩大)会议,列席人员扩大到相关市级领导、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市委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常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不允许代会,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在涉及到常委成员的亲属、子女时,相关人员应当回避。研究重要问题时,无关人员必须离开会场。
  
  根据需要,市委常委会会议主持人可确定相关人员列席常委会会议。列席人员不能到会的,不得自行委托他人代替参加会议。
  
  第十八条 市委常委会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
  
  讨论决定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
  
  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与会人员(含列席人员)是拟任免人选,或与拟任免人选是近亲属关系,需执行公务回避的,本人必须回避。回避的常委待讨论结束后,参加投票表决。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第十九条 市委常委会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决定重要事项应编发会议纪要。
  
  第二十条 经市委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市委或市委、市政府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第二十一条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市委常委会的,书记、副书记或常委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市委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由常委会成员提出报经书记同意后可以召开专题办公会,专题办公会由书记、副书记或常委负责组织召开。
  
  第四节 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中共集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是经市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党内监督专门机关。中共集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上级纪委和市委的领导下开展党内监督工作,并受市委委托行使对市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监督。
  
  第五节市委职能部门
  
  第二十四条 中共集安市委办公室是市委处理日常事务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中共集安市委组织部是市委主管组织工作、干部工作和人才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二十六条 中共集安市委宣传部是市委主管意识形态方面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二十七条 中共集安市委政法委员会是市委领导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市综治办是协助市委、市政府领导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常设议事机构的办事机构。
  
  第二十八条 中共集安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是市委主管统一战线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二十九条 集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是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是市委、市政府负责全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综合工作部门。
  
  第三十条 市委各职能部门在市委统一领导下,按照《中共通化市委、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集安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通委[2001]26号)确定的“三定”方案履行职责。
  
  第六节 行使市委权力的个人的职权
  
  第三十一条 市委书记职权:
  
  (一)根据上级党委、市委全委会和市委常委会的指示,统一领导本市区域内的党务工作,统一领导全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
  
  (二)召集和主持市委常委会、专题办公会,负责市委常委会重要工作的协调。在常委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市委日常工作事务。
  
  (三)向市委推荐科级领导干部人选。
  
  (四)主持市党代会、全委会、常委会、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重大决策决议。
  
  (五)根据市委组织部的考察,召集有关人员共同酝酿干部调整方案;召集和主持市委常委会议或全委会议讨论市管干部任免事项;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相关人事任免决定。
  
  (六)对下一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教育、管理;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责成有关部门查处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违纪违规行为。
  
  (七)其他。根据市委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市委副书记职权:
  
  兼任市政府正职的副书记,负责市政府全面工作,抓好市政府党组工作。
  
  市委专职副书记,协助书记负责市委日常工作,受书记委托处理市委相关事宜,同时根据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市委常委职权:
  
  (一)收集反映基层和群众对市委工作的意见、建议;对分工范围的日常工作作出决策,对分工范围内重大问题提交常委会讨论的,要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二)以个人名义向市委推荐有关干部人选。
  
  (三)按集体讨论的原则妥善处理好常委会委托处理的问题,保证常委会决定的事项在所主管、分管的部门顺利实施。
  
  (四)对事关全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等方面重大问题向市委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五)其他。受市委及市委主要领导同志的委托处理其他事务。
  
  第三十四条 其他受市委委托执行权力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市委委托的权限行使权力。
  
  第七节 决策的执行
  
  第三十五条 全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常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会委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书记对组织实施负总责。常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市委有关部门负责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决策执行和工作进展情况,应当及时向书记和常委会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由作出该决策的全委会或常委会决定。
  
  第三十六条 书记既要总揽全局,管方向、抓大事,又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防止“一言堂”。常委对分管的工作要积极主动、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在常委会议中畅所欲言,讲真话、讲实话;同时,要主动从市委工作全局出发思考和处理问题,主动向书记汇报工作,防止和克服片面强调个人所分管工作的倾向。
  
  第四章 权力运行的公开
  
  第三十七条 市委权力公开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纪原则。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实施公开。
  
  (二)先党内后党外原则。干部任用、党内奖惩等决策按先党内后党外的顺序公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内容可以同时向社会公开。
  
  (三)真实公开原则。公开的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公开的结果应当客观公正。
  
  (四)注重实效原则。市委权力公开应立足提升公信力、强化领导力、增强凝聚力,突出重点,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第三十八条 市委权力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市委班子成员分工、主要职责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党的建设方面重大事项研究决策及各级党组织的考核情况;
  
  (三)市委实施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的重大决定、决议及其执行情况;
  
  (四)市委出台的有关决定、意见等重要文件;
  
  (五)市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落实及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六)重大产业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重大城建项目和重大民生工程确定情况;
  
  (七)市委管理干部的考察、选拔任用及管理、奖惩等情况;
  
  (八)上级党委和市委认为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 市委权力运行公开的方式:
  
  (一)主动公开。进一步加强常委内部经常性沟通。通过召开常委会例会、专题办公会、常委定期向常委会和书记汇报分管工作以及常委述职等方式,及时交流有关工作和决策执行情况,通报重要政策制定、工作部署、工作进度及其他情况。健全书记与常委、常委与常委之间谈心交流、沟通协调制度。采取通气、通报以及有关负责人列席会议等方式,加强与人大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等方面的沟通。
  
  对研究涉及公众切身利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的重大事项的会议,可以公开举行,允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席旁听。但是会议内容涉及依法不应公开的信息的,不得公开举行。
  
  通过市委通报、中共集安市委党务公开网、集安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电视台、公示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将应公开的内容及时予以公开,必要时可以举行发布会向社会公布。
  
  市委各职能部门要根据本部门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公开制度,以方便服务群众为原则,将办事程序及其他应当公开的内容及时公开。
  
  其他认为需要公开的内容视情况选择合适方式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对于各级机关和组织及公民或党员申请要求公开的内容,依据申请的事项适当公开。
  
  建立和完善市委新闻发言人制度,对公民和组织关心的热点、重点问题及时发布,接受质询和解答。
  
  第四十条 坚持以改革创新精神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坚持边实践、边探索、边总结、边规范,不断完善市委权力公开运行工作机制,努力提高市委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
  
  第五章 监督保障机制
  
  第四十一条 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进一步完善监督制度,明确监督责任,加大监督力度,发挥各方面的监督作用。
  
  第四十二条 认真执行常委会向全委会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的制度。在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
  
  第四十三条 加强常委会内部监督,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述职述廉制度。书记要发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第一责任人的作用,落实对常委会成员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常委会成员的监督。常委之间要互相提醒、互相监督。
  
  第四十四条 充分发挥纪委全委会的监督作用,加强同级纪委对常委会工作和常委会成员的监督。市纪委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复查;如果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或他的成员有违反党的纪律的情况,在同级党的委员会不给予解决或不给予正确解决的时候,有权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协助处理。
  
  第四十五条 加强下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对常委会成员的监督,畅通监督渠道。完善社会监督员制度,加强对市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情况的评议。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拓宽党员和党组织参与党内事务的渠道。及时收集整理党员、群众意见,建立反映问题处理机制。
  
  第四十六条 充分发挥党代会代表的作用,建立同级党代会代表、全委会对常委会工作进行评议监督制度。
  
  第四十七条 整合监督力量,把党内监督与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社会监督结合起来,形成对市委权力运行全方位监督体系。
  
  第四十八条 突出对“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重大决策要坚持民主集中制,不能以现场办公会、招商引资会、文件圈阅等形式代替本应由常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严肃查处不执行、乱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行为;加大对干部任免过程中的资格审查、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研究决定及任前公示等环节执行情况的监督;加强对重大项目立项依据、招投标、政府采购等环节的监督,严格按照程序办事,不得利用职务影响违反规定插手工程项目;加大对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党组及工作部门,各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第十条、第十八条所称近亲属,是指与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过去市委制定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 责任编辑:李铁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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