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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养犬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0-12-13  来源:辽源市人民政府网  

龙山区、西安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辽源市养犬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源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4日
  

  辽源市养犬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促进城市提档升级,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的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市容环境,进一步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养犬管理工作职责分工,根据《辽源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市对养犬活动实行管理与服务相结合,行政机关执法和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相结合,养犬单位、个人(以下简称养犬人)自律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条 本市限养犬种60种(犬种详见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发布的《辽源市首批禁养60犬种的目录》),禁养肩高超过71厘米犬只。
  
  第三条 建立由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市城管执法局、各区政府、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的职能明确、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养犬管理工作机制。
  
  建立小区物业、企事业单位、经营场所、广场公园管理单位(园林、城管、市政等)、社会群众等共同参与宣传、管理、监督、劝阻、举报工作机制。实行各类居民小区、公共场所、公园、广场、企事业单位、经营场所等谁管理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养犬管理模式。
  
  第四条 市委宣传部职责。负责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开展《条例》宣传,弘扬文明养犬行为、曝光违法养犬行为,积极引导市民群众依法文明养犬,提高依法文明养犬意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五条 市公安局职责。市公安局为全市养犬管理工作牵头部门,负责全市养犬管理的日常指导协调,并具体负责养犬登记、开展养犬管理巡查、依据《条例》规定查处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违法养犬行为、扣押没收违法养犬人犬只等。
  
  犬只登记的免疫证明由具备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犬种确认以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为准。
  
  公安机关设立、管理犬只留检所。犬只留检所负责收容弃养犬、无主犬、被没收、扣押犬只等。对死亡犬只应在农业农村部门指导下进行无公害化处理。
  
  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查处阻碍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侮辱、殴打依法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的治安行政案件;对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市城管执法局职责。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对违法养犬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为进行查处;对携犬外出不携带清理犬粪工具的养犬人开展教育、责令整改;对所管理的公园、广场等犬只禁入场所负监管责任,对携犬进入犬只禁入场所的养犬人进行教育、责令退出,对拒不整改的养犬人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第七条 各区政府职责。各区政府应在各自辖区范围内组织好基层社区、环卫、城管、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等单位积极做好依法文明养犬管理工作。
  
  (一)社区应摸清养犬底数、督促养犬人依法登记犬只,开展依法养犬的宣传教育,调解因养犬引起的民事纠纷,积极举报违法养犬行为。
  
  (二)各区政府下辖环卫部门应及时清理所管辖区域内广场、公园、绿地、街路等处犬只粪便。引导、教育、监督养犬人外出携带清理犬粪工具。
  
  (三)各区政府下辖城管执法部门应对所管理的广场、公园开展管理,严禁犬只进入禁入广场、公园,发现违规养犬的及时劝阻,不服从管理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负责查处养犬人遛犬不清理犬粪的行政案件。
  
  (四)基层社区工作人员要加大对居民小区内的养犬管理力度,发动物业管理单位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加大宣传发动,在小区内部设立依法养犬标志牌,积极管理、监督、劝阻、举报违法养犬行为。
  
  (五)社区及物业管理部门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及时清理小区内犬粪。没有物业的弃管、老旧小区,各区要组织下辖环卫部门及时清理。
  
  第八条 市农业农村局职责。负责对从事犬只养殖、销售、寄养、训练、美容和诊疗等机构进行动物防疫监管,按照国家规定做好防疫工作。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申请人依法颁发动物诊疗许可证。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诊疗机构的犬只免疫疫苗进行监管,对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犬只免疫证明进行规范管理。负责委托第三方鉴定犬只是否为禁养犬种并出具书面证明,为开展犬只登记、解决市民投诉等提供支持。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接养犬人或动物诊疗机构上报的疑似患有狂犬病的,应依法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和抽检等措施。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只,由公安机关负责扑杀,指导养犬人、犬只诊疗机构等主体将死亡犬只尸体、犬只摘除的组织、器官及诊疗废弃物等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发生狂犬病疫情时,当地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应根据疫情形势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并依法采取紧急防控措施。
  
  第九条 市市场监管局职责。依法负责对从事犬只养殖、销售、寄养、训练、美容和诊疗等经营活动的注册登记。对住宅、写字楼内新设立犬只经营场所申请登记的,要严格把关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擅自变更登记名称、经营地点等登记事项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市生态环境局职能。负责依法对因养殖、经营犬只而造成环境污染等行为的监管查处工作。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职能。负责保障养犬管理工作经费落实到位,切实保障各项养犬管理工作顺利有效开展。
  
  第十二条 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不担当、不作为、相互推诿的;
  
  (二)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者接到的举报,不依法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责任编辑:马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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