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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沙河水库、响水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告 |
为加强舒兰市饮用水源保护,确保全市居民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加强沙河水库、响水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沙河水库、响水水库保护区范围: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舒兰市沙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批复(吉政函〔2009〕163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第一批)的通知(吉政发〔2004〕27号)文件的规定,沙河水库、响水水库保护区范围为:沙河水库一级保护区范围:以取水口为起点,向上游沙河子河与双龙河方向各上溯2000米,左岸至305米等高线(水平距离约30米),右岸至土地淹没线,下游至大坝的范围,面积约为2.7平方公里。二级保护区范围:为水库周边山脊线以内(一级保护区以外)及入库河流上溯3000米汇水区域,面积约36平方公里;输水管道从取水口至净水厂,长3.5公里,宽以输水管道中心线两侧各垂直向外延伸20米的范围,面积为0.14平方公里。二级保护区总面积约为36.14平方公里。响水水库一级保护区:库区范围、库区两侧向外延伸至房屋退赔线,高程为257.9米以内范围,响水河干流由水库最大回水位处上溯约2.5公里至两主要支流交汇处,两侧各以河床为起点分别向外延伸50米的范围,面积约为3平方公里。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向外侧延伸50-2650米范围,高程约387米以内范围,响水河及其支流由一级保护区上溯至源头,以及两侧各以河床为起点向外延伸50米的范围,面积约为10平方公里。 二、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以下活动: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二)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家畜家禽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放牧、开矿、采砂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在城镇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放牧、开矿、采砂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三)禁止向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液体(气体)等废弃物。 (四)禁止利用渗井、渗坑、矿井、矿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五)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七)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舒兰市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八)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舒兰市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九)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农药等,降低饮用水的化学元素残留指标。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三、违法行为处罚 1、根据《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移动、占用、损毁、涂改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防护网、界桩、界碑和警示标志的,由饮用水水源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养殖场等建设项目,限于2017年6月20日前自行拆除或者关闭。 3、上述在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及其他违法行为,各职责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四、监督管理 1、对违反本通告有关规定的典型案例,将在电视、网站和报纸等媒体上及时予以曝光。 2、水库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水库管理局(处)作为日常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加大巡查力度;环保、水利、住建、城管、农业、牧业、公安等各相关职能部门作为执法主体,加强联合执法,切实履行职责,坚决打击各类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 责任编辑:管理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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