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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线索,协助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查处非法集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我市制定印发了《龙井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现将主要内容发布如下: 龙井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来电、来访、网络举报等方式,举报在龙井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非法集资活动,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置后,予以相应奖励的行为。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资金,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产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等行为。 第三条 举报奖励工作由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处非办)负责组织实施,处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设立非法集资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电子信箱等举报途径,接受举报。 第四条 主要举报受理途径: 受理单位1:龙井市公安局经侦大队 举报电话:0433-3466190 电子邮箱:18043309117@163.com 通信地址:吉林省龙井市公安局(龙井市龙和路777号) 受理单位2:龙井市处非办(龙井市金融服务中心) 举报电话:0433-3237793 电子邮箱:ljjrfwzx@126.com 通信地址:龙井市金融服务中心(龙井市政务中心5楼)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五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 (三)举报线索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四)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相关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 (二)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三)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 (四)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七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限于实名举报。 (二)同一事实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举报时间在先的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事实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三)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四)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非法集资行为查处机关举报同一案件的,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八条 举报奖励级别及额度根据被举报行为的违法程度及举报人对查处工作的帮助程度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级奖励:涉案金额在1亿元以上,提供非法集资活动的详细事实、线索及关键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刑事犯罪事实相符的,给予5万元至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二级奖励:涉案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提供非法集资活动的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刑事犯罪事实基本相符的,给予1万元至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三级奖励:涉案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提供非法集资活动的事实、线索,不能提供相关直接证据且不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违规、刑事犯罪事实基本相符的,可视情况给予1千元至1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第四章 核查处置 第九条 核查处置遵循“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主管”原则,由市处非办组织行业主(监)管部门、公安、市监、人民银行、银保监等相关部门对举报线索开展核查处置工作。 第五章 奖励程序 第十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书面通知并本人签字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件到市处非办领取奖金。 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十一条 市处非办收到奖励申请后,将举报情况、案件查处情况、行政处罚和审判情况、奖励申请情况和奖励意见进行复核,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奖励决定并书面通知举报人。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应统筹安排非法集资举报奖励资金,及时足额拨付。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根据奖励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相应资金给市处非办专款专用,由市处非办发放给举报人。 第六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的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 第十六条 公安部门应加强对举报人的人身安全保护,依法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的行为。 第十七条 非法集资查处工作部门工作人员在受理举报、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的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李铁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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