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双辽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的通知
双政发〔2014〕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双辽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双辽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28日
双辽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做好双辽市声环境保护工作,改善城市居民正常的工作、生活和学习环境,结合城市发展的需要,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吉林省城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划分技术规定》要求,结合《双辽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城市发展规划等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双辽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自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执行,此前制定的《双辽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同时废止。 二、本次声功能区划分工作中未涉及到的乡镇、村庄等区域如出现噪声污染事件时,所在区域的乡村村庄,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乡村集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三、双辽市城区内噪声排放按《声环境质量标准》中相应标准值执行,标准中噪声限值皆为等效声级。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突发噪声,其最大声级超过环境噪声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环境噪声监测需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监测方法执行。 双辽市城市中各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的等效声级限制如下表:环境噪声限值四、各类声环境功能区的解释。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五、边界的确定及适用的标准。 4类声环境功能区分为4a类和4b类。4a类为城市快速环道、城市主干道、城市次干道、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4b类为铁路干线及两侧区域。 (一)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4a)的划分: 1.若临街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的建筑为主,将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的区域划为4a类标准适用区域。建筑物背向道路一侧适用相邻区域标准。 2.若临街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含开阔地)为主,按机动车道与人行道交界处为起点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为4a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 相邻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50m;相邻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40m;相邻区域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30m。 (二)铁路两侧区域(4b)的划分: 城市规划确定的铁路用地范围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的确定不计相临建筑物的高度。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 相邻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55m;邻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45m;邻区域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35m。 如铁路与其它交通干线并行,对铁路4b类声环境功能区与其它交通干线的4a类声环境功能区有重叠的部分,执行4b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三)位于交通干线两侧的固定噪声源,其排放噪声执行所在声环境功能区质量标准。 (四)如出现相邻不同类型功能片区之间噪声污染事件,按高级别类型声功能区质量标准执行。 (五)市总体规划中正在逐步建设道路如:(西善街郑圆北街、郑圆南街、北环路等),先执行所在区域的声功能区环境质量标准。随着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并在道路建成通车后,执行4a声功能区环境质量标准。 (六)城市总体规划中未建成的(如Ⅲ—1和Ⅲ—5声环境功能区),以现状功能为主,先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质量标准,随着规划的实施,由双辽市环境保护局提出调整意见报政府审批。 (七)按(GB/T15190-94)标准中的规定,各类声环境功能区不小于1km2。市区的风景旅游点、文物保护单位、街心公园等面积小于1km2,没能单独声环境功能区划,应执行所处区域的声功能区环境质量标准。 (八)本市声环境划区昼夜间时间规定为:“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六、监督与管理 (一)双辽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进行管理。对本辖区内的声环境质量负责。 (二)双辽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三)城市规划部门在制定城市规划时,应当确定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标和任务;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四)各级公安、交通、铁路、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五)各级文化、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对不符合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要求的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七、本声环境质量标准适应区划分由双辽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附件:双辽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单元 ( 责任编辑:李铁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