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前政发〔2014〕17号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吉林省人民政府2014年森林防火命令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林、牧、渔场: 现将《吉林省人民政府2014年森林防火命令》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4年3月5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2014年森林防火命令
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维护自然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确保不发生重大森林火灾事故,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发布如下命令: 一、全省统一实行森林防火期野外用火管制制度。2014年春季森林防火期为3月15日至6月15日,其中4月20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秋季森林防火期为9月15日至11月30日,其中10月1日至10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在森林高火险期内,禁止森林防火区内一切野外用火。 二、层层落实森林防火责任。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根据工作职责承担相应责任。坚持“七长”负责制和行政领导问责制,落实领导分片包保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森林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承担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森林防火责任。 三、严密管控森林防火区内各类火源。林中及林缘人员在森林防火区内必须做到不带火种,不点火弄火。县级人民政府要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吉政明电〔2013〕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管控措施;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基层组织要通过“十户联防”等形式将火源入山及用火管控措施落实到人头地块。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保证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对在森林防火区内点烧农田剩余物、上坟烧纸和野外吸烟者,公职人员一律开除公职;非公职人员一律从重给予经济处罚;对在场不予制止或用火管控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给予行政处分;对引起森林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森林火险预警响应和森林火情监测。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与当地气象部门定期进行火险形势会商,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火险预警信息。各乡(镇)、林场等基层单位要严格执行森林火险预警响应预案,严格落实各项火险响应措施。要综合运用卫星遥感、飞机巡查、了望监测和地面巡护等手段,加强森林火情监测,确保火情早发现。 五、扎实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责任单位要全面加大森林防火宣传物、警示物的布设力度,在森林防火区的边界和村屯要设立“禁火旗”等宣传标志。要充分利用宣传车、宣传单、禁火通告、手机短信等宣传形式拓展宣传空间,确保不留死角。各类新闻、网络媒体要通过专题片、公益广告、微博等形式,大力宣传森林防火,不断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 六、严格实施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和火患大排查。各级党政机关和森林经营管理单位要严格执行森林防火包保责任制,单位班子成员要划分森林防火包保责任区,按照谁包保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排查。长白山自然保护区和中俄、中朝边境等重点部位地区,要由主要领导同志包保,紧要时段要实行领导干部蹲点督查。 七、严格执行森林火灾处置应急联动机制。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应急联动制度。遇有紧急火情,在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及各项救援保障工作。 八、强化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森林消防队伍经费投入和设施设备配置,确保扑火队伍的战斗力。进入森林高火险期前,要组织地方森林消防队伍、森林部队以及驻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等森林消防应急队伍开展安全避险培训和打、清、守战术配合演练。防火期中要始终保持临战待命状态,遇有火情要严格按应急预案快速出动、重兵扑救、迅速控制,确保人员和重要目标安全。严禁动用未经培训人员直接扑火,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火。 九、严格执行应急值守制度。各级森林防火机构和森林防火责任单位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严格执行卫星监测热点“零报告”、“有火必报”和“报扑同步”的规定,按时准确上报火情,确保信息畅通。对瞒报、迟报、谎报森林火灾和存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擅离岗位等行为的责任人要依法严肃查处。 十、本命令由各基层林场、林业工作站、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及村民基层组织负责人向公众宣读,并广为宣传。 特此命令。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4年2月22日日 ( 责任编辑:李铁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