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梨树县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方案
时间:2018-5-10  来源:梨树县人民政府  
  根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国办发〔2017〕82号)、《吉林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方案》(吉政办发〔2018〕9号)和《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要点》要求,为做好我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迅速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战略部署,为全面推进我县绿色发展,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为梨树县生态环境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要求,依法普查、科学普查,严格依照国家各项技术规定组织开展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保证普查数据详实准确,普查对象不重不漏,进一步夯实我县环境保护工作基础。
  
  二、工作目标
  
  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和要求,高质量完成梨树县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任务。通过污染源普查,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全面掌握了解各行业污染源数量、结构、分布情况,以及污染物的产生量、排放量和处理处置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三、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四、普查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对象与范围。
  
  普查对象为县辖区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2017年度停产的产业活动单位,纳入普查范围;2017年12月31日前已关闭的产业活动单位,不纳入普查范围。
  
  1.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的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开发区(经济园区)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额定出力大于等于1蒸吨/时(0.7MW)的燃煤、燃油、燃气和生物质锅炉,城区、镇区的市政入河(库)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其中: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和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移动源。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2.农业污染源。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总氮、总磷、氨氮、畜禽养殖业与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3.生活污染源。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库)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动植物油、五日生化需氧量、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移动源。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五、普查方式方法
  
  (一)工业污染源。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按照国家制定的各行业、各类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
  
  开发区(经济园区)管理单位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其中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二)农业污染源。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三)生活污染源。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分各类市政入河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入河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动源。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和实地调查,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六、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县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县乡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
  
  成立梨树县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全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乡(镇)政府、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本辖区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
  
  (三)普查实施。分阶段组织实施前期准备、清查建库、普查试点、全面普查、总结发布等方面工作。2017年完成前期准备、启动清查建库和普查试点,2018年完成全面普查,2019年完成成果总结与发布。
  
  1、前期准备:成立机构,制定普查方案,落实经费渠道,制定相关技术规范和普查制度、确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完成普查信息系统开发建设以及其他技术准备工作。开展普查宣传与培训工作。
  
  2、清查建库:开展污染源普查调查单位名录库筛选,开展普查清查,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对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进行放射性指标初测,确定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对象;排查市政入河排污口名录,开展排污口水质监测。
  
  3、全面普查:开展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数据审核、数据汇总、质量核查与评估、建立数据库等工作。
  
  4、总结发布:总结发布普查成果,开展成果分析、验收与表彰等工作。
  
  (四)宣传动员。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污染源普查,为普查实施创造良好氛围。
  
  七、部门职责分工
  
  普查工作由县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加强部门间分工协作,共同开展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普查工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指导和督查各乡(镇)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参与普查和协调落实相关事项。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全县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指导各乡(镇)做好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牵头会同县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织开展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和不同阶段工作方案、质控方案,指导普查工作试点和组织普查业务培训。负责建立污染源档案,重点检查化工、电镀等环境风险隐患企业应急预案及措施落实情况,依法严肃查处违法排污、未批先建、违规审批、未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等环境违法行为。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
  
  县发改局:负责配合做好全县污染源普查及成果分析、应用。
  
  县经济局:负责对辖区企业落后产能进行排查,根据清查结果,对无证无照的“七小”企业(包括小冶炼、小电镀、小电路板、小皮革、小造纸及小再生塑料),提请县政府予以取缔、关闭、淘汰;组织实施节能降耗、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负责配合做好全县工业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公安局:负责向普查机构提供人口相关数据、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配合做好生活源、机动车污染普查相关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县、乡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机关事务管理局:做好车辆保障,辅助各部门做好普查工作。
  
  县地税局:负责向普查机构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县国土局:负责提供矿山企业基础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住建局:开展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普查,开展县城区污水全面截污工作;负责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城镇垃圾处理设施普查,组织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机械等抽样调查。
  
  县执法局:负责对各(乡)镇、街道生活垃圾排放情况进行调查。严格依法对在建建设施工工地扬尘污染、城区道路扬尘污染等实施监督管理。
  
  县交通运输管理局:负责提供国(省)道公路观测断面平均交通量污染源相关信息、数据,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成果分析、应用。
  
  县安监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依法查处无证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
  
  县水利局:负责开展入河排污口、集中式水源地工业企业整治工作,同时配合其他成员单位做好水源地的排污整治工作;组织开展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提供有关市政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和有关水利普查资料、重点流域相关水文资料成果。并配合做好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农牧局:负责组织开展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并按照要求进行全面整治,配合做好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提供农业机械、渔船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
  
  县商务局:负责提供各加油站相关数据,协助提供油品质量相关数据。
  
  县卫计局:负责对医院进行全面普查,医疗机构内部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医院污水处理的管理。加强对服务行业卫生许可证管理,配合其他成员单位开展普查整治工作。负责提供各医疗单位污染相关数据。
  
  县统计局:负责提供全县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参与污染源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审核批准普查报表,指导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和监督;参与指导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分析。
  
  县林业局:负责提供全县林业机械与污染核算相关数据;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牵头组织生活源整治工作,提供相关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基本登记信息,依法注销或吊销政府已下达取缔关闭决定的违法企业营业执照;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经环保部门前置审批,而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企业,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对未经环评审批或环保“三同时”验收、未按期完成限期治理或停产整治、限期整改任务的企业,不得予以通过年检。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监管,加大打击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力度;依法查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等无证生产违反行为。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供电公司及农电公司:负责协调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用电单位相关信息。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开区(霍家店经济园区)管委会:负责配合部门进行普查工作。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可根据国家相关文件和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八、普查经费
  
  本次污染源普查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中央财政负担部分,由财政部按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列入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由县财政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
  
  地方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污染源普查实施总体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人员经费补助,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普查表印制、普查资料建档,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方案确定年度工作计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据此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分年度按时拨付。
  
  九、普查质量管理
  
  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全省普查质量管理工作,建立覆盖普查全过程、全员的质量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要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十、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乡(镇)政府、经开区(霍家店经济园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污染源普查工作,充分认识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负总责,把污染源普查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树立全县 “一盘棋 ”思想,强化责任落实,抓好组织实施。
  
  (二)明确分工,密切配合。污染源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相关部门要在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既分工明确又相互协作,建立配合协作、会商交流和信息共享机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共同推进污染源普查工作,保证污染源普查工作顺利实施。
  
  (三)严肃纪律,依法普查。严格执行《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关于普查资料的使用管理规定,不得将取得的单个普查对象的资料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各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聘用第三方参与普查工作或为普查工作提供服务时,须明确其保密义务,确保符合保密规定。对普查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要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 责任编辑:马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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