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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河口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奖励实施方案
时间:2017-6-19    

梅河口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奖励实施方案

为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促进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加快我市黄标车淘汰进度,根据吉林省环保厅等五部门联合制定的《吉林省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吉环发〔2016〕17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对提前淘汰的黄标车实施补贴、奖励,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范围与条件

(一)补贴范围。

无强制报废期的黄标车;强制报废期在2018年1月1日以后,且在2017年11月30日前申请报废的黄标车(不包括转出车辆和按期报废车辆)。

(二)补贴条件。

享受补贴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在梅河口市注册登记;

2. 被认定为黄标车;

3. 2017年11月30日前取得拆解、回收证明,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二、奖励范围与条件

在符合上述条件前提下,在2017年7月31日前办结注销登记手续的黄标车,在享受补贴政策的基础上给予一定奖励。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黄标车,不享受补贴、奖励政策:

(一)强制报废日期在2017年12月31日前的黄标车;

(二)财政供养单位(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或财政补贴单位和机构)的黄标车;

(三)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以及经修理、调整,采用控制技术后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或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和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而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黄标车;

(四)因自然、火灾、交通事故等原因导致直接报废的黄标车;

(五)车辆不完整,五大总成不全等。

三、补贴、奖励发放标准

(一)补贴标准。

单位:万元/辆

类 别

车型

2000年及以前初次登记车辆补贴标准

2001-2002年初次登记车辆补贴标准

2003-2004年初次登记车辆补贴标准

2005-2006年初次登记车辆补贴标准

2007-2008年初次登记车辆补贴标准

2009年及

以后初次登记车辆补贴标准

货车

重型

0.7

0.85

1.05

1.25

1.42

1.6

中型

0.25

0.4

0.6

0.8

0.95

1.15

轻型

0.25

0.35

0.42

0.52

0.6

0.7

微型

0.08

0.15

0.25

0.35

0.42

0.52

客车

大型

1.05

1.25

1.4

1.6

1.7

1.95

中型

0.4

0.6

0.8

0.95

1.15

1.32

小型

0.25

0.35

0.42

0.52

0.6

0.7

微型

0.08

0.15

0.25

0.35

0.42

0.52

(二)奖励标准。无强制报废期或强制报废期在2018年1月1日以后,且在2017年7月31日前办理完报废手续的,在享受补贴政策的基础上,补贴金额6000元以下的,奖励500元/台;补贴金额6000元及以上的,奖励1000元/台。

四、补贴、奖励办理时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办理补贴、奖励。2017年11月30日后不再受理淘汰黄标车补贴、奖励申请。

五、办理程序

(一)车辆拆解、注销。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以下简称车主)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将机动车交售正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

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梅河口市金轩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位于李炉乡政府后侧,联系电话:13125754111、18643020567

(二)申请办理。车主办理补贴、奖励申请需携带以下材料:

1. 《梅河口市提前报废黄标车补贴奖励资金申请表》经环保、公安盖章表格5份;

2. 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复印件各1份;

3. 《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第三联原件1份;

4. 《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1份;

5. 车主属个人的,车主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查验原件),如由代理人办理的,还需代理人委托书原件(车主本人签字加盖手印)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查验原件);

6. 车主属企业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查验原件)、经办人委托书原件1份(需加盖企业公章)、身份证复印件1份(查验原件);

7. 车主本人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1份(查验原件)或单位开户行帐户复印件1份(查验原件)。

(三)审核发放。公安、环保、商务等部门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材料,由市商务局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补贴奖励资金支付手续,将补贴奖励资金直接拨付车主或单位。

提前报废黄标车补贴、奖励资金申请表领取和公安局审核地点:市公安交警大队车管所三楼办事大厅

环保局审核地点:市环保局513室(建国路与万隆大街交汇处,新政务大厅),联系电话:4899915

商务局审核地点:市商务局六楼市场建设科(梅河大街1680号,高丽楼西侧),联系电话:4224260、13843526999

六、相关要求

(一)建立督查通报制度。由市委市政府督查办公室定期通报进展情况,市环保局每月调度进展情况,上报市政府,遇有重大问题,及时提请市政府专题研究。

(二)严肃责任追究。加大黄标车淘汰工作问责力度,对工作不力、履职缺位、未能按期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严肃追究责任;对工作上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对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给予严肃处理;对未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完成任务的部门以及工作中存在“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问责。对买卖、伪造、变造相关证明,挪用、骗取补贴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通过在梅河口电视台发通知、市政府网站公布实施方案、交通运管部门发布公告、公安交警部门电话通知车主等形式,宣传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奖励政策及淘汰黄标车的意义,争取广大车主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增强群众环保意识和淘汰黄标车的自觉性。

七、本方案实施后,若国家或省出台新的汽车报废补助政策,按照新政策执行,不重复享受补贴。



( 责任编辑:张丽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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