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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5年本)
时间:2016-1-15  来源:吉林市环保局  

  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的部署,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下放审批权限、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环保部令第5号)、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吉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暂行规定》(吉环管字〔2014〕1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一)市环保局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除有关规定应由上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

  2、环保部、省环保厅明确要求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以及省环保厅下放至市(州)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3、跨城区、开发区的建设项目;

  4、城市供水项目;

  5、在市区内新建、扩建及改建工业及供热锅炉(含煤气发生炉)及相关脱硫脱硝项目;

  6、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化学品的仓储、物流配送等建设项目;

  7、废电子电器产品、汽车的拆解建设项目;

  8、轮胎制造、再生橡胶制造项目;

  9、化学矿采选、石棉、石墨、玻璃、岩棉制造项目、陶瓷制品建设项目。

  法律和法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区环保局、省级以上(含省级)开发区(含工业集中区、各类产业园区)设立的环保机构负责审批同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未设立环保机构的,按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由所在区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吉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吉林松花湖风景名胜区、吉林市化学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享有相同的审批权限((一)款第1至3条除外)。

  二、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依法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细化各个审批环节,确认审批职责分工,使环评审批运行程序化、标准化和公开化。认真执行环评公众参与和环评审批信息公开制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则上要通过专家技术评审。

  三、定期上报审批情况。各区及有审批权的省级以上开发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本区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情况上报市环保局,每半年和年底上报本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总结。

  四、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审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越权审批、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审批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撤销或者责令其撤销审批决定,对直接审批责任人员,建议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进行处分。

  五、本规定自2015年5月15日起施行。2008年11月3日印发的《吉林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规定》(吉市环字[2008]57号)同时废止。



( 责任编辑:马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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