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柳政发〔201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现将《柳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柳河县人民政府
2014年3月24日
柳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通化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柳河县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二、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家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落实省、市和县委的决策部署,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责任政府、服务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全力开创柳河振兴发展新局面。 三、县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县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及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局局长、各办主任组成。五、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六、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八、县长外出期间,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全面工作。 九、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县政府政务和行政的日常工作。受县政府领导委托,协助处理有关工作。 十、县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局局长、各办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县审计局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十一、县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十二、县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三、县政府要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十四、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科学确定调控目标,努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着力扩大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增加效益、富民强县,推动全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五、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维护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十六、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七、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八、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做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县政府根据省、市、县委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年度重点工作及目标责任制。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县政府报告执行情况。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九、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二十、县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提请县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有关部门按规范性文件要求起草,并提交起草说明和相关法律依据,由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十一、县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县政府决定、命令,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等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县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县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备案,并由县政府法制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县政府法制机构予以改变、撤销。 二十二、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注重发挥咨询机构和智力支撑体系作用,增强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群众参与度,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二十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重要事务,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五、县政府各部门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乡镇政府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二十六、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七、在重要决策执行过程中,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跟踪掌握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八、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积极深化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二十九、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公开行使权力的主体、依据、过程、结果和监督措施。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努力提高政务服务水平。 三十一、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相关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广播、电视等渠道,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要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完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加强依申请公开工作。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二、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三十三、县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三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五、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县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接访和阅批群众来信,协调、督促解决信访问题。 第八章 强化督查落实和绩效管理 三十七、坚持并完善督查落实制度和机制。县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后,县政府领导对分管工作进行具体安排,并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工作落实。三十八、县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的决策和工作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对县政府的重要决策和县政府领导批示,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落实。 三十九、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切实履行协助县政府领导抓好落实的工作职责,确保政令畅通。县政府部门提出的以县政府名义开展的督促检查活动,要经县政府领导审批后实施。重大督查事项实施联合督查机制。督查要注重实效,全面准确了解和反映情况,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十、实施政府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九章 会议制度 四十一、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制度。四十二、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和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 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省、市及县委的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总结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讨论和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确定。 四十三、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县监察局局长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 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省、市及县委的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讨论提请县委或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事项;讨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改革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重大事项和重大民生问题;决定以县政府名义表彰奖励事宜;讨论审批各部门和乡镇政府请示县政府的重要事项;县政府领导提议讨论和通报的重大问题。 县政府常务会议实行例会制,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长提出,或由分管副县长提出,报县长确定。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副县长会签、县长签发。 四十四、县长办公室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参加人员由县长确定。会议的主要议题有: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紧急事项;听取部门或乡镇政府的工作汇报及有关方面重点工作。 四十五、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或副县长主持召开,参加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的主要议题有:研究决定拟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的事项;研究落实县委、县政府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相关事项;县政府领导提交会议协调解决的有关问题。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主持会议的县政府领导签发。 四十六、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要认真办理,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办理结果。 四十七、县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县性会议。各部门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需经县政府办公室审核,报分管副县长审批。县政府召开的会议和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要严格审批,精简数量,控制规模,缩短时间。各类会议要准备充分,提高效率和质量,开短会、讲短话,重在解决问题。 四十八、县政府组成人员要按要求参加国家、省、市各类电视电话会议和视频会议,严格遵守会议秩序。 四十九、县政府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参加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需事先向县长请假;因故不能参加县政府专题会议和其他会议的人员,要事先向主持会议的县政府领导请假。 第十章 公文审批 五十、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向县政府报送公文的有关规定。除县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秘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外,公文一律报送县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不得多头主送、越级行文。凡属县政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直接将公文报送县政府有关部门,并主动与其协商处理,不得报送县政府。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报县政府审批;部门之间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主办部门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协商后,报县政府决定。 五十一、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和涉及两位以上副县长分管的,报县长审批。 省、市公文,属省政府、市政府发文的,由县长阅示;属省政府办公室和部门、市政府办公室和部门发文的,由分管副县长阅示,重要事项由县长阅示。 五十二、以县政府名义发文,主送机关为省政府、市政府的,由县长签发;主送机关为省、市部门的,由分管副县长签发,重要事项由县长签发;主送机关为各乡镇、各部门的,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分管副县长签发。 县政府出台的决定、命令、规定、办法、意见及人事任免、议案,涉及人事机构编制、财税政策、计划投资、土地出让等重要发文,由分管副县长会签、县长签发。 五十三、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分管副县长签发,重要事项由县长签发。属县政府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的发文,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五十四、公文办理坚持“谁办文、谁催办”的原则,严格按时限要求办理,实行公文督办制度,提高公文运转效率。 五十五、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文件。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县政府批转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发;需经县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县政府同意后可由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经县政府同意”字样;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县政府各部门不得向乡镇政府正式行文。 凡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规定仍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没有新内容、新政策的,一律不制发文件;已公开发布的上级文件,不再翻印、转发。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五十六、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五十七、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县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县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五十八、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离柳出差或休假,应事先报请县长同意。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柳出差或休假,应事先报请分管副县长同意,重要事项须报请县长同意,同时报县政府办公室备案。 五十九、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六十、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县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具体规定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和不落实问题。六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二、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公务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礼品和宴请。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三、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四、县政府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五、县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减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基层负担。乡镇负责人不到辖区分界处迎送。需吃工作餐的,要严格执行规定标准。 六十六、精简公务活动,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出席各类会议和公务活动的有关规定。县政府领导公务活动由县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县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章 附则 六十七、各乡镇政府、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垂直管理部门适用本规则。六十八、本规则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十九、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各群团组织,县法院,县检察院。 柳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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