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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时间:2018-10-9  来源:舒兰市人民政府网  

  为防止大气污染,保护空气环境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秸秆禁烧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严禁任何公民焚烧个人或他人的农作物秸秆。
  
  二、秸秆禁烧期为秋季:10月5日至11月30日;春季:3月15日至5月1日。
  
  三、建立市、乡、村、屯四级禁烧网格管理队伍,实行24小时巡查、看管,严控露天焚烧秸秆。
  
  四、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大气污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对不听劝阻,肆意焚烧秸秆导致环境严重污染、火灾事故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五、广大农民群众要通过机械低茬收割、秸秆粉碎还田等方式,主动支持、配合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促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应用。
  
  六、社会各界要自觉行动起来,同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作斗争,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焚烧秸秆行为。
  
  监督举报电话:
  
  市公安局110
  
  市环保局12369

舒兰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9日



( 责任编辑:管理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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