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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
时间:2018-7-16  来源:吉林市人民政府网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国土资源管理的各项部署,有效遏止和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用地、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等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吉政办发〔2012〕1号),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意见。
  
  一、切实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执法监管情况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国土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各级国土、发改、财政、公安、规划、建委、安监、林业、电力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责任。
  
  二、加强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负责拟定巡查工作制度,建立有效的巡查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好动态巡查工作。负责动态巡查工作的职能部门和单位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属地原则及时制止,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相应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前沿堡垒作用,以行政村为单元确定监管网格,村“两委”主要负责人负责监管区域内的动态巡查工作,做到及时发现、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三、认真组织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整改工作
  
  对不听劝阻继续施工的违法违规用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最直接、最有效、最便捷、最大限度减少损失的原则,拿出查处整改意见,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责令相关部门予以拆除,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立案查处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非法勘查开采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要组织国土、安监、公安、电力等部门依法拆除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及充填井筒。同时,相应属地政府要将有关查处整改情况通报发改、国土、住建、规划、行政执法、电力等市直相关部门和单位。
  
  四、各有关部门要协同配合,履行好共同监管责任
  
  (一)负有查处职责的部门对明确由其立案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履行查处职责。应没收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要移交财政部门或相应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接收处理。应拆除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部门,要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对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等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在依法处罚后依法履行审批(报批)手续。
  
  对无证勘查开采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国土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拆除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及充填井筒。
  
  (二)各级公安部门应当依法受理、侦办各相关职能部门移送的涉嫌破坏国土资源的刑事案件。相关职能部门在调查违法案件时发生被调查人拒绝、逃避调查取证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调查取证的,构成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三)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接收罚没物(包括建筑物、矿产品及其他设施),出具接收文书并依法予以处置。
  
  (四)各相关职能部门对未经国土部门预审的建设项目,依法不得予以审批(核准)。对依法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前,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对应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不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项目,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未取得合法用地、勘查、开采手续的项目,电力部门不予通电。对已经办理相关审批、许可手续的违法违规用地项目,在接到相应政府的通报后,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法违规项目继续建设。
  
  五、严格问责,确保国土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落实到位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对于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虽未超过15%但达到上级规定的约谈比例的,由市国土局发出限期整改通知,整改期满后,经市政府督查室、市国土局联合检查确认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市政府将约谈属地政府负责人。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未建立有效巡查机制组织开展动态巡查或未认真组织查处整改工作的,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未认真履行共同监管职责的,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对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达到《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处分条件的,依法对当地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予以处分。
  
  (三)村民委员会因未正确履行职责,或非法转让(出租)耕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或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导致违法事态扩大,造成社会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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