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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毛繁太(我直接指挥在柳河县内逮捕了抗日分子): 对中共柳河县和游击队以及其他抗日武装力量的破坏,是根据1936年10月山城镇地区警务统制委员会决议进行的,我参加了这次会议。决议以山城县宪兵分队长岛玉次郎军曹为首,有我的部下特务警察参加组织的长岛工作班驻在五道沟的,经常得到我的特别工作班和各警察署的武装配合,执行侦察、搜捕、追击、诱扣中共柳河县委、游击队及抗日军队人员;同时,在我直接指挥下的柳河县警务特别工作班及各警察署,亦分别执行上述任务。 从1936年7月到1937年9月,我直接指挥我的部下在柳河县内逮捕了抗日地下工作人员25名,抗日武装人员60名。 我承认我的原部下司法股长薛庆云检举的事实,在柳河杀害了30名,这些都是由我提出应处死刑的意见,呈报山城镇及奉天地方警务统制委员会委员长批准,交守备队执行的。两次杀害了12名,头一次是在日本守备队院内杀害了6名,第二次在柳河镇西门外杀害了6名,其中有一名是我亲自拿日本刀砍死的。其余50余名送检察厅,其中10名左右被判处死刑,40名左右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被我的部下拷问致死5名。 对以上逮捕、拷问、残杀抗日地下工作人员及抗日武装人员的罪行,我应负直接指挥、命令和杀害的主谋者罪责。 宪兵长岛工作班在我指挥的警察配合下,从1936年10月至1937年4月,先后逮捕了中共柳河县委、游击队干部和地下工作人员、游击队员约65名,皆转送到山城镇处理。最后一次逮捕是在1937年3月,于三源浦、五道沟、孤山子地区逮捕了27名,其中20名在山城镇地区警务统制委员会上通过了有我的赞同意见的应予严重处分的决议,报请奉天地方警务统治委员会批准,全部杀害在山城镇了。我应负策划的参加者、执行时进行配合的命令者、杀害的参与者等罪责。 宪兵长岛工作班在五道沟、孤山子一带对抗日武装人员进行诱扣亦是根据山城镇警务统制委员会的决议,我的部下在人力、物力和情报上加以协助,诱扣后由警察押送到山城镇,其被诱扣的人数是125名。 我在柳河以首席警务指导官的身份,以书面、口头召开各警察署长会议等方法,指挥命令所属警察,对有害于日本帝国治安的和平居民,以违反所谓刑事法、特别法等罪名共逮捕了和平居民540名,其中160名送检察厅,受了不同的刑事处罚,其余全部释放了。 全文请阅读:《我认罪》——日本侵华战犯口述实录( 责任编辑:高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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