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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
时间:2017-5-16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吉林省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17〕1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4日
 
吉林省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
 

     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吉政发〔2013〕31号)和《吉林省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6-2020年)》(吉政发〔2016〕2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2017年,全省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较基准年下降10%以上,其中,长春市、吉林市、辽源市、延边州(仅包括延吉市)下降15%以上,四平市、通化市、白城市下降8%以上,白山市、松原市下降5%以上。全省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48微克每立方米以下,地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75%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调整能源结构。
    1.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按照燃煤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规划要求,限制煤炭消费总量,逐步降低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2017年底前,全省煤炭年消费总量控制在9400万吨以内,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65%以下。
    2.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积极推广天然气、太阳能、风电、生物质、地源热等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动能源结构调整。以实施 “气化吉林 ”工程为抓手,加快推进长输管道、储气库、城市管网、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CNG/LNG)场站建设。加快推进电能清洁供暖,提高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促进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推动形成清洁、高效、多元化的供暖新格局。
    3.保障清洁煤炭供应。加快清洁煤炭供应体系建设,各市(州)要抓紧制定清洁煤炭供应方案,2017年底前,各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要建成集中规范、布局合理的清洁煤炭交易市场、配送中心和销售网络,切实减轻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棚户区的燃煤污染。
    4.推动劣质煤炭退出市场。全面禁止不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的劣质煤销售及使用,组织开展煤炭质量专项检查行动,对商品煤质量进行抽检,依法查处劣质散煤经营摊点,确保劣质煤炭全部退出市场。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5.优化产业空间布局。调整城市产业结构,推动企业通过搬迁改造实现转型升级。各市(州)要按照制定的钢铁、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水泥等大气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计划,实施 “退城入园 ”。2017年底前,完成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内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改造。
    6.加快淘汰过剩产能。严格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 “三去一降一补 ”有关要求,加大落后和过剩产能淘汰力度,关停15万吨以下煤矿,压减煤炭产能314万吨,推动通钢集团压减炼铁产能80万吨,推进亚泰水泥等企业减量重组。
    (三)强化工业企业污染深度治理。
    7.加强工业企业达标改造。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组织开展钢铁、火电、水泥、玻璃、垃圾焚烧厂等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评估,督促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加快实施除尘、脱硫、脱硝深度治理,2017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重点行业超标问题整治任务,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8.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加快推进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2017年完成14台30万千瓦及以上和10台20至30万千瓦燃煤发电机组改造任务,其中,长春市、吉林市、四平市基本完成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改造任务。
    9.深入推进清洁生产。各地区要按照制定的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广实施计划,选用先进适用的清洁生产技术,加快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及技术应用。2017年底前,具备清洁生产审核条件的所有重点行业企业,全部完成清洁生产审核。
    (四)加强燃煤锅炉整治。
    10.全面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任务。开展燃煤小锅炉清理整治,进一步加大地级及以上城市(包括延边州政府和长白山管委会所在地及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珲春市,下同)建成区10蒸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2017年底前,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
    11.实施燃煤供热锅炉达标改造。组织开展大型燃煤供热锅炉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情况排查,督促难以稳定达标的企业于2017-2018年供暖期前完成污染治理设施配套建设和达标改造,不具备改造条件的要实行清洁能源替代,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五)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控。
    12.加快推进在用黄标车淘汰。进一步扩大黄标车禁行范围,2017年6月底前,实现县(市)级以上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地级及以上城市之间国道、省道公路黄标车禁行,压缩黄标车使用空间。各市(州)要加快制定出台黄标车提前淘汰经济补偿政策。2017年底前,基本淘汰全省范围内10.4万辆在用黄标车。
    13.严格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管。进一步完善机动车环保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联网。开展机动车尾气道路检测,在城市建成区主要道路严查冒黑烟等尾气超标车辆上路行驶行为,推动老旧机动车逐步淘汰。
    14.加快推进油品升级。全面供应符合国 Ⅴ标准的车用汽、油。组织开展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成品油的行为。
    (六)加强城市扬尘污染管控。
    15.开展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整治。严格实施建筑施工标准化管理,建筑施工现场四周设置连续、封闭围挡,对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进出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地面进行硬化、固化处理,集中堆放的土方、砂石料全覆盖,渣土运输车辆全封闭,进出车辆进行冲洗。组织开展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考核,对建筑扬尘不达标的施工场所依法限期停工整改。
    16.加强道路扬尘治理。各市(州)要进一步扩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和洒水范围,切实降低道路积尘负荷,减少道路二次扬尘。2017年底前,长春市、吉林市、四平市主要街路机械化清扫率要达到100%,其他城市较上一年增长6个百分点以上。
    (七)深化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
    17.实施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程。全面开展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2017年底前,20家石化企业全部完成泄露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改造,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重点企业基本完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任务。
    18.深入推进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全面完成汽油储油库、油罐车、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加强油气回收设施运行监管,2017年底前,各类油气回收治理设施稳定运行率达到95%以上。
    19.开展 “万户净烟 ”行动。划定并逐步扩大城市建成区高污染燃料 “禁燃区 ”范围,加强 “禁燃区 ”内大气污染源监管。严查露天烧烤、垃圾焚烧、祭祀烧纸等行为,城市建成区餐饮企业要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油烟稳定达标排放。2017年底前,长春市、吉林市、四平市 “禁燃区 ”面积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60%,其他地区不低于50%,各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要全面完成大中型餐饮服务场所油烟治理任务。
    (八)防治秸秆露天焚烧污染。
    20.强化秸秆禁烧监管。严格落实县(市、区)政府秸秆禁烧的主体责任和乡镇(街道)政府的具体责任,实施县、乡、村三级网格化监管。在秸秆露天焚烧高发时段,严查露天焚烧秸秆行为,进一步降低秸秆焚烧火点数。
    21.推进秸秆机收捡拾打捆。完善以秸秆机收捡拾打捆为重点的 “收、储、运”体系,进一步扩大秸秆机收捡拾打捆试点范围,突出做好国道、高速公路两侧、铁路沿线、机场、城市周边等重点区域秸秆机收捡拾打捆工作。
    22.深化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加快秸秆 “五化 ”综合利用步伐,推进秸秆多途径、多层次利用,突出抓好重点区域秸秆综合利用试点建设。2017年底前,新增秸秆综合利用能力120万吨以上。
    (九)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23.修编应急预案。2017年6月底前,完成省级和各市(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编工作,统一预警级别,进一步降低预案启动门槛。各市(州)要组织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各相关企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增强应急管控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4.提高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2017年9月底前,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省级环境空气质量预测数字模型,进一步提高环境空气质量预测的时效性和准确性。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各市(州)推送环境空气质量预测信息,指导相关地区提前采取应急管控措施。
    25.强化联防联控。预测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各市(州)要提前采取管控措施,及时启动预案,实行城市间联动、部门间联动,开展联合响应、联合会商、联合督导、联合执法,形成防控合力。重污染天气黄色以上预警期内,通过严格落实各项应急管控措施,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5%以上。
    三、年度重点工程项目及投资
    2017年全省共实施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程项目74个(项目清单见附件)。
各地要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力度,统筹相关专项资金,积极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四、责任分工
    各级政府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实施主体,负责本辖区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组织实施。各地要根据全省的总体部署及控制目标,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年度工作计划,确定本年度控制指标、重点工作任务和具体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中省直相关部门要按照《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吉林省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6-2020年)》明确的职能分工,组织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牵头负责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快淘汰过剩产能;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控制煤炭消费总量,能源、环保、商务、工商、质监等部门共同指导地方加快推进清洁煤炭供应、推动劣质煤炭退出市场,煤炭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推进提高煤炭洗选比例;发展改革、经合部门牵头负责优化产业空间布局、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住房城乡建设、质监、环保部门牵头负责加快淘汰燃煤小锅炉;公安、商务、环保、交通运输、财政等部门负责推进黄标车淘汰;商务部门负责推进油品升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负责城市扬尘管控,指导各地城市管理部门依法行使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的行政处罚权;环保部门牵头负责推进工业污染防治、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发展改革、农业、环保部门牵头负责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全面禁烧农作物秸秆;环保、气象部门负责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应对重污染天气。各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完成全省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任务。



( 责任编辑:张丽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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