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我市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宽融资渠道、提高创新能力、加速转型升级,实现优化治理结构、加快股份制改造,促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资源资本化和资产证券化进程,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和挂牌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范围 (一)本意见适用于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本市范围内注册登记设立、正常经营纳税,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已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框架,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资金结算,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及结算中心均在辽源市范围内的企业。 (二)本意见所称“拟上市、挂牌企业”是指已与上市、挂牌保荐机构正式签订保荐合同,在吉林证监局办理辅导备案、在市金融办办理入库登记的,拟在境(域)内外证券市场上市、挂牌的企业。 (三)本意见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已在境内外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 二、围绕产业提升,培育优质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 建立辽源市上市、挂牌企业后备资源库,实施拟上市、挂牌企业入库登记制度,不断充实壮大我市企业上市、挂牌后备资源。加入资源库并严格执行资源库管理规定的企业,享受我市企业上市、挂牌的优惠政策及扶持、奖励资金的支持。 三、明确奖励标准和扶持力度,充分调动企业上市挂牌的积极性 (一)后备企业在国内、外(含香港)首发上市(IPO),或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到本市或有重大投资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市政府和企业注册地县区政府各奖励100万元。 (二)后备企业首发上市(IPO)成功后,以上市当年上缴税金为基数,连续三年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均对比基数增长超过50%的,由企业注册地县区财政以适当方式补助企业,上限不超过50万元。后备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融资,融资额度超3亿元,由企业注册地县区政府按照融资金额的千分之三给予奖励,上限不超过100万元。 (三)后备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成功后,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市政府和企业注册地县区政府各奖励50万元。对已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通过资本运作成功转至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视同首发上市(IP0),企业转板上市后,再行给予100万元奖励,市政府和企业注册地县区政府各奖励50万元。 (四)域外已上市、新三板挂牌企业迁入奖励。域外已上市公司将注册地、纳税地、资金结算中心迁至我市,企业可申报上市奖励200万元。市政府和企业注册地县区政府各奖励100万元。新三板挂牌公司将公司注册地、纳税地、资金结算中心迁至我市,企业可申报上市奖励100万元。市政府和企业注册地县区政府各奖励50万元。注册地、纳税地、资金结算中心迁至我市,企业可申报上市奖励50万元。市政府和企业注册地县区政府各奖励25万元。 (五)后备非上市股份公司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不含展示)成功后,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市政府和企业注册地县区政府各奖励10万元。正式与上市保荐机构签订保荐合同、在吉林证监局办理辅导备案、并已在市金融办办理入库登记手续的拟上市企业,可按规定程序申报上市补贴20万元。市政府和企业注册地县区政府各奖励10万元。 (六)已上市、挂牌企业再融资。我市上市、挂牌公司在证券市场(境内、境外)实现再融资,年度募集资金总额相当于人民币3亿元以上(含3亿元),并将所募资金6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经审核后,可申报再融资奖励50万元。市政府和企业注册地县区政府各奖励25万元。 (七)加大对专项资金争取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挂牌企业申请国家和省级各类专项资金;鼓励挂牌企业募资项目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税收政策的支持,对落户项目的各类规费、手续费等,在符合国家政策范围内,能免则免、能减则减,切实减轻企业税外负担。 (八)建立拟上市(挂牌)企业“绿色通道”,企业改制过程中,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对改制企业实行“一事一议、快事快办、特事特办”。拟上市(挂牌)公司在我市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金融等部门优先办理审批、转报或核准手续,并优先安排帮助争取国家补贴资金。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含企业近三年基本情况、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上市挂牌情况等); (二)相关上市、挂牌等批准文件; (三)股份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资料和税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的完税证明; (四)与推荐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签定的有关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五)其他相关资料。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辽源市推进企业上市和挂牌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企业上市和挂牌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金融办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市金融办、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人民银行辽源市中心支行、银保监会辽源监管分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市金融办,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做好企业挂牌上市的跟踪调度、协调服务等工作。 (二)多方优化推进。 1. 对拟上市、挂牌企业开展的融资项目要优先立项和报批、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对自有划拨土地可采取租赁方式实行有偿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及净地除外),待融资工作完成后,再申请办理出让手续。 2. 加强与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及吉林证监局的交流合作,积极开展拟上市、挂牌企业的辅导培训工作。支持证券公司在辽源市拓展企业财务顾问、改制辅导、保荐承销、资产重组等业务。支持资质好、执业质量高的中介机构优先参与我市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和拟发行债券企业,以及其他拟进入资本市场投融资企业的专业服务。 3. 推动上市公司做优做强,切实提升核心竞争力切实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吸收合并、增发,配限、可转换债养等方式进行资源整合,扩大融资规模,提升整体实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协调解决上市公司项目建设、规范运作及生产经营中的问题,支持公司做优做强。 (三)强化监督管理。 1. 拟上市、挂牌企业申报上市、挂牌扶持、奖励资金,须向所在地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出具承诺书,并报市金融办登记。企业因自身原因自登记之日起3年内未向中国证监会上报申请材料的,应全额退还已享受的补贴资金。 2. 企业在申报本意见中各项扶持、奖励资金时,企业应据实报送材料,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策支持的,必须归还已拨付的相关扶持、奖励资金,并在以后3年内取消其享受市级(上市、挂牌工作)各项优惠政策的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 享受本意见各项扶持、奖励资金的我市上市、挂牌企业,在获得扶持、奖励资金后5年内,将注册地、结算中心或税务登记地迁至外省、市的,停止对该企业的扶持、奖励政策支持,并追回已拨付的各项扶持、奖励资金。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和挂牌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府发〔2014〕20号)同时废止。
辽源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4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检委办公室,辽源日报社,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4日印发 ( 责任编辑:马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