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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7-12-26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网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精神,大力发展绿色生态健康养殖,加快构建现代畜牧产业体系,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为指引,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准,以推进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畜牧业绿色发展、提质增效为目标,尊重畜牧业发展规律,强化改革创新、激励约束和政府监管,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优化空间布局,节约利用资源,保护产地环境,提升生态服务功能,打造全国重要的食源性优质安全绿色畜禽生产基地,促进畜牧业与生态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健全完善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2017年—2020年,全省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分别达到67%、70%、73%和75%以上,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分别达到53%、65%、80%和95%以上。其中,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于2019年达到100%。农安县、榆树市、德惠市、九台区、舒兰市、蛟河市、公主岭市、梨树县、双辽市、伊通县、扶余市、前郭县、长岭县等13个畜牧大县和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现代农业产业园率先实现上述目标。
  
  二、重点任务
  
  (三)加快畜禽养殖废弃物收储运体系建设。
  
  1.建设区域性畜禽养殖废弃物集约化处理中心。与农村厕所革命工程和城镇污水处理中心建设相结合,采取政府扶持、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方式,支持畜牧业生产大县和养殖集中区,建设与现代畜牧业发展相适应的畜禽粪污集约处理中心。力争到2020年,建设区域性畜禽粪污处理中心40个,年粪污收贮能力达到160万吨以上。(省畜牧局牵头,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2.培育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产业化龙头企业。强化政策导向作用,通过招商、兼并、整合、重组等方式,加快培育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能源化利用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建设有机肥、沼气发电和车用燃气项目,促进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向专业化、产业化和集约化转型。力争到2020年,培育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产业化龙头企业160个,集约化处理能力达到400万吨以上,以处理禽畜养殖粪便和工业污水为重点,开发沼气1亿立方米以上。(省畜牧局、省能源局牵头)
  
  3.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加快建设县级区域性专业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健全完善病死畜禽收集暂存体系,配备相应收集、运输、暂存和冷藏设施,以及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开展副产品深加工,生产工业油脂、有机肥、无机炭等产品。力争到2020年,建设区域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50个。(省畜牧局牵头)
  
  (四)大力发展绿色农牧业循环经济。
  
  1.深入开展畜牧业绿色发展示范县创建活动。依托国家畜牧业绿色发展示范创建政策,探索整县推进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促进畜牧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力争每年创建1个国家级示范县。到2020年,全省累计创建5个国家级示范县。(省畜牧局牵头)
  
  2.加快推进种养业循环发展。统筹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土地粪污消纳能力和生态环保要求,根据畜禽品种、饲养规模和发展潜力,促进畜禽养殖业与种植业紧密衔接,采取经济高效适用的堆肥发酵、有机肥加工等模式,实现粪污就地就近还田利用。(省畜牧局、省农委牵头)
  
  3.大力发展绿色有机种植业。突出发展杂粮杂豆、果木蔬菜和棚膜经济等特色种植业,增加固液有机肥施用面积,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三品一标”)认证,提高产业附加值。力争到2020年,全省“三品一标”产品认证数量年均增长6%以上。(省农委牵头)
  
  (五)结合区域特点主推“五型”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模式。
  
  1.固体粪便堆肥利用模式。以生猪、肉羊、家禽等规模养殖场为重点,采用干清粪方式,对固体粪便进行好氧堆肥发酵无害化处理,实施就地就近还田利用。(省畜牧局牵头,省农委参与)
  
  2.畜禽粪污全量收集还田利用模式。以生猪、奶牛等规模养殖场为重点,采用升级的水泡粪或自动刮粪回冲工艺,对粪便和污水全量收集、贮污池微生物技术及搅拌等环节进行处理,配套农田还田利用。(省畜牧局牵头,省农委参与)
  
  3.有机肥生产加工利用模式。以生猪、肉牛、奶牛、家禽等规模养殖场为重点,采用干清粪方式,对固体粪便进行好氧堆肥发酵无害化处理,经专业化机械设备干湿分离、搅拌、烘干、筛分、分装后实施高效还田利用。(省畜牧局牵头,省农委参与)
  
  4.污水肥料化利用模式。以生猪、奶牛等规模养殖场为重点,对干湿分离、雨污分流后的污水进行集中收集,经厌氧发酵或氧化塘储存处理后,与灌溉用水按一定比例混合,实施水肥一体化灌溉农田。(省畜牧局牵头,省农委参与)
  
  5.粪污专业化能源利用模式。以专业化畜禽粪污处理企业为核心,采用厌氧发酵工艺,对周边生猪等养殖场户的高浓度粪便和污水进行集中处理,生产沼气发电上网或提纯生物天然气,沼渣用于生产有机肥,沼液用于灌溉农田或实施深度处理达标排放。(省能源局牵头,省农委、省畜牧局、省环保厅参与)
  
  (六)大力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
  
  1.发展龙头企业带户养殖。突出抓好大企业、大项目,支持企业采取自建和联建相结合的方式,发展带户养殖,建设现代化畜禽养殖基地,力争在粪污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管理和技术集成等方面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发挥企业示范引领作用,带动提升粪污处理等养殖设施化建设水平。力争到2020年,建成企业标准化养殖基地100个,标准化养殖能力达到2亿头(只)。(省畜牧局牵头)
  
  2.健全完善畜禽粪污处理利用设施设备。整合国家和省级政策资金,支持新建养殖场严格按照环保要求,配套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利用设施;支持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研发,开展标准化示范试点创建和标准实施推广工作,加快构建全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标准体系;支持新型环保饲料产品研发,从源头上促进矿物元素类饲料添加剂减量使用;支持现有规模养殖场按照标准化建设要求,健全完善畜禽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和利用设施设备。(省畜牧局牵头,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省财政厅参与)
  
  3.推进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组织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科学划定禁养区。健全完善相关补贴安置政策,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省环保厅、省畜牧局牵头)
  
  (七)落实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
  
  1.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环评制度。规范环评内容和要求,依法依规对畜禽养殖相关规划及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项目,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通过自行流转土地或与农户签订协议等方式配套与养殖规模和处理工艺相适应的粪污消纳用地,配备必要的粪污收集、贮存、处理、运输、利用设施设备。严格落实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有关规定,年出栏生猪5000头及以上(其他畜禽种类折合成猪的养殖规模),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畜禽规模养殖项目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的填报登记表。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环保部门予以处罚。(省环保厅牵头,省畜牧局参与)
  
  2.落实畜禽养殖污染监管制度。实施畜禽规模养殖场分类管理,设有固定污水排放口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并严格监管。改革完善畜禽粪污排放统计核算方法和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物减排核算制度,将畜禽粪污全部还田利用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作为统计污染物削减量的重要依据。完善肥料登记管理制度,强化商品有机肥原料和质量的监管与认证。以县为单位定期开展畜禽养殖粪污土地承载能力测算,加大技术培训力度,集成推广应用有机肥、水肥一体化等关键技术。按照国家要求建立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到2020年实现共享直联平台管理。强化数据统计工作,实现信息系统对规模养殖场全覆盖。到2020年健全畜禽粪污还田利用和检测标准体系。(省畜牧局、省环保厅、省农委牵头,省质监局参与)
  
  3.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度。各市(州)、县(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负总责,要结合本地实际,依法明确部门职责,细化任务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完善政策措施,强化日常监管,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开展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示范,以点带面,推进工作开展。统筹畜产品供给和畜禽粪污治理,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各市(州)、县(市)政府要于2018年2月底前制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出台政策,支持畜禽养殖场和专业化企业建设以及完善废弃物处理利用设施。细化年度(2018-2020年)重点任务和工作清单,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并抄送省畜牧局、省环保厅备案。(省畜牧局牵头,省环保厅参与)
  
  4.落实规模养殖场主体责任制度。积极向养殖业主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强化监督管理,对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养殖业主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履行“谁养殖、谁治理”的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粪污处理的,要签订协议,明确相互责任,确保粪污资源化利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要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省畜牧局、省环保厅牵头)
  
  5.建立种养循环发展机制。各县(市)特别是畜牧大县,要科学编制种养循环发展规划,实行以地定畜,促进种养业在布局上相协调,精准规划引导畜牧业发展。推动畜禽规模养殖场与种植业主衔接,扶持种养合作,鼓励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粪污作为有机肥料科学还田利用。推动建立畜禽粪污等农业有机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网络体系,鼓励在养殖密集区域建立粪污集中处理中心,探索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机制。通过鼓励在田间地头配套建设管网和储粪(液)池等适合本地情况的方式,因地制宜地解决粪肥还田“最后一公里”问题。加强粪肥还田技术指导,确保科学合理施用。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调动社会资本积极性,形成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全产业链。培育壮大多种类型的粪污处理社会化服务组织,实行专业化生产、市场化运营。鼓励建立受益者付费机制,保障第三方处理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合理收益。(省畜牧局、省农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参与)
  
  三、保障措施
  
  (八)加强政策支持。
  
  1.统筹省级畜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省级防疫补助资金,支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标准化规模养殖和畜牧业绿色发展。(省财政厅、省畜牧局牵头)
  
  2.对符合条件的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产业化项目给予支持。(省农委牵头)
  
  3.对购置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的,按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进行补贴。(省农委牵头)
  
  4.发展畜禽养殖废弃物收储运体系建设及标准化规模养殖的设施农业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的,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各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办理用地备案手续,积极保障现代畜牧业发展的设施农业用地需求。(省国土资源厅牵头)
  
  5.实施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以畜牧业生产大县为重点,大力实施增施有机肥项目,落实有机肥相关补贴政策,加快有机肥替代化肥进程。(省农委牵头)
  
  6.支持利用畜禽粪污发展大中型沼气发电项目,落实国家大中型沼气工程发电项目有关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省能源局牵头)
  
  7.生物天然气符合城市燃气管网入网技术标准的,经营燃气管网的企业应当接收其入网。(省能源局牵头)
  
  8.落实沼气和生物天然气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支持生物天然气和沼气工程开展碳交易项目。(省能源局、省环保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分别负责)
  
  9.扩大“吉农牧贷”贷款规模,以畜牧大县为中心,在扶优扶强的基础上,重点向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上倾斜。鼓励各地政府和社会资本设立、运用投资基金,创新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模式。(省畜牧局牵头,省财政厅参与)
  
  (九)强化组织领导。
  
  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凝聚合力,共同推进全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省级相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委、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省能源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省畜牧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明确工作负责人和联系人,统筹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畜牧局,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日常工作的协调、调度、统计和汇总;负责组织召集相关部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市(州)、县(市)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统筹谋划,完善政策,合力推进相关工作。(省畜牧局、各市〔州〕县〔市〕政府负责)
  
  (十)落实责任分工。
  
  各地要坚持因地制宜和突出重点的原则,明确具体推进措施,逐年、逐级、逐项细化目标责任,建立目标责任落实机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畜牧大县地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相应配套政策,切实加大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投入,支持规模养殖场、第三方处理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粪污处理设施,积极推广使用有机肥。(各市〔州〕、县〔市〕政府负责)
  
  (十一)实施绩效考评。
  
  以畜禽规模养殖场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建设、有机肥还田利用、沼气和生物天然气使用以及禁养区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等指标为重点,建立绩效评价考核制度,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层层传导压力。强化考核结果应用,建立激励和责任追究机制。(省畜牧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委、省环保厅参与)
  
  

( 责任编辑:管理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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