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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时间:2017-10-22  来源:舒兰市人民政府网  
  为切实做好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17年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特通告如下:
  
  一、在全市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大豆、玉米、水稻和其他杂粮农作物秸秆及地头杂草、林下附植物等。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秸秆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的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负总责,要组织好本辖区秸秆禁烧的巡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狠抓落实。对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执法不严,辖区内出现大面积焚烧秸秆现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造成大气污染的,由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违反规定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行为,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制止,并对造成农业生态资源破坏的违法农户,调减其农业支持保护补贴额度。
  
  七、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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