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作物秸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切实减少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对大气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现就秸秆禁烧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全市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二、本通告所称农作物秸秆包括大豆、玉米、水稻及其他杂粮等农作物秸秆,同时包含地头杂草、林下附植物等。 三、双辽市人民政府对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负总责,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 四、对违反规定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行为,由所在地乡(镇)、街予以制止,并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要严格落实农作物秸杆禁烧工作责任,对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执法不严的乡(镇)、街、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作物秸杆禁烧工作,切实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广泛宣传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对环境造成的危害,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禁烧农作物秸秆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特此通告。 双辽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日
( 责任编辑:李铁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