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特困供养对象等
困难群体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梅政办发〔2015〕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事业单位,驻梅各单位:
为更好地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吉林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省政府第200号令)、《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1〕24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提高特困供养对象等困难群体生活补助,现将提高补助标准通知如下:
一、农村五保供养补助标准
根据《吉林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补助标准由原来每人每年4500元提高到4800元;分散供养补助标准由原来每人每年3200元提高到3600元。
二、城乡孤儿养育补助标准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1〕2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集中供养孤儿养育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1000元提高到1200元;分散供养孤儿养育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700元提高到1000元。
三、城市三无人员生活补助标准
根据自然增长机制,集中供养城市三无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450元提高到500元。
四、60年代精减老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根据自然增长机制,40%和10%精减老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490元提高到550元,一次性丧葬补助费由原2000元调整为3000元。
以上调整后的补助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1日 ( 责任编辑:张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