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幼林地管理的通知
双政办发〔2014〕6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保护造林成果,加快造林地成林步伐,进一步明确林地使用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现就加强幼林地管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植林林地造林必须按林业部门的造林技术规程操作,要做到因地制宜,适地适树,保证合理的造林密度。 二、造林地间种时,必须间种不影响树木生长的矮棵作物,并且只能间种三年,以后不允许间种。间种期内,禁止喷洒对树木生长有危害的各类农药和除草剂。 三、发包的村民委员会或林场要收取林地承包者不低于该林地间种承包费1.5倍的抵押金,在秋季验收时,成活率不合格或苗木长势达不到当地平均水平的,没收抵押金,并责令其第二年补栽。 四、林地承包户要做好幼林抚育管护工作,严格按照幼林抚育标准进行幼林抚育。 五、对承包林地三年未达到成林标准的,作为林地所有者的村集体或国有林场有权无偿收回林地,另行转包,国有林地可由国有林场自己经营。 六、幼林地内严禁放荒、放牧,一经发现,将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及《吉林省封山禁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严肃处理。村集体和林场要指派专人进行经常性巡护。 七、对村集体发包的林地和国有林场转让的林地,久造不成林面积较大或林地开荒种地情况较严重的,将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之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双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9日 ( 责任编辑:李铁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